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持續嘔吐,卻是胃穿孔緊急開刀?

這次要分享的是婦幼診所的案例,新生兒出生後出現持續嘔吐情形,診所醫師會診兒科醫師並觀察一天後,新生兒症狀卻仍持續沒有緩解,因此診所醫師趕緊將新生兒轉診大醫院,沒想到後來新生兒卻是胃穿孔休克緊急開刀。

到底,診所醫師有沒有過失?要不要賠償呢?

懷孕40週的小寶媽即將臨盆,於是到平常幫她產檢的大仁診所待產。

這天半夜,小寶終於誕生。大仁醫森會診了兒科醫師幫小寶進行新生兒檢查,此時小寶並沒有任何異常狀況。然而兩天後,小寶卻開始有血絲便的情形,於是大仁醫森會診了兒科小黃醫師前來看看。小黃醫師看完小寶的情形後,在會診單上寫了:

「胸音乾淨、心臟無雜音、腹部柔軟平坦、腸音正常、肛門無肛裂、情況良好、餵食狀況尚可、建議繼續觀察後續變化、或可給一些消化藥品、若情況有變化或加劇請轉診至醫院處置。」

又過了一天,小寶仍然解血絲便及持續嘔吐,狀況並沒有改善,大仁醫森只好聯絡醫學中心、開立轉診單,小寶爸這天下午就帶小寶前往醫學中心看診。

萬萬沒想到,小寶到醫學中心時,已經呈現休克狀態,加上持續腹脹、鼻胃管引流出膽汁,這天晚上發現小寶已經胃穿孔合併敗血症,趕緊安排緊急手術。小寶住院住了一週後,檢查又發現遠端迴腸也有腸穿孔,於是進行第二次手術,第二次又發現壞死性腸炎,住院住了一個月,小寶再開第三次手術,經過多次手術及切除,後來小寶的腸道只剩25公分。

小寶爸媽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決定向大仁醫森及小黃醫師提告。

小寶爸媽主張:

「小寶出生後,大仁醫森完全沒有跟我們解釋他的狀況,那天忽然接到電話通知說要緊急轉診,我們才趕緊將小寶帶到醫學中心,沒想到小寶就已經休克。如果我們早知道小寶有這些症狀的話,我們早就轉診了!」

大仁醫森表示:

「這些症狀都不是特異性的表現,根本無法從這些症狀判斷小寶的病因並進行醫療處理,而且那天我們也都有小寶爸媽說明小寶解血便,但小寶媽卻還是離開醫院南下去坐月子,我們都有符合醫療常規。」

 

問題

你覺得大仁醫森需要賠償小寶爸媽嗎?(單選)

(A) 大仁醫森延遲轉診,違反醫療常規,應該賠償
(B) 大仁醫森未解釋病情,違反醫療自主權,應該賠償
(C) 大仁醫森在法律上沒有瑕疵,不用賠償

 

醫療鑑定怎麼看

難以判斷嬰兒是否有腸阻塞現象

「若新生兒長時間沒有解便,應該進行身體檢查,如果有腸阻塞的疑慮時,應該停止餵食,並安排進一步檢查。小寶排便次數,出生24小時內開始解便,第二天 4 次、第三天3 次。從以上排便情形,不須停止餵食及檢查。」

「嬰兒2 次吐奶後,第三次吐黃色液體,不是正常的溢奶現象,但不一定是腸阻塞,其他原因也有可能,據病歷記載,嬰兒當時沒有腹脹,活動力佳,難以判斷有腸阻塞」

 

醫師並沒有疏於注意的醫療疏失

「依病歷紀錄,小寶於第二天開始吐奶及吐黃色液體,大仁醫森診視後,囑咐觀察,並請小兒科醫師檢查,小黃醫師於當天傍晚診視小寶 ,在診視前,小寶有二次血絲便、吐黃色液體三次,當時身體檢查無異樣。至隔天上午因為症狀頻繁發生(吐黃色液體6 次), 醫院才聯絡轉診,期間小寶並未出現活動不佳、腹脹的急性症狀。依照病歷紀錄,並沒有發現診所醫師對於小寶胃穿孔及敗血性休克,有疏於注意的醫療疏失或違反醫療規的證據。」

 

法院判決這麼說

醫師說詞違反經驗法則,無法採信

衡之常情,如果主治醫師親自到病房告知病情,一般病患或家屬都會非常重視,小寶媽怎麼可能會置之不理?如果大仁醫森說小寶有多次血絲便、吐奶及吐黃色液體等嚴重病況,小寶媽怎麼可能還堅持當日上午立即辦理出院手續,甚至還南下去坐月子?而且大仁醫森這些抗辯的內容在病歷或護理記錄上並沒有任何的記載,明顯違背經驗法則,無法採信。

 

醫師會診後有必要將病情告訴家屬

醫學中心醫師證人表示:「會診結果一定會告訴病患或家屬,家屬不在現場,也會電話告知」,可以知道大仁醫森如果沒有將會診結果告訴小寶爸媽,明顯有違醫院常規。參照醫師法第12條之1 規定,及尊重病患具有自由決定的權利,醫師會診後即使無法依小寶有血絲便、吐奶及吐黃色液體等症狀直接判定病因,仍然有必要將小寶的病情、後續發展狀況、決定處置方針告訴小寶爸媽,給家屬選擇機會。

 

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大仁醫森過失未盡說明義務,使小寶家屬自行選擇防免措施的自由權受到侵害,而且最終發生胃穿孔、腹膜炎、敗血症、休克、短腸症的結果,大仁醫森未盡說明義務與小寶罹患這些症狀間具有因果關係,大仁醫森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判決結果

(B) 大仁醫森未解釋病情,違反醫療自主權,應該賠償

大仁醫森損害賠償金額應為753萬元(醫藥費用553萬+精神賠償200萬元),但小寶家只要求500萬元,故判賠500萬。

 

大仁哥碎碎唸

其實我們說過很多次了,民法上的告知說明與刑法上的醫療過失是兩回事,醫師如果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就算醫療動作上符合醫療常規、沒有過失,在民法上仍然有成立「未盡告知義務、侵害醫療自主權」的可能性,而被判決應該賠償。

這個案件因為小朋友還小,後續的醫療照顧費用並不少,所以法院判了500萬的高額賠償。只可惜這是地方法院的判決,而後來雙方就調解成功了,也就無法再得知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看法,不知道高層法院的長官們是否同意這樣的判決。

但總而言之,由這個判決我們還是可以知道「告知說明」的重要性,醫療檢查結果出來後,一定要跟病人及家屬解釋,並且提供治療選擇(這個故事裡,治療選擇就是「留院或轉院」),尤其是基層院所更要知道適時告知說明與轉診的重要性,除此以外,病歷記錄也要記得留下說明記錄,才可以保護自己也保護病人!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醫字第 1 號判決(101.11.16)
雙方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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