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手術後,視力竟然變更差?|【手術同意書】

Roger是一位在美國工作的科技新貴,在美國接受過LASIK近視雷射手術。但Roger工作需要閱讀許多重要文件,雖然做完LASIK,但最近卻又開始覺得散光、夜間炫光、視力不佳的情形。

Roger在網路上找到了喬巴醫森眼科診所,診所網頁上寫著「前導波客製化虹膜定位雷射視力增效手術」可以客制化消除高低階像差,於是Roger就來找喬巴醫森解決他的視力問題。

喬巴醫森檢查後,的確發現Roger有雙眼角膜瓣邊緣有不等角膜上皮內長其他等等的問題,決定幫Roger作「前導波客製化虹膜定位雷射視力增效手術」來治療。

喬巴醫森於是為Roger說明了手術風險、也給Roger簽了手術同意書,並安排幾天後手術。

沒想到Roger做完手術後,視力卻從1.0變成0.4,Roger回診後,喬巴醫森竟然又沒有處理好,前前後後過了半年,已經確認雙眼視力無法恢復成以前那樣。

「醫師說手術可以消除我的像差情況消除,增進視覺品質,強力遊說我接受手術,根本沒解釋手術風險!」Roger決定提起民事訴訟,依他在美國的工作損失,要求喬巴醫森賠償1000萬!

喬巴醫森找來了診所藥師老李當證人,藥師老李說:「那一天我有聽到喬巴醫森有這麼解釋:雷射手術可能有併發症,大約有5%需要再次手術,如果不作手術,也可以選擇戴眼鏡。」但老李說因為病人不想戴眼鏡,所以喬巴醫森才安排雷射治療。

 

問題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斷呢?(可單選可多選)

(A) Roger已經簽過手術同意書,又有證人證明有解釋,喬巴醫森已盡告知責任,不用賠償
(B) 病人Roger應該要負「未盡告知說明」的舉證責任,如果提不出來,則喬巴醫森不用賠償
(C) 如果同意書沒記載清楚手術風險,如果證人的證詞有漏洞,則法官會判喬巴醫森要賠償(真的有漏洞嗎?哪裡?)

 

法院判決

 

說明義務應由醫院方負舉證責任

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的說明義務,雖然以對話方式或以非對話的書面方式都可以,但不論以哪種方式為說明,其說明非僅須就手術之風險、替代方案暨其利弊等項為分析、講解就足夠,還必須使病患或家屬因為該告訴、說理,而知悉、明白將進行手術的風險、有無替代方案暨各方案利弊,才可認為義務已盡,而此項已盡說明義務的事實,應該由醫療機構(醫師)負舉證之責任

 

同意書並無具體記載手術風險與替代方案及利弊等內容

喬巴醫森以有關雷射增效手術的相關應說明事項已經記載在「眼科手術同意書」,交由Roger閱覽並在其上簽名等語,抗辯喬巴醫森已盡告知說明義務。但由Roger於上開二次手術前簽名的同意書看來,除了病患姓名、病症及手術名稱另以手寫方式登載外,其餘內容均是事先印就,且二份同意書事先印就的內容同為「–因患– 受–手術,立同意書人對於該項手術之性質、過程、危險性、併發症及可能發生之後遺症既經貴院惠予說明,已充分瞭解,若有意外情事發生,深信貴院醫療人員必善盡診療責任。左列諸項,同意貴院全權處理。」

上揭同意書記載的內容,並沒有具體記載各該手術之風險為何,亦沒有就替代方案暨其利弊等為分析、講解,並不足使病患Roger僅憑上揭同意書的記載內容,因而知悉、明白將進行手術之風險、有無替代方案暨各該方案之利弊,自難僅以喬巴醫森於上開二次手術前曾提供上揭同意書供Roger簽名,即認為喬巴醫森已經盡告知說明義務。

 

老李證詞不足以證明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雖然老李到庭證明,但依老李所說,他任職於診所擔任調劑藥品及幫忙管理櫃臺,藥局跟醫師診間距離2公尺左右,而調劑台、櫃臺與喬巴醫森看診的診間隔有牆壁,依照現場圖所示,雖然醫師診間與藥局間有門相通,但老李工作的調劑台是背對醫師診間與藥局相通之門,加上中間有牆壁相隔,老李除非離開其工作調劑台,而刻意站在醫師診間與藥局相通的門口,否則實在難以見聞醫師診間內醫師看診活動的詳細狀況,老李竟然說可以看到及聽到診間內的對話?證言的可信性已屬懷疑,況且老李並證稱不是很清楚喬巴醫森如何向Roger介紹雷射增效手術,所以老李所為的證述,並不足以證明喬巴醫森在施行雷射增效手術前已經盡到說明義務。

 

判決結果

法院最後認為:喬巴醫森沒有盡到手術前的告知說明義務,應該賠償Roger賠償30萬元。
本題答案:(C) 如果同意書沒記載清楚手術風險,如果證人的證詞有漏洞,則法官會判喬巴醫森要賠償

 

大仁哥碎碎唸

這一次的觀念是進階題,也是我上課時一定會提到的:「告知說明」的舉證責任是在醫院方,不是在病人方,所以醫院一定要詳細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並留下記錄。

光是給病人簽手術同意書在法庭上是不見得有用的,像這個故事中,手術同意書上只有寫「併發症及可能發生之後遺症既經貴院惠予說明,已充分瞭解」但事實上有什麼併發症或風險卻根本沒有具體說明。因此法官才會判決醫院方敗訴。

所以還是建議醫院這邊,不管是內科或外科,手術或侵入性治療前一定要詳細解釋說明手術風險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醫 字第 29 號判決(104.10.2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 醫上 字第 16 號判決(108.09.2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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