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切除卻傷到神經?醫師要賠償嗎?|【手術同意書】

小林最近接受健康檢查時,x光發現了左上肺部似乎有腫瘤。後來轉到了胸腔科門診安排電腦斷層後,確認腫瘤大約3公分大小,雖然初步研判似乎是良性的,但仍需切片確認才行,而在會診外科醫師大仁醫森會診後,大仁醫森認為可以直接切除即可。

大仁醫森讓小林簽署了手術同意書、輸血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後,安排住院,進行胸腔鏡腫瘤切除手術。

手術當天,大仁醫森親自執刀幫小林進行手術。那一天手術結束後,大仁醫森向家屬表示手術成功,手術過程並沒有任何異常的情形,小林接著被送到加護病房觀察。

「奇怪,我的手指怎麼了?不太能活動?」手術後,小林卻發現左手手腕以下卻完全無法動作,小林馬上向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反應。

這天大仁醫森來查房時,小林也立即向大仁醫森表示左手掌和左手五指完全無法動作、左手臂無力感、也感覺到強烈的麻痛。

「這應該是麻醉或手術時壓迫到的關係,通常是暫時的,只要持續觀察是否恢復就可以了。」大仁醫森解釋。

然而於隔天小林由加護病房轉至普通病房後,左手的狀況仍然沒有任何改善,而且也發現左手臂舉起之後,就沒有持續支撐的力量,除此以外,還有左眼眼瞼下垂、左眼窩下陷、雙眼呈現明顯的大小眼。

小林出院後,症狀不僅沒有改善,更發生了左臉不會排汗的情況,這時大仁醫森才跟小林表示,腫瘤是從第一節胸椎神經生長出來的, 因為腫瘤的移除,而造成手臂神經損傷,才會發生後續這些問題。

小林無法接受,決定告上法院…

 

問題

手術後產生併發症,造成小林手臂神經損傷,導致手腕無法動作、眼瞼下垂等現象,大仁醫森要賠償嗎?(單選)

(A) 大仁醫森沒有違反醫療常規,醫院不用賠償
(B) 大仁醫森違反醫療常規,醫院必須賠償
(C) 小林已經簽署手術同意書,醫院不用賠償
(D) 醫師術前沒有說明神經損傷併發症的可能,醫院必須賠償

 

醫療鑑定怎麼說

實施胸腔鏡腫瘤切除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及病人最佳利益

「依醫療常規,胸腔壁腫瘤以胸腔內視鏡手術切除,為最佳治療選擇。而神經鞘瘤係源自於神經鞘細胞之良性腫瘤,常與其所發生神經黏連,可能引起壓迫症狀,手術切除為根治方式,再者,此類腫瘤雖多為良性,但仍有惡性病例報告。故本案病人的胸壁腫瘤,為其施以胸腔鏡切除腫瘤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及病人最佳利益的醫療處置。」

「 胸腔鏡手術屬於微創手術方式,能減少病人胸壁創傷。本案手術的選擇及手術進行的方式均屬正確。」

「本案腫瘤切除手術,是採完整切除手術方式,即需連包埋於腫瘤內的發源神經一併切除,與醫療常規無牴觸 。」

 

法院判決這麼說

腫瘤切除時傷及神經,是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胸腔內視鏡手術」可能產生之傷害、施術風險或併發症,包括出血、傷口感染、傷口疼痛及肺炎等;切除神經源性腫瘤則可能併發神經損傷,會出現該神經支配部位之痛、麻、運動失能等。一般而言,此種腫瘤切除手術過程中傷及神經,是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神經損傷是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屬於告知說明義務的範圍

雖然鑑定報告認為:「因為不易辨識所切除的腫瘤所包埋的神經是不是第一肋間神經或左臂神經,進而無法預知是否會傷到臂神經叢,因此難以告知病人」、「因為手術前不知道腫瘤生長的確實源頭,所以無法預見這併發症是否會發生」,然而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關於實施手術的告知說明義務範圍,包含了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而不是手術結果是否會發生併發症,本件實施此手術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即神經損傷,仍然屬於告知說明義務的範圍。

 

病歷沒有此手術可能發生神經損傷的明文記載,被告醫師也表示術前沒有說明到此狀況

病歷上並沒有任何此手術可能發生神經損傷併發症的明文記載,被告也表示術前的告知說明沒有說到此狀況,因此,基於實質的說明原則,被告黎醫師有說明義務,但卻無法舉證證明有履行這告知義務,因此無法認為醫院及被告醫師對於這可能發生的神經損傷併發症已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

 

判決結果

神經損傷是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屬於告知說明義務的範圍,大仁醫森術前沒有說明到此可能性,醫院及醫師必須給予120萬精神賠償。

(D) 醫師術前沒有說明神經損傷併發症的可能,醫院必須賠償

 

大仁哥碎碎唸

這又是一件經過最高法院定讞、判決醫院必須賠償的案例哦!有在追蹤我們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如果手術同意書沒記載、醫師又沒有事先說明,那術後若發生此併發症,那醫院與醫師是有很大的機會必須要賠償的,但這並不是法院刁難醫療,而是站在保護病人醫療權益的立場,規則就是這樣。

事實上,我們怕的是「不知道遊戲規則」,但既然知道「遊戲規則」,那就好處理了!只要術前做好告知說明,同意書詳列可能的併發症,再給予病人多點時間閱讀及思考,這樣就沒問題了!

類似的案例很多,大家可以再看版上其他文章,或者《老師沒教的40堂醫療必修課》書裡都有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醫 字第 16 號判決(107.05.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醫上 字第 6 號判決(109.05.26)
最高法院 109 年度 台上 字第 2017 號裁定(109.08.26)

 

延伸閱讀

➡ 【手術同意書】術中臨時變更術式,可以嗎?

➡  【手術同意書】雷射手術後,視力竟然變更差?

➡ 【手術同意書】 正顎手術竟然傷了三叉神經!醫師要賠償嗎?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

一般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