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急診檢傷分類延遲看診,是醫療過失嗎?

真實案例

77歲老先生騎機車跌入水溝,被救護車送到急診。於急診時意識清楚、血壓98/84mmHg、心跳每分鐘100下、呼吸每分鐘18次,檢傷分類為二級。

然而當時醫師正在處理其他病人,因此約30餘分鐘始來診視此病患,不幸的是醫師診視完病人,才開完處方不到20分鐘,病人就忽然失去生命徵象。雖然急救後生命徵象有短暫回復,並緊急發現是脾臟出血,然而病患之後仍手術失敗不幸死亡。

家屬質疑,急診檢傷二級時,醫師理應10分鐘內看診,卻延誤至30分鐘才診視病患,因而導致病患死亡。因此提出民事告訴,要求醫院賠償300萬。

請問:
檢傷二類病患理應10分鐘內看診,然而醫師卻遲延至30分才看病人,是否是醫療過失,而要負賠償責任?

 

法院看法

不能僅因醫師未及時看診,就認為有怠惰之疏失行為

「本件事發當日被告醫院急診病患眾多,醫師處於較為忙碌之看診狀況,而被告醫師於該日上午病患到院後至實際為病患開立醫囑前,仍有不斷為其他7 名在院病患診療,又當時現場護理人員並未認為病患有緊急的生命跡象變化,於醫院進行全區廣播通知,被告醫師確有可能如其所述,並不知悉病患之存在,是病患送抵被告醫院急診部後,被告雖未於10分鐘內開始施以治療,但被告醫師當時診療之先後判斷,仍係依循該醫院事先之分工規劃,依序治療病患,尚難僅因被告醫師未於10分鐘內治療病患,即逕認其有怠惰之疏失行為。」

難以推論醫師若能在10分鐘內看診,病患即不會死亡

「依現今醫學發展之程度,尚乏可判定被告醫師若能即時看診並立即對病患為腹部超音波檢查,病患就不會因此死亡之醫學證據。再者,病患送抵急診部時之生命徵象雖符合急診檢傷分類基準之第二級,急診醫師固應於病患到達急診部10分鐘內看診為宜,然外傷造成死亡之影響因素十分複雜,包括病人之年齡、受傷機轉、受傷之嚴重度、是否有糖尿病與肝硬化等併發症、有無血小板缺乏或凝血功能異常、往後續能否有效止血,及失血是否引發人體嚴重之全身性發炎免疫異常反應。大量失血之病人,由於可能因創傷部位或病人又本身凝血功能不足無法達到有效止血,或可能已發展至無法回復的休克,即使立即處置,亦難挽回生命,亦有衛福部105 年5月4 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221號書函1 份在卷可佐,亦認失血性休克所造成之死亡是相當複雜之病理過程,且其影響因素眾多,難以推論醫師若能於10分鐘內看診,病患即不會因此死亡。」

 

判決結果

本案刑事不起訴、民事亦不被認為是醫療過失

 

大仁哥碎碎唸

身為急診醫師,我一直好奇若因急診繁忙、未按照檢傷分類的時間為病人看診時,法律上到底會怎麼處理?其實檢傷二級的病患沒於10分鐘內看診在臨床上是滿常見的,只要前一位病人多解釋5分鐘,後一位病人就被延遲了,如果遇到剛好在急救,甚至遲延半小時也不少見。然而到底法院怎麼判決,一直以來倒沒有真的案例可供參考。

這一次的判決終於解答我們的疑惑了。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起訴,民事部分一審則是病家敗訴。雖然病家想上訴二審,但因為未繳納二審裁判費而被駁回,因此民事訴訟於一審就結束了。法官的判決書中重點倒不在「檢傷二類是不是必要10分鐘看診」,而是在「難以推論醫師若能於10分鐘內看診,病患即不會因此死亡。」因此,重點還是要從病人的疾病作討論。

法律上的醫療的注意義務常是討論「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如果結果無法迴避,就不見得會是過失。這個案件法官就依鑑定報告認為,縱使醫師提早看診,並不一定能迴避病人的死亡結果,而判決醫師沒有醫療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端提出證據證明當時醫師的確同時正在治療多名病患,且該病患當下確實並非有緊急的生命徵象變化,因此不認為醫師有「怠惰之疏失行為」。但是相反的,如果當下醫師沒有病人在忙、又不積極看診,判決結果就可能不一樣了哦!

 

參考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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