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出血而要賠償,只因醫師少做一件事….|【醫療常規】

陳董是上市公司董事長,這次打聽到了專做醫美的大仁醫森,請大仁醫森幫他安排腹部抽脂手術。

「我有高血壓,之前也有放過心臟支架。」陳董填寫手術同意書後,主動跟大仁醫森說。

沒想到大仁醫森後來在為陳董進行抽脂手術時,陳董卻後腹腔持續出血,流血不止,最後竟然休克急轉大醫院,幸好後來還是有救回陳董一命。

後來才知道,原來陳董幾年前接受心導管治療後,就一直有在服用抗小板及抗凝血藥物,難怪手術中會血流不止。

陳董於是向法院提告,認為大仁醫森在術前並沒有詳細問診,不瞭解他的用藥狀況就貿然施行手術,才讓陳董在鬼門關前走了一回。

 

問題

術前沒有詳細詢問藥物史,算是違反醫療常規嗎?(單選)

(A) 藥物史很重要,沒有瞭解藥物史就開刀,算是違反醫療常規
(B) 雖然藥物史很重要,但沒有記錄到藥物史就開刀,還不到違反醫療常規那麼嚴重

 

醫療鑑定

病歷未記載病人是否服用抗血小板藥物

本件經醫院鑑定結果,認為依金師傅診所病歷記載,陳董曾接受心導管治療,但該病歷未詳載陳董是否服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類藥物、或已停用該等藥物。若陳董服用該等藥物,而在沒有事先停用下進行抽脂手術,在未有效止血情形下,可能引起相當程度失血,加上抽脂過程中流失水分,可能導致休克。

 

法院判決

醫師有義務詢問藥物服用狀況,並告知出血可能性

陳董既長期服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類相關藥物以預防血管阻塞,則大仁醫森於實施系爭腹部抽脂手術前,即有義務詢問陳董是否服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類藥物,並有義務告知陳董應停止服用上開藥物,以免於手術中出血時,血小板無法有效止血,而造成陳董之生命危險。

 

醫師未詳細問診,導致病患失血休克

大仁醫森於系爭手術前明知陳董曾接受心導管治療, 卻未詳細問診、亦未了解陳董是否有服用抗凝血藥物,即貿然施行手術,致陳董於手術中因失血造成休克,經緊急轉送醫院診治,並一度發出病危通知單,使陳董之身體健康受傷害。

 

被告醫師未出庭、未提書狀,視同自認

大仁醫森對於陳董所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陳董之主張,即屬有據。

 

判決結果

大仁醫森術前未詢問病人用藥狀況,應賠償陳董手術費用7萬元,以及精神賠償150萬元。

(A) 藥物史很重要,沒有瞭解藥物史就開刀,算是違反醫療常規

 

大人哥碎碎唸

這次的案例想跟大家聊兩件事:

第一,術前評估一定要詢問過去病史以及藥物史。

第二,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爭執(白話文:沒有意見),那就是「自認」。如果被告不出庭、也不寫書狀解釋,也一樣視同「自認」。所以既然醫師「自認」了,那就沒什麼好說,案子就成立了,接下來法官就只剩判多判少的考量而已。

這個案子因為醫師「自認」,所以判決書很短,大部分篇幅都是在討論該賠多少錢,而不是在討論醫師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醫師已「自認」,所以就不用討論了)

這篇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手術前,過去病史、藥物服用史都很重要,一定要問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醫 字第 26 號判決(103.10.16)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醫上 字第 34 號判決(1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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