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腎導管竟然掉落導致病人出血死亡?護理師應該賠償嗎?|醫療常規
病人在接受洗腎的過程中,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洗腎導管竟然掉落了!被發現時病人已經失血休克,最後仍然造成病人不幸。
護理師主張她當時正在照顧其他洗腎病人,因此無法分分秒秒隨時監測病人的狀況。到底最後法院會怎麼裁決呢?
小玉是洗腎室的護理師,這次她被珍媽的家屬告上法庭了。珍媽是一位80幾歲失智的老太太,同時也因為腎臟不好,而必須要洗腎血液透析治療。
前幾天她在幫忙珍媽洗腎時,珍媽的洗腎導管不知道為什麼竟然脫落了,發現時珍媽已經大出血而休克,後來雖然趕緊搶救,但珍媽仍然遭遇不幸。
家屬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質疑小玉身為洗腎室護理師,怎麼沒有發現導管脫落?因此決定對小玉及醫院提出告訴。
小玉無奈地表示,如果導管脫落,理論上機器應該會停止運作,而當天珍媽已經洗了超過40分鐘,機器運轉並無問題,或許是珍媽自己掙扎才使得導管掉落,況且當時她正在照顧另一床洗腎病人,並無法隨時注意到珍媽的情況。
小玉說發現珍媽的導管脫落時,她也都有趕緊積極搶救,病人的死亡這並不是她的錯。
問題
珍媽洗腎時,導管竟然脫落導致大出血而遭遇不幸,護理師應該賠償嗎?(單選)
(A) 導管脫落原因不明,無法建立因果關係,況且護理師小玉正在照顧其他洗腎病人,本來就無法隨時監測珍媽,因此沒有過失不用賠償
(B) 導管不太可因為外力扯落,因此應是沒有旋緊,所以護理師小玉有過失,應該賠償
鑑定報告怎麼看
正常使用下,接頭應不至脫落
「導管接頭設計為螺紋卡榫以旋轉連接,正常使用下,若因流速、壓力等因素或有可能導致滲漏 ,除非另端迴路管接頭逆時針旋轉多圈,否則應不至造成脫落。」
接頭未鎖緊才有可能導致接頭鬆動
「無外力因素導致(導管)脫落情形極少, 除非在血液透析時,病患本身靜脈壓力已經偏高,若此時又加上『接頭未鎖緊』,才有可能導致接頭鬆動…」
洗腎45分鐘後才脫落的可能性的確存在
「根據實務經驗,因為靜脈端乃是血液進入人體血管方向, 靜脈端若未鎖緊,可能造成此端管腔之靜脈壓力降低,此時的壓力若已經低於透析機設定之靜脈壓力容許範圍,就會發出警示聲響。至於是否可能洗腎長達45分鐘後發生,須視當時所謂未鎖緊的程度而言,可能性的確存在」
法院判決這麼說
病人雙手約束且肌力不夠,可以合理排除自行旋開或拉扯的可能性
依照護理紀錄,當時病人四肢肌力為3 分,僅能在水平面上移動,其拔除醫療管路之可能性較低,而病人戴有網球拍手套,無法以雙手抓物,故將物品移動之可能性亦低。所以,珍媽從病房移至血液透析室進行血液透析治療時,雙手是處於受約束的狀態,不僅無法抓取物品,肌力亦只能水平移動,無法拔除醫療管路,故應可以合理排除導管是珍媽自行旋開或拉扯,才脫落的可能性。
不能以機器已經運轉45分鐘為由,推論導管在透析時已經栓緊
血液透析機器本身並無法測試導管連接處是否確實鎖緊,就算未鎖緊,機器如果通過壓力、氣泡等相關偵測仍可正常運轉,就不能以機器已經運轉45分鐘為由,推論導管在透析開始時已經拴緊。
本件導管應是透析時,接頭就沒有鎖緊,最後才導致接頭鬆脫
法官曾到醫院勘驗,當場測試同類型的血液迴路導管,導管在插入人體端後,如果將旋轉式鎖頭鎖緊,就算用力拉也無法脫落。且醫院也表示:「透析導管銜接後並旋緊接頭進行透析。旋緊固定後不會因病人輕微扭動而鬆脫。正常情況下,不會因外力拉扯而鬆脫」。所以 ,導管本身既然沒有瑕疵,也排除珍媽自行旋開、拉扯、扭動,或外力拉扯的可能性,依照導管鬆脫的狀態,且珍媽是鎖骨下植入半永久性導管,發生血栓比率較高,本件導管應是在透析時,接頭即螺帽卡榫就沒有鎖緊,在開始引血後,因為病患靜脈壓力偏高,導致管路內壓力變大,最後才導致接頭鬆脫。
判決結果
小玉在醫院為珍媽執行血液透析時,沒注意鎖緊透析導管接頭,造成接頭鬆脫,血液滲透機引血後無法正常回血,導致珍媽失血死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醫院也應為小玉的過失負連帶賠償的責任。小玉與醫院應連帶賠償共374萬。
珍媽洗腎時,導管竟然脫落導致大出血而遭遇不幸,護理師應該賠償嗎?
(B) 導管不太可因為外力扯落,因此應是沒有旋緊,所以護理師小玉有過失,應該賠償
大仁哥碎碎唸
這又是一件令人遺憾的故事。
法院調查後,認為病人的狀況不可能去拉扯管線,而法官也實地勘驗,就算一般人用力拉扯導線,導管也不容易脫落,既然如此,那導管脫落的原因大概就只剩「沒栓緊」了。雖然護理師主張如果沒栓緊,機器並不會運轉,但廠商表示只要壓力仍在閾值內,機器仍可運作。於是法官最後仍然認為應該一開始沒有確實栓緊,才導致後來的導管脫落。
還記得我們上次提過護理行為時,正常情況下病人並不會出事,因此一但病人發生意料外的狀況時,常常沒有緩衝空間,法官很容易認為護理過失。所以一定要非常小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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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介紹的是民事的判決,下一次我們再來看看,同一個案子的刑事判決怎麼說!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醫 字第 24 號判決(105.09.29)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 醫上 字第 5 號判決(107.01.10)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2602 號裁定(109.07.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醫訴 字第 2 號判決(104.09.17)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 醫上訴 字第 3 號判決(105.06.29)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1059 號判決(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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