脊椎術後發生併發症,卻主張醫師沒解釋?法院判決是…|【手術同意書】

真實案例

三井前一陣子多次跌倒後常下背痛,至某醫院骨科、復健科、神經科多次看診並以背架保護後,一個月後胸椎的核振造影卻發現胸椎的壓迫性骨折已經壓迫到脊椎神經。

這次回診時骨科安西醫師表示保守治療已經無法解決,建議應該要開刀手術,一週後病患表示願意接受開刀治療,故安西醫師安排三日後住院。

住院後三井的老婆幫他簽妥了手術同意書,三井並於住院2天後,接受開刀治療。

然而三井在開刀後,竟然發現雙腳喪失感覺,只剩左腳尚有一點知覺。術後半年的這段時間,甚至還院內感染、敗血症、骨髓炎、舞蹈症等等,反覆地在醫院渡過。安西醫師卻仍稱他沒有醫療過失。

後來經過醫療鑑定,醫療鑑定證實安西醫師的醫療處理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三井雖然不滿,但也無可奈何。

但,這次三井認為老天也在幫他,因為他上網時看到一篇部落格文章,說醫師必須盡實質告知義務:

三井看到的文章請參考 ➡ 【手術同意書】沒解釋就簽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有效嗎?

因此三井決定改走民事訴訟。控告醫院及醫師,手術前未盡實質告知義務,也沒有告知手術以外的其他替代方案,因此要求醫院賠償住院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賠償共700多萬。

 

問題

請問你覺得法院會怎麼裁決?(單選)

A. 照單全收,安西及醫院必須賠700萬
B. 只判賠精神賠償
C. 病人三井敗訴、醫院不用賠

 

法院判決

多次門診就醫治療可認定醫師已盡說明義務

三井因接受係爭手術之病因(跌倒致第12節胸椎壓迫性骨折),已於係爭手術前多次至被告門診就醫治療,故此時認定醫師有無盡說明告知義務,應非僅以簽署手術同意書之手術前一刻醫師所為之說明為限在此之前原告因相同病因求診之過程中,被告醫師向原告說明告知病情、建議治療方案、替代治療方案,及各種風險等內容,均應屬之,則由上開原告三井於102 年9 月間至同年11月間至被告安西醫師門診就診之情形,應已可認安西醫師有向三井說明其病名、病況,且安西醫師前已先選擇非外科手術之治療方式為治療(背架保護),然由其後三井返診之主訴可知,三井病痛並未改善,且逐漸嚴重,經進一步檢查後,顯示三井第12節胸椎壓迫性骨折已顯示併椎管壓迫等,被告安西醫師方於102 年11月19日建議原告接受係爭手術,在此之後三井方於同年11月29日返診安西醫師門診經安西醫師安排於同年12月2 日至醫院入院預備接受係爭手術治療,由此可見三井於確診病情至安排係爭手術之時間,有相當之時日可供考慮是否進行係爭手術治療

 

同意書皆有記載,且已簽名表示充分瞭解

觀諸卷附骨科脊椎手術同意書,第1 頁即已明確記載「疾病名稱: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建議手術名稱:骨科脊椎手術、減壓、融合、內固定及截骨矯正、建議手術原因:改善疼痛」,該頁病人聲明欄亦記載「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施行這個手術的必要性、步驟、風險、成功率之相關資訊。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選擇其他治療方式之風險。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手術可能預後情況和不進行手術的風險。針對我的情況、手術之進行、治療方式等,我能夠向醫師提出問題和疑慮,並已獲得說明。…」,原告三井之配偶並在該病人聲明欄下方立同意書人簽名欄處簽名同意,另三井之配偶於同日另簽立一份骨科脊椎手術說明,該說明書更詳細載明手術及醫療處置之方法、手術效益、手術風險(傷口感染或血腫、傷口癒合不良…神經索或神經根損傷,神經傷害雖然機會不大,但仍有肢體癱瘓之虞…)、替代方案(保守性治療如復健治療,藥物治療)等內容,經原告之配偶閱覽後簽名表示對醫師的說明都已充分瞭解

 

醫師已詳細說明,並無侵害自主決定權

本件堪認被告安西醫師應就為原告三井進行係爭手術之手術內容、必要性、進行方式、治療風險、常見併發症、替代方案等詳細確實告知原告及原告之配偶,應無侵害原告之自主決定權,應可認定。故本件安西醫師對三井實施係爭手術前,有對三井及其家屬盡醫療上說明告知之義務,已由安西醫師提出上開病歷、手術同意書及骨科脊椎手術說明書等件為證,原告三井主張被告安西於係爭手術前未為說明告知,致其無從判斷是否接受係爭手術或採取其他治療方式云云,尚難可採。

 

判決結果

C. 病人敗訴、醫院不用賠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再繼續談手術同意書。

這次案例是簽了手術同意書後,病人術後發生併發症,卻仍以「醫師未盡實質說明義務」為理由來提告(白話就是:醫師沒有解釋清楚,叫我簽我就簽了,我什麼都不知道,所以醫師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

這案子法官怎麼認定呢?法官認為既然病人已經看門診多次,且期間還經歷背架等保守性治療,並不是看診一次醫師就馬上要開刀,所以這麼長的時間以來,可以得知病人已經嘗試過「替代治療方案」(如藥物、背架),無效後,醫師才建議手術。更何況手術同意書也勾選「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手術可能預後情況和不進行手術的風險。針對我的情況、手術之進行、治療方式等,我能夠向醫師提出問題和疑慮,並已獲得說明」,因此法官認定醫師已經盡到告知說明義務,而判病人敗訴。

法律上,當病人質疑醫療單位沒有事先解釋說明時,醫院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有事先說明(也就是醫院要先提出手術同意書),然而當醫院方提出手術同意書後,若病方主張醫師未說明清楚,則是換成病方要提出「醫師解釋不清、我聽不懂」的證據,如果病人方提不出來,卻要主張醫師未解釋清楚,那是沒辦法的。

說明義務為醫院及醫師應履行之義務,應由醫院及醫師舉證;惟倘醫院及醫師之舉證責任已盡,病患或家屬仍主張其未履行說明義務者,即應就其確未履行之情事,負舉證責任,但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無令為鉅細靡遺說明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醫上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所以,老話一句:手術同意書真的很重要!對病人來說,簽同意書前要仔細看清楚內容;對醫師來說,則是有已經告知說明的保護作用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4號

 

延伸閱讀

➡ 【手術同意書】病人簽完手術同意書,術後又說醫師沒解釋?判決結果是…

➡ 【手術同意書】術後修改手術同意書,可以嗎?【最新】

➡ 【手術同意書】腦瘤術後卻失明?醫師沒解釋風險要賠償?【最新】

➡ 更多你不知道的醫療法律,請至那些老師沒教過你的醫療常規

➡ 更多醫療法律知識,避開誤區、遠離醫糾,就在12/14 醫療糾紛攻守道 (高雄),課程報名由此去醫療糾紛攻守道報名連結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