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顎手術竟然傷了三叉神經!醫師要賠償嗎?|【醫療常規】

40歲的 Amber 在讀完大學後,憑著她優異的外語能力,一直在國外教書。但因為下顎較前凸,長期下來造成咬合不正、牙齒疼痛的症狀,所以這次找上了以正顎手術聞名的口腔外科黑傑克醫師開刀處理。而Amber除了正顎手術以外,還一起在這裡做了臉部骨水泥整容手術及牙齒矯正,這些療程前後共自費花了百餘萬。

沒想到手術後,Amber 竟然發生左下唇功能失調及左下巴無知覺、左舌麻木、味覺變差等情形,Amber 去醫學中心檢查後,才知道原來是三叉神經受損,且已無法恢復。

Amber 決定向法院提告,要求黑傑克醫師賠償 500萬。

 

問題

您覺得法官會怎麼判呢?(單選)

(A) 三叉神經受損是手術可能併發症,同意書都有寫,所以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用賠償
(B) 三叉神經受損是手術可能併發症,Amber已簽手術同意書代表已瞭解手術風險,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法院判決

Amber已於手術同意書簽名,且有充裕時間瞭解內容

揆諸Amber已於前述說明書及同意書上簽名確認,並審酌Amber於上開說明書、手術同意書簽名時間先後為6月1日、6月24日、12月9日,相距24日及6個月,Amber亦有充裕時間、機會瞭解、核對黑傑克所述資訊是否屬實。足徵黑傑克辯稱於實施系爭手術前,已對Amber充分解釋、說明手術內容、步驟、風險、成功率、可能預後情況及併發症等情形,經Amber瞭解並同意後,始進行手術,所為並無違反醫療法第63條規定應踐行之說明義務等情,堪足採信。Amber雖主張黑傑克之手術同意書係黑傑克於術後填寫云云。惟Amber為65年間出生,大學畢業,在國外擔任教師工作,殊難想像Amber會於不了解文書內容情況下在空白同意書上簽名,此外,Amber迄未就上開利己情節舉證證明,是其該部分主張自難採信。

 

影像檢查發現皮質骨有凹陷缺損、神經走向異常,但病歷及報告皆未記錄此情形

黑傑克於進行手術前之3月25日,對Amber施以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另於同年5月12日為 Amber 施以環口全景X光檢查,有黑傑克提出之光碟在卷可參。而依前開影像檢查,可得發現Amber左側下顎枝頰側皮質骨有一個凹陷缺損及神經走向異常,為系爭鑑定報告所認。惟黑傑克於歷次病歷及影像報告等均未記明上開情狀,復未能舉證證明於術前即注意上情,足見黑傑克於手術前疏未注意Amber有上開部位之缺損存在及神經走向異常甚明。

 

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有違反醫療常規之嫌疑

據鑑定報告記載:「若術前就此電腦斷層掃瞄影像即留意此一小洞的存在,了解下齒槽神經異常走向及位置,則醫師可考慮用其他術式,如口內下顎枝垂直切開術(IVRO),本案黑傑克醫師採取下顎枝矢狀切劈開術時,術中應要非常注意,否則即不無違反醫療常規之嫌」「黑傑克醫師使用下顎枝矢狀切劈開術(SSO),可能會直接切及變異走向之下齒槽神經,造成三叉神經之下顎枝(含下齒槽神經)受損」,可徵黑傑克術前疏未注意Amber左側下顎枝頰側皮質骨有一個凹陷缺損,下齒槽之神經有異常走向及位置之情,因而採取較容易傷及三叉神經之下顎枝矢狀切劈開術,已有疏失;手術中復未能注意不傷及 Amber 之三叉神經,亦有疏失,終致 Amber 之三叉神經下顎枝受損。

 

判決結果

黑傑克醫師違反醫療常規造成 Amber損害,應賠償Amber 109萬元 (醫療費用8萬+ 醫療交通費用1萬+ 精神賠償100萬)

(X) 三叉神經受損是可能併發症,同意書都有寫,所以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用賠償  ➡ (有無違反醫療常規與同意書無關,必須由醫療鑑定審視醫療行為而定)
(O) 三叉神經受損是可能併發症,Amber已簽手術同意書代表已瞭解手術風險,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黑傑克醫師被判決要賠償,但賠償的原因倒不是沒有解釋手術風險(病人已簽同意書、且有時間思考,病人又是高知識份子,所以同意書有效)。

黑傑克醫師被判決要賠償的原因,是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沒注意到病人神經走向異常而選擇了易傷害神經的術式,「違反醫療常規」導致病人三叉神經受損。所以這裡再提醒大家,一定要小心「醫療常規」哦!

但這個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還在審判中,我們再繼續等待高等法院的判決吧!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醫 字第 38 號判決(108.06.24)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 醫上 字第 17 號判決 (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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