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問題!」醫糾QA問答大集合(醫院篇)最常被問的都在這裡

今年講了不少場醫糾的處理、也輔導了許多醫院怎麼面對醫療糾紛,我發現大家課後的問題都大同小異,大家的疑問都差不多。所以今天這裡就選出了最常被問的9大問題,一次解決大家的疑惑。

希望這一篇可以幫助大家同時兼顧醫糾預防、病人權益與平安下莊。

到底9大問題有哪些問題呢?我們就開始吧!

 

為什麼同意書簽了卻還是要賠?

根據統計,民事醫療糾紛中醫院判賠的原因最大比例是「告知說明不足」,這些被判賠錢的案例中大部分也是有寫手術同意書,所以乍看之下,似乎同意書簽了也沒用?事實上其實有更多因為有簽手術同意書而平安下莊的例子。

那些「有簽手術同意書但仍賠錢」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沒有確實做好告知的責任,例如醫師沒有解釋就叫病人簽名、沒有說明重大風險、沒有告知替代方案之類的。如果醫師確實說明手術風險、病人也確實簽名同意了,法院幾乎都會認證的!除非整個過程有明顯瑕疵,不然並沒有「同意書簽了也沒用」這回事,法官也不會只因為病人說一句「醫生都沒有解釋」,就判醫院敗訴哦!

醫師不用賠的例子 ➡  脊椎術後發生併發症,卻主張醫師沒解釋?法院判決是…
簽了同意書,醫院還是要賠的例子 ➡  腦瘤術後卻失明?醫師沒解釋風險要賠償?

 

為什麼明明沒有醫療過失,醫院仍然被判決要道義賠償?

法律上沒有「道義賠償」這回事,有過失就要賠、沒過失就不用賠。

您說的「道義賠償」應該是指「精神賠償」。

如果我們把醫療行為的「動作」及「告知說明」切割來講的話,的確有可能出現沒有醫療過失(動作上沒有做錯事),但卻必須「精神賠償」(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侵犯醫療自主權)的情形。這種情形是目前醫療民事部分的大宗,大部分是因為術前告知說明不足,後來術後發生併發症,醫院必須賠償。

法院也同意手術併發症並無法100%避免,因此醫師在沒有醫療過失下若出現併發症,是不需要賠償的,但術前如果沒有詳細說明手術風險,則是會侵犯醫療自主權,而必須賠償少許金額。

醫院及醫師只要在術前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並不用擔心術後發生併發症而「精神賠償」的問題,更不會有什麼「道義賠償」的情況。

 

外國人看不懂手術同意書,醫院應該怎麼辦才好?

如果醫院有心要做國際醫療,那做一份英文版的手術同意書並不是難事。而如果是偶然遇到的外籍人士要開刀,則的確有必要加強說明。病情說明時,可以請家屬或僱主一起陪同並充當翻譯

若以訴訟角度回答這個問題,就是醫院有要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告知,例如英文手術同意書、或者有證人可以證明醫師曾經跟外國人解釋過手術風險等等。

但有時候重要的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醫病溝通問題,如果真的英文能力不佳、病人也沒有可協助翻譯的家屬或僱主,那醫師何必堅持要開刀呢?從病人自主的角度,無法在術前讓病患瞭解手術必要性及風險性時,本來就不應該急著開刀的,不是嗎?

外國人同意書被認為沒盡到告知義務的例子 ➡  「我看不懂中文!」手術同意書有效嗎?

 

很多外勞沒有家屬,那由誰來簽手術同意書?

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簽手術同意書的人除了病人本人、配偶、家屬、這些大家都已經知道的以外,還有「關係人」也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而什麼是「關係人」?就是「跟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例如:學校老師教官、同居人、好朋友、…..通通都叫「關係人」,甚至車禍肇事人也是關係人,這些人都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所以沒有家屬的外勞,若要簽手術同意書,首選當然是本人自己簽,如果本人無法簽,那找僱主也是可以的。

這一篇也有詳細說明什麼是關係人 ➡  新版手術同意書你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據說醫師被告時,要自己負無過失舉證責任?

這題也是很多人都會誤解。

刑事部分,舉證責任是在檢察官身上,醫師並不需要舉證自己「沒有過失」。

民事部分,一般而言,民法的規定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要自己提出」,也就是一般社會案件,別人如果要告你,那原則上他就要自己提證據才行,被告的人則是可以提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大家常聽到的「舉證責任倒置(轉換)」則在醫療行為這種雙方知識有落差的情形時,為了避免雙方在法庭上太不公平,所以才有的特別規定。

但如果「舉證責任倒置」,全由醫院端舉證自己無過失,那就很可怕,醫療行為會變成跟消費行為一樣,只要沒把病人救活就要賠。所以目前在醫療法庭上,大部分採的是「舉證責任減輕」而不是「倒置」。

為了讓雙方儘量公平,目前法庭上常見的做法過失的舉證責任是一人一半。病人覺得醫院有過失,那病人端必須先具體提出哪個環節有過失(例如打錯針、開錯刀、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經過醫療鑑定證實這環節確實有過失後,接下來醫院端則要證明「沒有因果關係」,如果醫院舉不出來,那醫院就可能敗訴。這樣的「一人一半」之下,病方要舉證醫療行為有過失很難、醫院要舉證沒有因果關係也很難,對雙方都(相較)公平。

但醫院要舉出「沒有因果關係」也太難了,這樣醫院不就輸定了?並不會。醫院要舉證「沒有因果關係」的前提是「有醫療過失」,所以醫院只要「沒有醫療過失」就可以平安下莊,也不用煩惱舉證問題,並不用過度擔心。

另外,雖然民事還有再細分是侵權行為還是債務不履行,細節並不一樣,但結論都是「只要沒醫療過失就不用賠償」,所以我們才常講病人安全,如果醫院沒有過失、病人也安全,醫院是不用擔心被職業訟棍纏訟的。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過失」的部分是由病人先舉證,但「告知說明」則是先由醫院舉證,也因此手術同意書及病歷記載非常重要哦!

告知說明由醫院先舉證 ➡  雷射手術後,視力竟然變更差?
銷毀病歷則改由醫師舉證 ➡  醫師銷毀病歷,病人是不是就失去證據告不成呢?

 

醫療鑑定是由誰撰寫?如果內容有錯誤怎麼辦?

醫療鑑定目前大部分都是由具備同樣專科能力的各(次)專科醫師撰寫,有時候會找醫學中心的(次)專科醫師,有時候則是請專科醫學會的醫師提供意見。所以並不用擔心各專科的專門問題由不相關的人來判定。

而且目前鑑定報告皆要求要附參考資料來源,例如內容是依據哪本教科書或哪篇文獻報告,所以通常都具備某種程度的可信度,完成之後,再經過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討論,最後以醫審會的名義發出報告。

也因為醫療鑑定的過程必須經過好幾個關卡,通常情況下法官都會採信。所以問題來了,萬一醫療鑑定報告有錯,那被告醫師不就很冤?

法庭是一個講證據的地方,所以當被告醫師認為鑑定報告有錯時,當然也是可以準備資料及證據去推翻鑑定報告,這時候就必須靠自己去查更多文獻及教科書,給法官一個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醫療過程有符合常規。

(這跟前一題的「不用負無過失舉證責任」不太一樣,這裡是指人家都已經證明你有過失了,你當然要自己再舉證自己的清白,這時自己再不努力一定會死的!)

事實上鑑定有錯的情形並不少見,但後來逆轉的也不少。有好幾個案例都是一開始鑑定報告不利醫師,但經過被告醫師提供更多證據之後,法官後來認為醫師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而改判無罪或不用賠償。

關於醫療鑑定還可以看這裡 ➡  醫療鑑定怎麼寫?揭開鑑定的神秘面紗!
推翻鑑定報告判決無罪的例子 ➡   執行心導管術要不要葉克膜待命?十年終於有答案…

 

私自錄音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當證據?

關於這個問題,我會回答「可以」。如果錄音的目的是被動的保護自己,例如證明自己有告知說明、證明自己被語言暴力….這些在法庭上都可以當作證據的。

但這裡對於「要不要私下錄音」則不表示意見。個人雖然不喜歡我私下錄你、你私下錄我,但不可諱言錄音在保護醫師這點上有許多好處,但保護自己有許多方式,要不要用私下錄音的方式就端看個人的選擇,所以這裡不鼓勵也不支持,就看每個人自己的決定哦!

錄音以外,我還可以用哪些方法證明有說明 ➡ 遇到醫糾蟑螂?醫師被告上法庭怎麼辦?

 

病人療程還沒結束就要求出院,簽「自動出院」有用嗎?

醫病之間的重點還是在有效溝通,所以如果沒有經過溝通或說明,光填那張紙,那就如同填手術同意書但沒有告知說明一樣,並沒有多大效用。

但是如果對於出院的風險性有經過告知說明,病人仍然選擇出院,那多填這張單子的確對醫院端有多一層保護,畢竟法庭上就是看證據,也曾經有判決書說:「病人因為是自動出院,所以對於轉診風險必須自行負責,醫院並不需要負責轉診過程的風險。」

所以多簽一張證明,對於醫院端是有保護效果的,但前提是必須真的有告知說明過。

自動出院則自行負轉院風險 ➡  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下) 

 

醫責險有用嗎?敗訴判賠才能申請理賠?

醫責險除了敗訴後的理賠以外,最大、最好的功能是訴訟前就可以出險協助處理。

當醫師已經聞到有糾紛的可能時(不論有沒有過失),就可以出險請保險公司介入,雙方的和解金或打官司的律師費都可以是醫責險的給付範圍,所以好的保險公司會在上法庭前就協助處理,避免醫師日後的訴訟之累(這就是大家所期盼的吧?)

醫責險並不是敗訴判賠後才會給付,醫責險對於預防糾紛也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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