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藥水導致失明,是醫療過失嗎?

長期使用眼藥水必須監測眼壓嗎?一位9歲女童依照醫師處方,長期使用眼藥水後竟然失明了!?這是醫療過失?還是只是罕見併發症而已?到底醫師該不該負刑事責任呢?

今天的故事不僅將告訴眼科醫師們開立眼藥水應該要注意的事,同時也提醒所有的醫師一定都要小心,文章最後的2點提醍,可是每科醫師都必須要知道的喔!

9歲的小青因為近視到大仁醫森的眼科診所就診,大仁醫森建議她配戴角膜塑型片來進行近視矯正,但小青在這期間常有眼睛發癢、紅腫、發炎、甚至破皮的情形,所以大仁醫森就開立含有類固醇的眼藥水(共19次)給小青治療。沒想到治療2年後,小青因視力逐漸模糊,到大醫院檢查卻發現眼壓過高、有慢性青光眼的情形,且左眼視力已經喪失、右眼也只剩下微弱的視力。

小青的爸媽查了資料後發現,長期使用含類固醉的眼藥水可能會讓眼壓升高、導致青光眼,質疑大仁醫森怎麼沒有監測小青的眼壓,才讓小青最後雙眼幾乎失明。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大仁醫森沒有醫療過失,所以並沒有將大仁醫森起訴。但小青爸媽決定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

 

家屬主張

醫師應該要知道使用類固醇藥水應該定期監測眼壓,但是醫師卻沒有這麼做,才導致小青失明

 

醫師主張

「眼壓是每個醫生看診時一定會養成的習慣,我們一定會上細隙燈去檢查,且診療時會用手去翻眼皮、拉眼皮,同時用手指去壓眼球看眼壓高不高,不論是否為點用類固醇的藥水之病患,甚至初診的病人都會量測眼壓。」

「我也一定會說藥水使用的天數、次數,但實在沒有時間告知點了此藥水會失明,重點不是讓病患知道眼藥水的副作用,而是讓病患知道這是類固醇,只能點幾天就要停藥。」

 

問題

你覺得點眼藥水沒監測眼壓最後病人失明,是醫療過失嗎?(單選)

(A) 病人失明是藥物或然率的罕見併發症,因此不算是醫師過失
(B) 一般情形下,使用眼藥水並不需要監測眼壓,因此醫師沒有過失
(C) 醫師如果沒有監測眼壓而導致病患失明,會有刑事責任

 

醫療鑑定怎麼看

依病歷紀錄,並沒有測量眼壓的紀錄,不符合醫療常規

小青使用含有類固醇眼藥水期間(每日2 至3次,每次處方3 天,每次間隔2 週以上,為期2 年),依眼科診所病歷紀錄,並沒有眼壓檢查的紀錄,開立含類固醇藥水時,部分感受性高的病童會導致眼壓升高。本案醫師於小青使用含有類固醇眼藥水期間,依病歷紀錄,並沒有測量眼壓的紀錄,不符合醫療常規。

 

根據仿單,長期使用的確需要監測眼壓才符合醫療常規

根據診所所開類固醇藥水的藥物仿單,長期使用的確需要對病童施眼壓監測或檢查,才符合醫療常規。如果長期接受此類固醇藥水而沒有監測檢查病患眼壓,的確背離其藥物仿單所記載的建議而違反眼科醫療常規。

 

依病歷資料,並無法排除病人青光眼是長期使用類固醇造成

造成兒童性青光眼的原因很多,有原發性之遺傳性青光眼、葡萄膜炎引起的青光眼、眼睛受傷引起的青光眼、類固醇或藥物引起的青光眼、腫瘤所引起的青光眼、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相關的青光眼。然而依據病史及大醫院的病歷診斷,找不到資料可排除長期使用類固醇所造成的青光眼。長期使用類固醇藥水的風險為可能造成次發性的青光眼、白內障和角膜潰瘍。對病童可能導致眼壓上升,視神經組織萎縮而造成青光眼風險增加。如果醫師監測發現眼壓上升,在病情允許下應停用類固醇藥水並視情況決定是否使用降眼壓藥物治療,如果藥物無法降低眼壓時考慮使用手術方法控制眼壓,以減緩視神經組織萎縮速度,延緩視力降低的情形。

 

法院判決怎麼說

仿單都有記載應注意事項,醫師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義務

Fluzocon舒眼康、Serene視寧藥物的仿單記載:「Fluzocon舒眼康」藥物並非長期用藥,如果需要長時間使用(超過2 或3 天),病患必須定期接受眼壓、全身不良性反應與二度感染的追蹤檢查,長期使用類固醇曾經導致下列現象:眼壓升高(必須定期檢控眼壓),「Serene視寧」藥物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可能會造成眼內壓升高或青光眼而導致視神經受損,使視力衰退,視眼變窄和形成白內障,使用超過10天以上,必須經常檢查眼內壓,頻繁使用皮質類固醇可能造成眼內壓過高或青光眼,視神經受損的形成及復原遲緩。

大仁醫森長期、多次開立予小青使用的含類固醇眼藥水Fluzocon舒眼康、Serene視寧等藥物,既然有其藥物仿單所記載的應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則大仁醫森理應將該等不良副作用告知小青或家屬。加上大仁醫森自己承認他並沒有將長期使用眼藥水恐導致眼壓升高而造成青光眼的事向小青或家屬說明,因此無法認為大仁醫森有盡到醫師法第12條之1 、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說明告知義務。

 

醫師如果有量測眼壓,應該會發現眼壓逐漸升高

類固醇所引起的慢性青光眼,既然是眼壓長期持續升高,需要數個月的時間,而小青左眼的視力自從103年10月3日起即竟僅有0.02,且之後多次無法量測視力,更有模糊、看不清的紀錄,最後於104年2月23日在大醫院診斷青光眼,且左眼的視力喪失,由此可以推知,在103年10月間,小青左眼的眼壓已經因為長期使用類固醇藥水,而有緩慢逐漸升高的情形,如果大仁醫森在此段期間有量測眼壓,應該要發現小青的眼壓逐漸升高;更何況,如果依照大仁醫森所說,眼壓正常時並不會記載,有記載時通常是看診時發現有特殊狀況,但小青到眼科診所看診是為了矯正視力,在就診1年多後,左眼的裸視視力只有0.02,甚至有連續數個月無法測試左眼視力,情況並不是一般,如果大仁醫森有量測眼壓,理應會將眼壓部分詳實記載在病歷之中,因此可以認為大仁醫森於此期間並沒有確實量測眼壓。

 

其他類似病患都有測量眼壓記錄,與醫師所說無法測量的情形並不相符

臨床上無論採用眼壓計或觸診的方式作眼壓的檢查,都必須詳實記載在病歷紀錄中。雖然大仁醫森說,看診的病患在眼壓檢測正常時,他通常沒有記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記載,但對照其他患者的病歷顯示,雖然有多名患者的就診病歷資料中沒有見到任何量測眼壓的記錄,但其中也有記載數次測量眼壓相關記錄的患者,與大仁醫森所解釋的是在特殊狀況下才記載眼壓的情形並不相符。

而且其中好幾位以眼壓機測量的病患,年齡更與小青相當,並沒有大仁醫森所說,因為幼童無法適應氣壓式眼壓機於測量時噴氣,而無法使用氣壓式眼壓的情形;另外更有眼睛疼痛、右眼外傷出血、左眼角膜水腫、眼角發炎,仍然使用氣壓式眼壓機測量眼壓的患者,這跟大仁醫森辯稱,因小青有角膜發炎、紅腫的情形,才無法用氣壓式眼壓器測量的情形不符;更何況,前述這些病歷中有眼壓記載的患者,也只有簡單書寫數字、或以英文字「soft」的記載,大仁醫森做這些記載所需的時間非常短暫,既然記載眼壓測量結果所需要的時間如此短暫,大仁醫森卻不記載,與常理不符。

 

判決結果

大仁醫森犯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你覺得點眼藥水沒監測眼壓最後病人失明,是醫療過失嗎?(單選)

(C) 醫師如果沒有監測眼壓而導致病患失明,會有刑事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例原本檢察官不起訴,但家屬提自訴後,經過6年判決,刑事部分已經判決確定,醫師被認為成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目前在走再審程序,但翻案機會並不大),同時間民事判決則還在進行,民事部分還沒確定,但目前最新的判決是醫師必須賠償900多萬。

這個案例要提醒各位醫師2件事情:

1. 仿單一定要看:

兩種眼藥水的仿單皆記載長期使用可能造成眼壓過高,既然藥物的注意事項都這麼說了,事後發生問題就容易被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這個故事中,醫療鑑定皆認為醫師違反醫療常規。

2. 病歷一定要寫:

小女孩2年間的就診記錄中,竟然都沒有眼壓記錄!如果醫師曾經寫下眼壓記錄的話,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或許女孩就不會失明、醫師也不會被判刑及鉅額賠償了。

記得仿單一定要看、病歷一定要寫,這不僅值6個月的有期徒刑、900萬,更價值著小女孩一輩子的視力!這就是典型醫病雙輸的結局(唉)…..希望大家以後一定要多小心!

 

參考判決

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自 字第 55 號判決(106.04.19)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2 號判決(106.09.0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734 號判決(107.08.30)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109.12.02)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聲再 字第 570 號判決(審判中)

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醫 字第 31 號判決(108.10.31)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 醫上 字第 30 號判決(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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