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病人簽完手術同意書,術後又說醫師沒解釋?判決結果是…
真實案例
那天櫻木騎車摔傷後,手腕一直疼痛都沒好,後來決定到大醫院骨科找安西醫師看診,安西醫師安排電腦斷層掃描後,確診為「右側遠端橈尺骨關節半脫位」,安西醫師就安排櫻木2日後入院。
櫻木住院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隔天接受韌帶重建手術。
手術後櫻木皆按照醫囑進行復健,但三個月了,手腕仍無法自由轉動且會隱隱作痛,於是櫻木向法院主張:
「醫師及護士都沒有向我說明手術的方式及手術的風險,就讓我簽手術同意書,而且醫師本來說2個月會好,但現在都開完刀3個月了,手還仍然疼痛,我記得那天回診時安西醫師甚至還說『我手術沒有綁緊』,因此醫師不僅有醫療過失、而且還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責任。」
「我要求醫院賠償我4年無法工作的薪水、還有到退休共38年的工作半薪、看護費用及精神賠償,共800萬。」櫻木憤憤不平地表示。
問題
請問,您覺得法院會怎麼裁決?(單選)
A. 照單全收,判醫院賠800萬
B. 只判賠精神賠償
C. 病人敗訴,醫院不用賠
法院判決
無證據證明醫師有說術後兩個月會好,亦無法認定醫師違反醫療常規
「依既有病歷資料所示,並無證據證明安西醫師於櫻木第一次門診時,有告知櫻木右手的病況於手術後兩個月會好等情。縱以櫻木主張其手術後未能解除疼痛增進功能,反而病情加劇,未能達到手術效益,然手術效益並非被告保證實施系爭手術之必然結果,且關乎後續復健、癒合或活動情形,尚難以手術效益之不達,即認被告安西醫師就系爭手術方式之擇定及實施過程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處,自難認被告安西醫師對櫻木主張上開術後不適情形有何過失及歸責事由,故櫻木主張安西醫師應就此對櫻木應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醫療行為責任,即屬無據。」
病人於手術同意書有簽名,且同意書文字並無艱澀難懂
「櫻木於同一手術同意書背面「立同意書人」欄亦有簽名,依其「病人聲明欄」第7點所載:「我瞭解這個手術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等情,及櫻木所簽署之骨科一般手術說明書亦已明:系爭手術之風險、不確定性及替代方案,此亦有前開骨科手術書附卷可參,足證醫師及醫院係藉由前揭同意書之書面記載,告知病人其相關之處置及系爭手術之目的、風險及醫療成效之局限性,依其使用之文字及文義之難易度,亦無艱澀難懂之處,櫻木主張安西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尚難逕採。」
病人具有相當的學識經驗,可見已經審慎評估
「告知義務並非要求醫師須逐一告知細節,安西醫師既藉由書面之同意書,將手術風險、後遺症告知病人,參以病人係國立大學畢業,並曾在銀行擔任行員,雖非醫療專業人員,但仍具有相當之學識經驗,且病人櫻木係經三位醫師之看診後,始至該醫師門診進行診察後,並在醫院住院接受系爭手術,足見病人對於是否接受系爭手術,業經審慎評估考量。」
醫師與醫院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綜觀前述手術同意書、骨科一般手術說明書內容,亦非以繁雜艱澀之醫學專有名詞堆疊敘述,應係病人學識經歷所能理解,再佐以前揭上訴人護理記錄記載之內容,益足證醫師及醫院已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判決結果
醫師手術未違反醫療常規,刑事不起訴。
民事部分醫師已盡告知義務,故病人敗訴,醫院不用賠
大仁哥碎碎唸
這一次想跟大家談談「手術同意書」。
同意書並不是簽了就代表有效,法院還會調查醫師到底有沒有真的解釋說明過,如果醫師都沒解釋,就算醫療行為本身符合醫療常規,仍然有可能會以侵犯醫療自主權而被判精神賠償金。判決書裡有引用最高法院的文字來說明:
最高法院上揭判決揭示醫師之說明義務,係採實質說明原則,即醫師應以「病人得以理解之語言」,詳細告知病人病情、可能治療方案、各方案治癒率、併發症、副作用及不治療之後果等重要資訊,以利病人作出合乎其生活型態之醫療選擇。又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且說明義務既為醫師之義務,如由護士交由病人閱覽後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而非醫師本人之說明,不生說明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參照),且說明須以病人了解方式為之,非以病人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即認已履行說明義務。
然而此案件法院調查後,證人護理師及病歷皆顯示醫師的確有解釋說明,除了護理記錄有醫師有解釋說明的記錄,同意書病人也勾選「我瞭解這個手術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法院因此認為醫師已明確說明。
再加上「以病人係國立大學畢業,並曾在銀行擔任行員,雖非醫療專業人員,但仍具有相當之學識經驗」、「手術說明書內容,亦非以繁雜艱澀之醫學專有名詞堆疊敘述」,因此法院認為病人已確實瞭解手術內容,而判決病人敗訴。
因此,雖然同意書不是簽了就有用,但如果病人無法提出更積極的證據證明「醫師沒有解釋」,且病人如果「具有相當之學識經驗」,法院仍是會判決同意書有效的。
各位醫師們,如果術前就有盡到解釋說明的義務,其實不用擔心病人術後的不認帳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 11 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醫上字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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