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病人聽不懂中文?同意書有效嗎?

真實案例

病人至眼科診所接受LASIK近視雷射手術,沒想到術後2-3天右眼視野開始霧狀模糊看不到,醫師表示此為角膜發炎,3-6個月後就會好。沒想到病人狀況越來越糟,之後出國至其他眼科醫院檢查後,診斷為術後彌漫性層間角膜炎、角膜受損,視力無法恢復。

因此,病人家屬提告,表示病患自幼在國外長大,母語為英文,既看不懂、聽不懂、也不會說中文,完全不清楚同意書上簽字的內容,主張醫師未告知病患術後產生併發症的機率以及嚴重後果的風險,要求診所賠償精神賠償50萬。

法院判決

病人並非與世隔絕而無常識之人,豈有不瞭解文書真意而簽名同意之理

「病歷中所附雷射屈光手術同意書之記載可知,病人已知悉雷射屈光手術之併發症包含「無菌性層間角膜炎」,治療方式則「多以藥物處理,少數嚴重者需行再衝洗手術」,此觀該同意書附註欄第6 點第2 款規定甚明,並由病人簽名及按捺指印表示同意接受醫師為其施以雙眼雷射屈光手術。病人自始至終均未爭執上開同意書之簽名與指印之真正,病人亦非與世隔絕而無常識或至愚之人,對於簽名所代表之法律意義自不得諉為不知,衡情豈有完全不瞭解文書真意即率爾簽名同意之理,自難遽認上訴人對於LASIK 手術後可能發生角膜炎之併發症及其治療方式暨應定期回診等節毫無所悉。」

病人看診時皆有母親陪同,若不懂應可隨時諮詢

「病人雖主張其母語為英文而不懂中文,並不瞭解上開同意書之意義云云。然證人A於本件偵案偵查中結證稱:病人應該可以瞭解與伊之間的對談,且病人之母親於101 年5 月14日有陪同在場等語,嗣於本院105 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結證稱:伊於101 年5 月14日看診時有告知雷射手術之風險,例如術後可能會感染,所以要定期回診檢查等語;證人B亦於本件偵案偵查中結證稱:病人之聽、說及溝通沒有問題,且病人之母親有於101 年5 月15日陪同在場等語;證人C則於本件偵案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1 年5 月15日有請病人簽署同意書,不確定病人是否知悉,所以有請病人的母親一起看等語。足徵病人於101 年5 月14日經由醫師看診時告知,應已得悉LASIK 手術後可能發生感染風險及回診之重要性,又於101 年5 月15日手術當天簽署上開同意書,且該2 日均有其母親陪同,如有上訴人所稱不理解中文意義之情形可當場詢問,如有不理解同意書所載醫療專業術語之部分亦可隨時諮詢,此乃一般常人面對事關自己身體健康等重要人格法益有所影響之決定時必然之反應。」

術前評估、手術過程、併發症處置皆未違反醫療常規

「綜觀醫審會之鑑定意見、病人之病歷資料及上開證人所述等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醫師有何病人所指之醫療疏失可言,且病人係於101 年5 月15日進行手術,旋即於101 年5 月19日出境離臺,遲至101 年11月13日始至醫院就醫診斷,上訴人於將近6 個月期間究竟有無遵囑定期就醫、用藥,均不得而知,則其所受損害究竟係被上訴人之LASIK 手術造成抑或與上訴人術後未遵照醫囑回診治療有關,亦非無疑,自難遽認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判決結果

病人敗訴,醫師不用賠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繼續來談手術同意書。

如果簽完手術同意書後手術發生併發症,病人事後卻主張他聽不懂(例如本案例的類外國人、或者老人、文盲…等等),醫師又該怎麼辦?

本案例中,法官先看同意書到底有沒有提到此併發症(有),接著再調查是否如病人所說,既聽不懂、也看不懂手術同意書的內容?法官認為,病人並不是無常識之人,理應不會不瞭解內容即簽名,且病人術前於診所就診時,全程皆有母親陪同,如果真的對內容不清楚,也可以隨時可提問,因此認定同意書有效且病人已瞭解手術風險,再加上醫師的治療過程,從術前評估、手術過程及術後併發症的處置皆無違反醫療常規,因此判決病人敗訴。

這個案例讓我們學到的是:如果病人可能聽不懂中文時(如外國人、老人、文盲…等),醫療端最好先找病人家屬陪同後再一起說明解釋,病人端則是要注意不要貿然簽名,聽不懂時記得要即時反映,並請醫師再多加說明哦!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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