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對3件事 不怕醫療糾紛 改善醫病關係》讀書心得
這本《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您看過了嗎?這幾天我終於把老鄧鄧政雄這本書讀完了,這本書真的是醫學法律最簡單好懂的書了。大仁哥這裡把書裡的精華整理給大家,如果想要學更多細節、看更多案例,請記得要去買書來看哦!
告知、病歷、錄音是三件避免醫療糾紛一定要做的事,而且這三件事環環相扣,做得好就不用怕上法庭,請大家一定要確認自己有沒有做到這三件事。
首先我們先從告知談起。醫師要向病患告知什麼呢?這部分可以先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醫療行為的風險,哪些該說?哪些可以不用說呢?」著重在文章中裡提到的「一定要講」以及「一定要有」的部分。
至於由誰來告知?雖然整個醫療團隊有人有說即可,但最好由醫師本人自己負責。向誰說明及由誰同意?當然是以病患本人為優先,但也可以向家屬說明。這部分也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讓病人簽了手術同意書,真的就有用嗎?」以及「同性伴侶可以簽手術同意書嗎?」
同意書要怎樣才有效?老鄧這裡提出三個重點:停不急、看清楚、聽明白。停不急:事緩則圓,慢慢說、慢慢想、想好了再來開刀。看清楚:同意書上有沒有相關人的簽名?重點有沒有註記?聽明白:病人到底有聽有沒有懂?病人聽懂了,這同意書才能保障醫病彼此。可以參考「新版手術同意書你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病歷則是要注意即時性,也不要寫只有醫師自己看得懂的內容。除了法律規定病歷要寫的事以外,老鄧更是強調要寫:醫師已告知事項、病人已同意事項、病人的拒絕事項以及病人未配合之事項。
醫師已告知事項:醫師常常講了卻沒寫。事後在法庭上就會無法舉出自己有講過的證據,所以醫師一定要養成習慣,將告知的內容記載病歷裡。
至於病人同意的事項也要記下來,預防病患事後不如己意而反悔。這也是同意書的重要性,清楚的同意書可以讓病人無法事後反咬醫師一口。
病人如果拒絕檢查或治療,也一定要把醫師的建議及理由寫下來,並註明病人拒絕。大仁哥在急診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自認自己沒事而拒絕緊急心導管救命,結果不到幾個小時就突然猝死,此時就算想救也救不了了。
病人若事前隱瞞自己的病情,造成醫師的錯誤判斷導致不良結果,可能也會因此而控告醫師。如果有保留病患自己的過往病史告知書,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最後則是錄音,錄音是保留對話證據的最好方法。
但錄音的資料等同於病歷必須保密。絕對不能洩露給其他人,否則則有觸法之虞。包括民法、刑法、醫療法等,都可能吃上官司。
而醫師到底能不能未得同意即錄音呢?老鄧書上寫到於個資法中,必須圖利自己或損害他人利益才會有刑責。所以如果只是自己保留證據用,則是不會觸犯個資法的。這裡可以參考老鄧部落格的文章:「老鄧會說法(十二) “錄”死誰手-從行醫記錄器談起」
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則是兩個重點:「無故」與「他人」。只要是錄自己的對話就不算是「他人」,而且如果不是為了「惡意」的不法目的,例如散播、得利,而只是為了「保留證據」,則不叫「無故」,這是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的。(但如果洩露出去,那當然就不行啦!)
至於錄音跟錄影的比較,當然是錄音對隱私的爭議比較少。新聞案例可是有醫師私自錄影而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的!
這篇文章是由老鄧「老鄧給個說法」與大仁哥「大人醫醫糾」合作的產出的(老鄧的書+大仁哥的重點整理及個人心得)。如果想要獲得更多醫學法律知識,請記得去買書來看,並到粉絲團按讚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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