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病人之死。「婦產科醫師入獄服刑」判決教我的三件事| 【醫療常規】

她,是一位34歲女性。因為驗孕陽性,而到某醫院婦產科看診。醫師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有胚囊,但還沒有發現心跳,因此醫師認為是早期懷孕,建議之後門診再繼續追蹤。三天後早上,她忽然下腹痛至診所就診,診所婦產科醫師聽她轉述醫院檢查結果,在安排腹部超音波及內診後,認為病人下腹痛是因為骨盆腔發炎,所以開立抗生素及安胎藥後,讓她離院。

然而離院後她卻持續嘔吐及腹痛不止,當天晚上再由家屬送至診所。此時她已經痛到臉色蒼白、冒冷汗、無法下車。家屬請醫師至車上看診後,醫師再給她止吐針治療,並告訴她這是妊娠孕吐,回家休息即可。沒想到回家幾個小時,她仍持續腹痛,後來打119送至大醫院時,已經休克昏迷、無生命徵象,最後醫院發現她是子宮外孕破裂合併內出血休克,後來雖然緊急接受開刀急救,但仍於住院2週後,不幸身故。

 

問題

病人腹痛返診時,診所醫師至車上看診,打完針就請病人回去休息,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
(A) 沒有違反醫療常規,的確可以打完針就請病人回家休息
(B) 醫師違反醫療常規,不應該直接在車上打針,而沒有再度確認病人狀況

 

法院判決

從醫師的處方及病歷記載,並無法支持醫師所說的是真的

「衡量一般常情,醫師在執行業務時,為了避免發生醫療爭議,應該會將病人的主訴、檢查結果、醫師診斷及治療情形,詳細完整記載在病歷中,用來證明對病患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而大仁醫森已經行醫多年,更應該知道仔細記載病歷以避免爭議的重要性,況且本案醫師診斷的結果,如果跟大醫院的診斷結果有重大差異,為了預防之後醫療疏失的爭議,應該會將診斷結果及吩咐病人必須立刻到大醫院檢查開刀等情情,詳細記載在病歷之中。這是醫師自保的措施,但醫師卻沒有在病歷中記載上述這些診斷結果及醫囑,這與常情不符。」

「而且,醫師開立給被害人的處方用藥是消炎藥與黃體素,當天開立的處方顯然是以病人正常懷孕所開的醫療處方,更令人無法相信醫師所辯稱說他當天早上就跟病人說她是子宮外孕的事。」

 

醫師並無再次對病人問診或安排檢查,以確認病因

「觀諸被害人於返家後服用被告所開立之處方後,病情並未改善,至晚上7 時30分由家人開車載被害人至被告醫師診所時,被害人腹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外孕徵兆已十分明顯,被告醫師早上所開立之處方既未改善被害人之症狀,子宮外孕之徵兆反更為顯著之情況下,被告醫師斯時當可預見被害人應係罹患子宮外孕,且對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有急迫之危險,有防止並避免被害人生命身體發生重大危害之義務,惟醫師仍未深究其原先之診斷結果是否有誤,亦未依據應為之執行醫療業務程序,再次對被害人問診或以醫療儀器進行檢查,以排除子宮外孕之可能性及確認被害人正確之病因,且當時並無不能為此醫療處置之客觀情狀。」

 

醫師打止吐針就叫病人返家,違反醫療常規

「被害人於99年11月9 日晚上7 時許前往婦產科診所就診時,已呈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外孕之症狀,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超音波檢查)或處置(緊急協助轉送至醫院治療),而以被害人為妊娠嘔吐,僅以止吐針處理,令被害人返家,不合於醫療常規。其若能及時診斷出子宮外孕,而於被害人未發生休克之前加以治療或處置,應不致發生無生命徵象之情況,亦有醫審會鑑定書在卷可憑。其為專業婦產科醫師,熟知子宮外孕之危險性,竟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為上開檢查或處置,已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確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醫師推卸責任態度不佳

「被告未善盡必要注意義務,輕忽病患症狀,未為必要之醫療行為,致錯失適時給予被害人正確妥適治療機會,終至被害人死亡,過失程度非輕,且造成當時年僅34歲之青壯被害人因右側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後導致死亡之嚴重結果,所生危害非輕,並留下年僅7、8歲之小孩,對被害人家屬造成心理上難以彌補之傷痛,且犯後猶不知悔悟省思,推卸責任予被害人家屬延誤病情、OO醫院醫師誤診及OO醫院新竹分院急診手術不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判決結果

病人腹痛返診時,診所醫師至車上看診,打完針就請病人回去休息,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
(B) 醫師違反醫療常規,不應該直接在車上打針,而沒有再度確認病人狀況

醫師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大仁哥碎碎唸

繼去年有醫師被判有罪、無緩刑必須入獄後,這次又再次出現醫師有罪定讞必須入獄的案例了。我們分兩個方向來看看這次為什麼醫師必須入獄服刑:

1. 為什麼有罪?

法院主要認為,病人持續腹痛再度「返診」時,此時已經痛到臉色蒼白無法下車,此時醫師身為一位資深婦產科醫師,理應聯想到子宮外孕破裂出血之可能性,但竟然什麼都沒檢查,打個針就請病人回去休息。這個行為明顯違反醫療常規,導致未即時檢查出病人之情況,最後病人因此而死亡。這裡可能會有醫師質疑子宮外孕有時候並不是很容易診斷,但這裡法官要求的並不是「應該要診斷出子宮外孕」,法官要求的其實是「病人返診且更嚴重時,不應該未再仔細檢查病因或轉診處理」,這才是法官真正認為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有過失之處。

2. 為什麼沒有緩刑?

通常情形,法院會念在醫師並非故意的情形而給予緩刑(=不用被關),這個案子法官卻沒有給予緩刑,主要是認為醫師態度不佳,醫師不僅沒有認錯,還把病人死亡的原因推給家屬延誤、推給其他醫師誤診、其他醫師手術不當等等。因此沒有緩刑,最後三審定讞,醫師確定必須入獄服刑。

我想,事後諸葛大家都知道不應該在車上打針,而沒再度評估病人。但是事情發生的當下,你會不會跟這位醫師做一樣的選擇呢?最後,這個判決給我們的三個體會與警惕:

1. 病人返診且症狀更嚴重時,一定要更加謹慎,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2. 該做的檢查、該做的評估都要做,一念之間的「沒關係」,可能就會造就不幸的後果,而且更不應該上車打個針就請病人回去休息。
3. 在法律面前,你可以選擇無罪答辯否認到底,也可以選擇有罪答辯虛心檢討。但一旦選擇了,就必須去承擔選擇的結果。誰也幫不了你,能幫你的只有自己。

 

參考判決

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103.07.3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訴字第10號判決(106.01.1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判決(106.09.07)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107.06.0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75號判決(107.10.3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41號判決(108.04.11)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68 號判決(108.07.03)

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醫 字第 1 號判決(109.03.09)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醫上 字第 4 號判決(109.10.27)
最高法院審判中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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