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切除手術,卻讓更年期提前來臨?醫師要賠嗎?

布瑪因腹痛到醫院檢查,婦產科醫師從超音波發現了布瑪右側卵巢腫瘤,疑似巧克力囊腫 6×5公分,合併子宮腫瘤 3×3公分。後來布瑪決定要醫學中心作後續治療處理。

醫學中心婦產科名醫貝吉塔建議布瑪施作「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於是布瑪一個月後住院接受開刀。

沒想到45歲的布瑪開完刀之後,竟然影響荷爾蒙,導致更年期提前來臨。翻開當時簽的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上寫者手術風險包括:泌尿道受損、膀胱受損、膀胱陰道廔管等等,卻沒寫到會有「更年期提前來臨」的狀況。

因此布瑪決定向法院提告,要求貝吉塔負責,並應賠償1500萬。

 

問題

手術造成「更年期提前來臨」,醫師要負責嗎?(單選)
(A) 醫師手術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用賠償
(B) 醫師術前未說明有此風險,損害病人自主權,應該賠償

 

法院判決

醫師雖有違醫療常規,但還不能認為有「可歸責的疏失」

原告布瑪於第二次手術時約45歲,尚未進入更年期,受術前研判為良性卵巢囊腫、子宮腫瘤,臨床治療可先以藥物治療,以緩解臨床症狀,若治療效果不佳,則需手術治療。本件原告布瑪於103 年7 月14日至被告貝吉塔門診就診,被告貝吉塔並未先予以藥物治療,隨即於安排103 年7 月18日安排手術,於同年8 月12日住院、8 月13日進行手術,雖被告貝吉塔此部分有違醫療常規,然應係因原告布瑪恐日後發生癌變,主動表達以手術方式治療之意,被告貝吉塔始未先行施予藥物治療,故尚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貝吉塔醫師之疏失

 

但醫師未將切除卵巢之後遺症詳盡說明,則是有疏失

惟被告貝吉塔既為專業婦產科醫師,針對卵巢腫瘤手術治療方式可考慮者為:將卵巢囊腫切除、單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或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且女性之卵巢、輸卵管若均摘除後,病人會提早進入更年期,更年期之早期症狀包括自律神經系統失調(嚴重者會有恐慌感)、情緒不穩、容易憂鬱、疲倦感或失眠,更年期晚期會有骨質疏鬆症等更年期障礙均知之甚詳,即應將此等手術方式之選擇與後遺症對原告詳盡告知說明,俾原告布瑪就手術治療方式之選擇作通盤考量。惟被告貝吉塔疏於告知上情,致原告未能就手術治療係僅切除卵巢囊腫、保留單側卵巢輸卵管、或雙側卵巢輸卵管均摘除之3 種方式綜合考量,自主選擇對其身心狀況最有利之方式,反而逕行於資訊缺乏之狀態下,決定由被告貝吉塔為其施行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致原告布瑪手術後受有更年期障礙提早之損害,被告貝吉塔之行為不符醫療常規,應認有疏失

 

醫師未盡告知義務,侵害醫療自主權,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貝吉塔醫師於系爭手術前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致原告布瑪無法行使醫療自主權,做出錯誤之醫療決定,顯違反上開保護病患醫療權益之法律,且被告貝吉塔之過失行為,與原告布瑪身體健康受損之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其僱用人醫學中心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被告貝吉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手術造成「更年期提前來臨」,醫師要負責嗎?(單選)

(B) 醫師術前未說明有此風險,損害病人自主權,應該賠償

貝吉塔醫師與醫院應連帶給付布瑪80萬元(精神賠償)

 

大仁哥碎碎唸

這之又是開刀未詳細說明手術風險,結果醫師必須賠償的案例了。

可能很多醫師會覺得「併發症的可能性那麼多,我怎麼講得完?」、「一出現併發症就要賠?怎麼賠得完?」然而事實上法院並不是「只要一出現併發症就要賠」,而是「(客觀上)病人覺得重要、覺得在意的併發症」才要賠。

這個觀念可以追溯到最高法院的判決:醫師說明義務應包括「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這句話的意思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就算是少見、很罕見的併發症,但只要可能是嚴重後果,那就要講。」

這裡的「嚴重後果」,就是法院客觀上判斷這位病人在乎的事情。類似案例有:腦瘤失明案、馬尾症候群案、嗎啡止痛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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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要提醒大家:只要是嚴重的併發症,就算發生機率很低,都必須要事先說明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醫 字第 31 號判決(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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