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慰問金、簽了領據,能不能再提告要求賠償呢?

上次我們討論過簽完和解書後能不能再提告(請見➡ 她和解後卻再提告要求賠償,法院的判決是?)。但如果簽的不是「和解書」,而是「慰問金領據」呢?能再提告要求賠償嗎?

疼痛未癒的陳小姐

陳小姐10幾年前因為創傷性髖關節炎,接受過髖關節置換手術,這次因為人工髖關節鬆脫來找Kevin醫師求診。

Kevin是醫學中心的骨科主任,建議陳小姐做自費全人工髖關節再置換手術,經過解釋後,陳小姐一週後住院接受開刀治療。然而雖然花了10萬動手術,陳小姐術後3個月卻仍覺得手術處疼痛不適、無法行走、甚至有長短腳現象。陳小姐於是回來找Kevin醫師理論,要求Kevin醫師退回手術自費的10萬元。

「好吧,那我補足12萬都還給妳,」Kevin醫師為了息事寧人,跳過醫院,自掏腰包給了陳小姐12萬。「如果可以接受,就請妳撤掉醫院的申訴案吧!」

Kevin醫師於是與陳小姐簽下協議:

「茲收到Kevin醫師慰問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當事人:陳小姐」

陳小姐持續作復健,萬萬沒想到持續回診復健了一年,卻仍然不良於行、沒有改善。陳小姐於是決定再到另一家醫學中心求助。第二家醫院骨科醫師再次開刀置換人工髖關節後,結果陳小姐隔天即可正常行走,完全康復。

陳小姐於是不滿Kevin醫師害她一年之間無法工作,決定向法院提告,並要求賠償80萬元。

 

問題

你覺得陳小姐收下12萬的慰問金,並簽署「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後,向法院提告會告得成嗎?
(A)  慰問金領據並不是和解書,的確可以再向法院提告
(B) 「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就是和解,所以告不成

 

法院判決

當事人之真意,並不拘泥於所用的辭句

『本院認為依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依兩造不爭執為真正之單據內容記載:「茲收到醫師慰問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當事人:OOO。中華民國106年10月4日」等語,即使單據係以「慰問金」名義支付120000元予原告, 但其目的應在於解決兩造紛爭之「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再參酌原告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內容, 可知當時係原告病人向被告醫院之醫務行政部門對被告提出係爭事件之申訴,被告醫師為息事寧人而自行支付120000元予原告,並委託第3人代為交付,被告醫師此項作法當然是與原告和解之意思,並希望原告不要再就係爭事件對被告醫師個人及其服務之被告醫院為任何指控。』

 

單據記載「撤銷一切指控」,原告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

「至於單據未提及原告必須拋棄日後對被告2人之民事請求權,僅能說明被告醫師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所致,否則依相同事件為相同之解釋,病人當時若不同意被單據為和解書,該筆120000元為和解金 ,衡情即不應領該筆款項,或應於受領該筆款項之同時,在該單據上加註保留對被告2人之民刑事訴訟請求權,或對證人表示仍保留日後對被告醫師2人法律追訴之權利等,使證人及被告醫師瞭解病人日後尚有法律追訴之可能,俾令證人回報被告醫師,讓被告醫師決定是否仍願意交付該筆款項予病人?但從上揭談話錄音內容可知,病人並未拒絕被告醫師擬支付之該筆款項 ,亦未表示對單據內容尚有何附帶條件,在客觀上應認兩造就係爭事件已達成和解之合意。又依上揭談話錄音內容,當時原告僅向被告醫院之院內提出申訴,並未向衛生局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證人當然祇能要求病人向被告醫院撤回申訴而已,而被告醫師在單據既記載:「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原告自應受單據即和解契約之拘束, 不得再對被告醫師2人為民事訴訟請求,方為合理。」

 

和解已成立亦履行完畢,病人不得再提告

「本院既認定兩造於106年10月4日已就係爭事件成立民法上之和解契約,約定和解金額為120000元,亦由被告醫師給付 120000元完畢,已如前述,則兩造均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事後反悔,且依前揭民法第737條規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例及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判等意旨,縱令原告因係爭事件尚受有其他之不利益未獲得損害填補,亦屬因和解相互讓步之結果,自不得再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為主張,即使原告仍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為請求,法院亦不得與和解結果為相反之認定,故兩造間就係爭事件既已成立民法上之和解,且和解條件亦已履行完畢,則病人就係爭事件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對被告2人為任何請求。」

 

判決結果

你覺得陳小姐收下12萬的慰問金,並簽署「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後,向法院提告會告得成嗎?
(B) 「願意撤銷對其個人及醫院之一切指控」就是和解,所以告不成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判決太有意思了,讓我好想趕快分享給大家!

病人認為這是慰問金,不是和解書;醫師則是認為給了錢簽了字就是和解,和解了怎麼還可以提告?

那到底給慰問金算不算和解?

法院認為如果病人不同意和解,那就不應該領這筆錢,或者應該要表明「保留日後法律追訴之權利」才行。既然病人收了錢又簽了字、也沒有表示其他不滿意見,那就是和解了!至於單據上沒有「拋棄民事請求權」的字眼,則只是醫師不懂法律規定而已。

法院依照民法的規定認為:「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雙方的「真意」就是和解。既然和解了,那之後病人當然就不能再提告。

我覺得這個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學習其實是:下次給慰問金時,記得一定要簽字留個憑據  XDD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醫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延伸閱讀

➡ 她和解後卻再提告要求賠償,法院的判決是?

➡ 【手術同意書】簽了手術同意書,醫院還是被求償800萬?判決結果是…

➡ 【手術同意書】「醫師開刀前沒有解釋清楚,要賠償700萬!」判決結果是…

➡ 更多你不知道的醫療法律,請至那些老師沒教過你的醫療常規

➡ 加入楊坤仁醫師Line@,最新文章不漏接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