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核准的醫材隆乳?醫師的下場是…
「醫師打胸部玻尿酸技術很好,之前有很多人給他打玻尿酸隆乳」阿美拍著靜香的肩膀,瞇著眼著對靜香說。
「而且傷口很小,還可以自己選擇傷口位置呢!」
阿美那帶著笑意的眼神,似乎在暗示靜香應該要去診所做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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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星期過去,靜香終於鼓起了勇氣踏進了阿美口中的這家診所,希望可以為自己換個不同的自信未來。
「玻尿酸是去國外開會帶回來的,不用擔心,國外是合法的,臺灣遲早會開放」戴著無框眼鏡的醫師野比這麼說。
「術後不用按摩、也不會痛,不用擔心。」
靜香一邊接受著玻尿酸隆乳,心裡一邊默默地跟自己說「終於,接下來我也可以有自信地抬頭挺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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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隆乳手術後幾天,靜香感覺左手無法舉起,回診後,野比醫師說這是因為瘀血沒退的關係。過了幾個月,情況似乎有改善,靜香也就不以為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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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眼6年的時間過去了。
這一天,靜香忽然再次左手無法舉起。沒想到至大醫院接受超音波檢查後,醫院的醫師竟然說靜香乳房有異物,靜香回想起6年前,曾經接受過隆乳手術,但大醫院的醫師卻說這異物並不像是玻尿酸。
後來靜香在醫院接受異物清除及乳房重建後,將異物送驗,確定這不是玻尿酸,但卻是衛生署未核可的致癌物質「聚丙烯醯胺」。
因此,靜香決定對野比醫師提出告訴,要求賠償。
問題
野比醫師使用違法醫材進行隆乳手術,結果會是?(單選)
(A) 野比醫師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該負賠償責任
(B) 都過了6年了,因果關係早已不明,野比醫師不需賠償
醫療鑑定
門診自病人胸部抽出大量異物
依病歷紀錄,磁振造影檢查結果為胸大肌下有植入物致胸部隆起,然經檢視其影像,實為大胸肌中有大量異物存積或注入,且為莢膜包覆,並非位於大胸肌下。11月30日病人至該院動作障礙科就診,主訴自95年注射隆乳後左手舉起困難。12月5日至整形外科門診就診,醫師於超音波定位下,自病人胸部抽出大量異物。
術中見黃色黏稠物於胸肌內,經檢驗為聚丙烯酼胺
102年1月2日病人住院。1月3日於全身麻醉下,接受雙側乳房異物、全部莢膜及損傷之胸大肌切除及矽膠義乳置入手術,術中可見黃色黏稠膠狀物於胸肌內,大胸肌偏薄。經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測試證實手術取出之褐色物質含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e)。
病人乳房症狀均屬注射聚丙烯酼胺所致
本案病人乳房出現腫塊、疼痛、發炎、被施打之物質侵及胸大肌,均屬注射聚丙烯醯胺所致。
法院判決
我國並未核准含有聚丙烯酼胺成分用於乳房填充
以注射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e)方式隆乳,因其合法性及安全性有疑義,在西方先進國家非常少見,故聚焦在注射聚丙烯醯胺隆乳併發症之英文專業醫學文獻甚缺。且以聚丙烯醯胺成分之注射物,即所謂之永久性軟組織填充物,因發生不少不良反應,尤其用於注射乳房易發生疼痛、腫塊硬結、移位、感染、變形。國際整形重建美容外科醫學會也針對長久之安全性提出警告,注射聚丙烯醯胺時,均強調專業醫師不可注入肌肉中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及其後附參考資料可佐。綜上,足認聚丙烯醯胺對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我國衛生醫療主管機關並未核准含有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e)成分之醫療器材用於乳房填充。
醫師注射聚丙烯醯胺,導致病患雙側乳房多處損害
被告野比醫師在施行隆乳手術前,向靜香謊稱其係以施打玻尿酸方式施行隆乳手術,致靜香陷於錯誤,接受其施行隆乳手術,而被告野比醫師為靜香施行隆乳手術時,卻將含有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e)成分之物質注射進入靜香之雙側乳房,致靜香之雙側乳房因而受有多處纖維化節結囊腫、炎症及異物反應,雙側大胸肌變薄且內有大量聚丙烯醯胺存積,外為莢膜完整包覆等病變損害。
醫師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野比醫師所為前開不法行為,與靜香之身體權、健康權受侵害,及財產權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野比醫師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野比醫師使用違法醫材進行隆乳手術,結果會是?(單選)
(A) 野比醫師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該負賠償責任
野比醫師應給付靜香新臺幣139萬元
大仁哥碎碎唸
使用衛生署未核准的醫材進行隆乳手術,很明顯是違法的,但類似案例卻在醫美界時有所聞。本案例中的野比醫師除了對靜香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方面也因詐欺取材罪、輸入禁藥罪、擅自輸入醫材罪而被處8年有期判刑。
所以這裡大仁哥要提醒從事醫美的醫師們,除了必須要注意醫材是否經衛生署核准以外,要注意更不能為了賺錢而詐欺病人動手術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醫 字第 24 號判決(105.12.2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1 號判決(1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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