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打嗎啡止痛病人卻死亡,法院的判決卻是…

60歲男性因為車禍被送到急診,急診檢查之後發現全身上下只有腳開放性骨折,沒有其他的問題,因為開放性骨折會很痛,所以急診醫師就打了嗎啡(10mg)止痛,沒想到打了嗎啡之後病人卻開始噁心嘔吐,一直吐。最後病人竟然嗆到、呼吸道阻塞不能呼吸,不幸身故。

家屬因此向醫院及醫師提起告訴。

 

請問

醫院或急診醫師該負什麼責任?

(A) 急診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且醫院也必須賠償。
(B) 急診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沒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醫院必須賠償。
(C) 急診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醫院不用賠償。
(D) 急診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沒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且醫院也不用賠償。

 

醫療鑑定

醫師符合醫療常規

「101 年2 月6 日病人因疼痛指數已達7 分(最痛為10分),19:35醫師醫囑對病人所使用之嗎啡10毫克肌肉注射,符合嗎啡藥物之適應症,且其劑量,符合麻醉常規用量」

嗎啡止痛容易有無症狀的沉默性誤咽

「嗎啡止痛同時止咳,等於抑制咳嗽反射,容易呈現無症狀的沉默性誤咽」

 

法院判決

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沒有違反必要注意義務

「本件尚無積極足夠之證據可資證明病人於被告醫院急診治療接受被告醫師診治及急救期間,被告醫師為病人所為之醫療行為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未善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之疏失情形,亦難認定被告醫師有何過失行為且與其後病人死亡之結果,有因果關係。」

 

醫院沒詳細告知說明嗎啡用藥風險,沒盡注意義務,有過失

「醫院為病人注射嗎啡時,未注意應確實使病人及陪伴之家屬知悉施打嗎啡可能有嘔吐之副作用,及使渠等知悉嗎啡有止咳、抑制咳嗽反射之藥效,故病患於施打嗎啡產生嘔吐之副作用時容易呈現無症狀的沉默性誤咽之風險,以讓病人及家屬評估病人斯時因剛用完餐,胃內容物甚多,更加深嘔吐及無症狀的沉默性誤咽之風險,以讓病人本身及當時陪伴之家屬等能更加注意,可認被告醫院未將施打嗎啡之用藥風險詳盡告知及說明義務,難謂對於病患履行醫療契約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其後病人因注射嗎啡後,確實有因藥物副作用而產生嘔吐並因而誤吸入胃內容物阻塞氣道致呼吸性休克死亡之情形,則被告醫院未就施打嗎啡之用藥風險詳盡告知及說明義務,此一過失行為,堪認與醫師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判決結果

(B) 急診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沒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醫院必須賠償。

 

大人哥碎碎唸

這個案例是我講醫療法律的課程時,常是第一個講的案例。這個案例主要是要讓大家先建立基本觀念:法律上,業務過失罪是刑法的概念、賠償則是民法的概念,民法跟刑法兩者的觀念跟判斷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學習醫療法律首先要先知道民法跟刑法的不同,才不會又隨著鄉民起舞,總是罵法官怎麼判決又是刑事無罪,民事卻要賠償!?

刑法主要的目的是在處罰犯錯,做錯事才會被處罰。而這個「錯」是指「動作」(法律用語為「行為」),在醫療上指的就是「違反醫療常規」,也就是說,如果違反醫療常規,就可能受到刑法處罰,如果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刑法上就不太會有問題。

民法的意義是在賠償損害,有人受了損害就可能有人要賠償。「損害」的範圍很廣,身體、生命受到侵害是損害,自主權、人格權受到侵害也是損害。以醫療行為而言,如果醫師違反醫療常規讓病人受到損害,那當然也是要賠償,但就算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只要沒有解釋清楚副作用或風險,那仍然會侵犯醫療自主權,如果因此讓病人受到損害,仍可能要賠償。

 

以這個案例來說,急診醫師打嗎啡止痛,在醫療上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所以刑法上是沒問題的。然而在打嗎啡止痛前,卻沒告知病人打嗎啡可能的副作用及風險,侵犯病人醫療自主權、沒有讓病人選擇是否願意接受風險,最後導致不幸結果。在民法上,醫師或醫院就必須要負起賠償的責任而要賠償。

所以,再幫大家複習一下:刑法是處罰犯錯,民法是賠償損害,兩邊的意義跟判斷標準不一樣。所以遇到了糾紛或討論一個案件時,民法跟刑法一定要切割開來,分別處理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醫字第 1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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