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心導管沒解釋就簽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有效嗎?

這是一個很久很久以前的故事了。

有位中年婦人到某家醫院因為心臟疾病做做常規心導管檢查,沒想到做完心導管過幾天後,竟然發生下肢動脈栓塞,且合併心肌梗塞,最後不幸死亡。

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張住院後「醫師沒有向我說明要作心導管檢查,只是說要徹底檢查,同意書是護士小姐拿出來要我們簽的,他們也沒有解釋」,而且家屬說病人未受高等教育,病人根本不清楚要手術有何風險,因此控告醫師有醫療過失。

問題

手術同意書若只是讓病人簽名而未解釋內容,會有效嗎?
(A)有簽就有效
(B)如果沒解釋就無效

 

法院判決

醫師應盡說明義務,,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

「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

 

病人若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就有說明的義務

「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以實質說明為必要,冒然簽名,難認已盡說明義務

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又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判決結果

手術同意書若只是讓病人簽名而未解釋內容,會有效嗎?
(B)如果沒解釋就無效

大仁哥碎碎唸

今天分享的案例,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事實上,是民國85年發生的事,判決則是在民國94年)。為什麼大仁哥這裡會分享一個前一個世紀發生的案例呢?原因是這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2676號判決」是醫療糾紛裡的經典判決。這個判決雖然是刑事判決,但卻建立了日後民事判決中「告知同意」的基礎。後來只要是主打「告知說明」的醫療糾紛,幾乎全部都會引用上面這些判決的內容。

手術同意書要怎樣才有效?若只是讓病人簽名而未解釋內容,會有效嗎?

法院說:「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質解釋,只是形式上簽個名,那同意書是沒有效的

那醫師又該說明什麼內容?法院列了五點,但裡面最重要的是「替代方案」及「可能嚴重後果的風險」,而只要這個嚴重後果的風險「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那就有說明之義務。

所以請各位醫師要記得:同意書千萬不要只是丟給病人寫就算了,一定要仔細解釋過內容及風險才算數哦!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2676號判決

 

延伸閱讀

➡ 如果您還不知道醫療行為要說明哪些事,請看醫療行為的風險,哪些該說?哪些可以不用說呢?

➡ 這一篇讓病人簽了手術同意書,真的就有用嗎?會告訴你同意書能不能讓醫師安全行醫

➡ 【手術同意書】病人聽不懂中文?同意書有效嗎?

➡ 【手術同意書】沒有更好的治療方式?沒說替代方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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