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術後竟喪命?醫師要入獄服刑?究竟發生什麼事?

今天的醫療新聞頭條大概就是這件「醫師必須入獄服刑」的事件了,為什麼這位醫師必須要入獄服刑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今天就來看看吧!

事發經過

這一天,莫利來到黑傑克的醫美診所接受抽脂手術。

黑傑克大約花了1個多小時,在作完靜脈麻醉以及抽取了 1250cc脂肪手術後,黑傑克醫師問莫利:「手術後還好嗎?身體有沒有不舒服?」

「還OK,沒什麼特別不舒服的地方。」莫利回答黑傑克。

莫利表示沒有無特別不適,後來就下了樓,並自己乘計程車離開。

然而在離開診所回到家後,莫利開始覺得心跳加速、呼吸困難,於是趕緊打119求救,此時大約才剛離開診所3小時左右而己。

不幸的是,119將莫利送到醫學中心時,莫利已經沒有生命跡象,當天晚上,醫院就宣告急救無效。

後來這件案子,刑事部分雖然檢察官偵查後,原本是認為黑傑克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起訴。但家屬再聲請交付審判,這次法院准許交付審判,於是案情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問題

1 醫師後來被判決過失致死,您覺得醫師的問題是出在?

2 醫師必須入獄服刑?真的嗎?

 

鑑定報告

依醫療常規,需確定病人生命徵象穩定才能離院

「依醫療常規,手術結束後應於恢復室觀察其生命徵象及甦醒程度,一般觀察時間不定,需確定病人清醒及生命徵象穩定再行離院。」

「 麻醉完畢在恢復室之麻醉後照護常規:先給予病人氧氣,並持續監測病人之生命徵象是否正常,包括血壓、血氧濃度、心電圖,觀察病人術後恢復情況,直到意識完全清醒,生命徵象穩定,病人能夠自己下床走路,才能離開醫院或診所。 」

 

若省略評估生命徵象,則無法因應病人可能發生之意外情形

「抽脂術後至離院前之觀察目的及時間,係為使抽脂術後的病人能自抽脂手術麻醉後狀態恢復,且生命徵象穩定。……本案病人於術中接受Propofol(異丙酚)麻醉,術後應在醫師監督下,由合格護理人員觀察及監控病人狀況,因為此次手術並非大量抽脂(抽出液未大於5000mL),不需觀察過夜,然病人仍須達到清醒且意識清楚,生命徵象(一般而言包括體溫、呼吸、心跳、血壓)穩定,始可出院。若未能確實執行或省略此步驟,即無法因應治療病人可能發生之低體溫、低血壓、意識不佳發生意外、呼吸換氣功能不足而導致低血氧、呼吸停止等情形。」

 

法院看法

僅憑醫護隨機之目視觀察談話,難認已盡術後觀察之義務

「由鑑定人前開陳述內容可知,雖非每一抽脂病人術後均有補充血液、水分之必要,然於靜脈注射異丙酚方式為麻醉而執行抽脂手術之情形,甚至在一般手術之情形,在觀察、監測病人術後之生命徵象及意識狀況,藉以判斷病人是否已恢復穩定之過程,其觀察、監測時間之長短雖非屬絕對標準,惟重點在於病人於術後之生命徵象及意識清醒程度是否與其術前相彷,而達於穩定之狀態,至於如何確認是否已達穩定狀態,自須透過術前、術後經監測所得之數值持續進行比對、觀察始足以判斷,加以抽脂手術本身即為高度侵入性之醫療行為,執行之結果對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存在較高之風險,則在術後對病人生命徵象或身體狀況之觀察義務理當隨之升高,而應以較嚴格之方式予以檢視,如僅憑醫護人員隨機之目視觀察、與病人談話、甚至病人以自述身體無不適等方式為之,本已無從得知病人當下之體溫、呼吸、心跳、血壓,甚至血氧濃度等實際數據為何,遑論此等方式能否達到即時察覺病人之生命徵象與先前相較是否穩定,並判斷應否給予適當之處置以維病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目的,自難認業已盡到術後觀察之義務。」

 

病患術前、術中、術後之生命徵象數據,病歷均無記載

「被告於術後並未親自或指示護理人員確實記錄並據以依照前述動態比對方式,對病患進行生命徵象之監測,而僅係以病患於術後一時於外觀上可見之可自行穿衣、步行下樓 、可對談,且自認身體並無不舒服等表象,即遽為病患生命徵象穩定及意識清醒之判斷,而令其自行離去了事。然此「目視」之觀察方式,除無法查得病患術後當下之體溫、呼吸、心跳、血壓、血氧濃度等數值,猶無從按其時間發展以檢視病患上開各檢測項目數據之變化,遑論能與其術前狀況相較,判斷有無趨於相當或已屬穩定,亦即以被告上開所稱之觀察方式,實際上既未能察覺病患之血氧濃度於斯時已存在變化徵兆於先,且觀諸病患於診所之病歷,有關其於術前、術中及術後之生命徵象相關數據之記載亦均付之闕如,於此情形下,遑論被告有定時執行監測、記錄、比對相關數據,以觀察病患之生命徵象是否穩定之作為,則被告陳稱其已盡術後觀察義務,且未逾其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要屬空言。」

 

被告未盡術後必要之監測義務,有疏失

「又被告為病患執行溶脂手術後,既未盡到術後必要之觀察、監測義務,而依前述,以被害人因溶脂手術產生之出血,而引發導致爾後因血氧濃度過低,進而誘發心肌梗塞並死亡之生理變化進程、變化,亦無不能藉儀器為確實之觀察、記錄,以比對、覺察其情形,客觀上亦無事證可認縱使被告已確實執行如前述應有之觀察、監測方式,而已盡必要之觀察義務,仍無從防免病患死亡結果之發生,自堪認為被告因未盡術後必要之觀察、監測義務,以致未能及時發現病患之生命徵象實際上仍未回復至穩定之狀態,進而針對各該監測項目給予相應之處置,或囑咐病患須就特定之病情、徵狀加以留意,並告知處理方式,從而,被告確有上開未盡術後觀察、監測義務之疏失至明。」

 

因此醫師為什麼被判有罪?這是因為醫療鑑定報告說明術後必須監測生命徵象才能確保病人安全,然而診所醫師並沒有確實評估病人生命徵象,法院甚至調查出病人術前、術中、術後竟然都沒有生命徵象記錄,因此認為醫師沒有盡到術後必要的監測義務而認為醫師有醫療過失。

但在醫療糾紛中,就算醫師有醫療過失,法官通常還會再給醫師機會而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讓醫師不用真的被關。但這個案子醫師卻要入獄服刑,又是為什麼呢?我們繼續看下去:

 

法院看法

被告醫師對此次抽脂手術態度輕忽

「被告於術後並未對病患為上開方式及內容之監測,僅憑病患可行走、對談等表象,即逕認其生命徵象已恢復穩定而任令離去,以致錯失及早發現病患生理狀況已經持續發展之異狀並適時給予相應處置之機會,終至病患因心因性休克而喪失寶貴之生命,所為自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復審酌被告除以上開輕率方式對病患進行於本案實際上並不具意義之所謂觀察作為,而未盡必要之觀察義務外,其於本件偵審過程中,一再執詞病患本次是第2 次抽脂,第1 次前來抽脂都沒事等語,以為搪塞,且觀諸病患於診所之病歷,除未見有護理紀錄記載手術過程及病患當時身體情況之相關數據資料外,病患於第1 次前往抽脂時,針對手術過程中抽出之脂肪、血水、水分數量多寡,尚曾拍攝照片附於病歷,然於本次即第2次抽脂時,病歷內則未見此類可證抽脂量多寡之照片,凡此,均不難推知被告主觀上係存有病患第1 次手術既屬順利,第2 次手術亦理當同此,而無再特予注意必要之僥倖、無所謂心態,則被告對此次抽(溶)脂手術所存之輕忽態度業已表露無疑。」

 

被告醫師並未持謹慎態度,已非首次

「再參以被告前於97年間,即因使用未經核准使用於溶脂手術之銣雅鉻雷射儀器為病患進行溶脂手術(被告於該案係辯稱不知該儀器不得使用於溶脂手術),致該病患之皮膚受到灼傷,而犯業務過失傷害之罪名,有本院99年度醫上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被告對於為病患執行抽(溶)脂手術一事並未持謹慎之態度面對,於本案已非首次。」

 

被告醫師對診所之訓練要求鬆散,顯然缺乏病患安全之重視

「另徵諸證人於原審證述前揭有關本件手術之執行過程、參與手術室工作之人員、對術後病人之照護內容、依法應由護理人員製作之護理紀錄係事後由被告書寫等內容,亦可知被告對自己所經營診所之業務監督、管理已有不周,且對護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要求實屬鬆散,堪認被告對於整體診所經營、所屬人員之專業能力、醫療行為之執行均懷有輕忽、草率之態度,而此所反應者,即係被告身為為病患執行抽(溶)脂手術以獲取利益之執業醫師,卻顯然缺乏對自己之醫師職業及病患之生命、身體安全應給予相當之尊重或重視之認知,而此心態顯屬可議,且應予責難。」

 

被告醫師絲毫未見反省之意

「考量被告於原審自陳之個人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目前仍擔任醫師等情,以及被告犯後除以前揭情詞為辯外,絲毫未見有何反省之意,且本件事發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給予被害人家屬相應之賠償以獲寬諒,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最後法官不給醫師緩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醫師未認錯、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被法院認為犯後態度不佳。而且從被告醫師的「前科」以及診所教育訓練不足,皆讓法官認為醫師並不重視病人安全,因此才不給予醫師緩刑。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中,黑傑克醫師因為沒有確實評估病人生命徵象而判認為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又因為事後態度不佳而未獲法官諒解因此不給予緩刑,最後三審定讞而必須入獄服刑。

因此我們從這個案子學到的是:態度上,請保有謹慎而不隨便;病歷上,則是確實做到記錄,尤其是生命徵象等重要訊息。如此才可以確保病人安全及自身執業安全哦!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醫訴 字第 1 號判決(106.08.2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 醫上訴 字第 4 號判決(107.03.21)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4259 號判決(1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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