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案例看手術同意書的重要

 

最近我們談了好幾篇關於手術同意書的寫法,但是不是這樣就真的能避免醫療糾紛呢?我們今天就用實際的新聞案例來看看手術同意書是不是真的有用。

 

割眼袋紅腫凹陷  醫師未告知手術風險判賠11萬

首先第一個案例是是一位女老師到醫美診所割眼袋,結果割完之後臉頰凹陷紅腫,醫師就被告了(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這位醫師解釋說:女老師已經有在手術同意書上面簽名,而且手術同意上面已經都寫明手術的風險,而且醫生說這個手術也沒有醫療過失。但是後來法院仍然判決醫師必須賠償,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這一份同意書是由諮詢師交給病人簽名。在簽名之前,醫師並沒有跟病人講手術的內容、以及可能的不良反應。我們在「讓病人簽了手術同意書,真的就有用嗎?」有提到:手術同意書要有效有兩個條件:「有講才算數、有寫才有用」。在這個案例中,因為醫師根本沒有去解釋。所以就算手術同意書上面有寫,仍然是沒有效的。因此法院就認為這位醫師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因此要賠錢。

 

眼睛醫瞎了?醫院動手術未告知可能失明風險判賠

第二個案例則是一位婦人因為腦瘤去開刀,結果開完刀之後不幸失明了(新聞來源:聯合影音網)。法官認為:手術同意書上面寫了可能會出血、會感染、會致死,但是沒寫到失明風險,因此認定醫師沒有說明「會失明」的可能性,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判醫院要賠錢。雖然醫審會認為這個病人就算不開刀也會失明,但是畢竟手術同意書上面就是沒有寫到「失明」的風險。所以雖然後來二審把一審的要賠300萬減到只要賠18萬。但醫院仍然要賠錢。

 

女控訴隆乳不當  高院判診所免賠定讞

第三個案例則是一個隆乳的案例。這位病人在隆乳之後產生淋巴增生的後遺症。她也告這位醫師及診所必須賠償精神撫慰金(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但是法院則認為:因為手術同意書上面已經有寫明術後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所以認為這位醫師已經盡到告知義務,不用賠錢。

所以從這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手術同意書寫得好不好是真的有差別的。第一個案例因為醫師沒有講而直接讓病人簽名,所以手術同意書無效,醫師要賠錢。第二個案例因為手術同意書上面沒有寫到,法院就認定醫師沒有講,也是要賠錢。第三個案例,因為醫師有說明,而且手術同意書上面也有寫。所以醫師跟醫院就不用賠錢。

從這三個案例,有沒有讓您更清楚寫好手術同意書的重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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