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醫師,可以帶領團體心理治療嗎?

小孟是一位社工系教授,也是精神衛生研究所的學生,在喬巴醫森的精神科醫院裡擔任志工,並觀摩學習團體心理治療活動的流程,有時候也會擔任特殊團體心理治療的帶領者或協同帶領者。

這一天,小孟在帶領心理治療時,病友們跟小孟聊了很多:

「我可以吃中藥嗎 ?」小A這麼問。

「來幫你統整,藥物要吃,要合併運動,不要胡思亂想,心要放下。」小孟回答。

「我的頭很痛。」小B表示。

「 可以幫你做腦部檢查。」小孟這麼說。

「憂鬱症會想要自殺。」小C又說。

「藥物可以使血清素濃度增高,症狀可以改善。」小孟回答。

「左腦會痛」小D接著也表示。

「車禍過嗎?我們再安排腦波檢查。」小孟說。

聊了一段時間後,「今天就先告一段落吧!」小孟終於結束了今天的會談。

沒想到,不知道是誰向檢察官檢舉,認為小孟沒有醫師執照,應該不能執行團隊心理治療的醫療行為,檢察官介入調查後,也認為小孟是非法行醫,喬巴醫森則是包庇小孟執行醫療行為,一樣違反密醫罪。於是檢察官將小孟以及喬巴醫森雙雙起訴。

法院調查後,贊同調查官的看法,認為小孟跟喬巴醫森違反密醫罪,分別處兩人一年及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

小孟跟喬巴醫森不服,認為心理治療並不是醫療行為,決定提起上訴。

 

問題

醫療法規定:「醫療業務」行為,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根據醫療法,您認為「心理治療」是醫療業務行為嗎?

(A) 心理治療屬於醫療法規定的醫療業務行為,必須由醫師親自執行,法官的判斷沒有錯誤
(B) 心理治療並不需要由醫師親自執行,小孟跟喬巴醫森最後會被判無罪

 

纏訟10年終於有結果

這個案件跑了10年(慘),最近終於定讞了,這個案子經歷了6個審級判決:有罪、有罪撤銷改判無罪、無罪撤銷退回重審、改判有罪、有罪撤銷再退回重審、無罪。一句話講完都令人眼花瞭亂,更別說10年來對當事人的煎熬了。

我們就來看看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吧!

 

衛福部怎麼說

 

心理治療如果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則屬於醫療行為

有關「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深度團體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之內容, 如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當認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深度團體心理治療僅限精神專科醫師執行

臨床心理師所執行業務範圍僅限於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至於深度團體心理治療部分,僅限於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並未及於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非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如果心理治療涉及醫療業務,並由醫師指示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則違反醫師法規定

醫師開立「特殊團體心理治療」醫囑,如涉及醫療業務之執行,並係醫師指示由未具醫師及心理師資格者執行之原則下,則該醫師得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屬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應由醫師公會或其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精神科醫學會怎麼說

問:
如果帶領者具醫師資格,向病患表達「可以幫你做腦部檢查」、「藥物可以使血清素濃度增高,症狀改善」、「安排腦波檢查」,僅口頭表示,並無實際對病患實施腦部檢查或腦波檢查,是否為引導治療方法、進行方向、檢查項目之治療行為?是否屬醫療行為?如果帶領者不具醫師資格,是否屬醫療行為?

答:
是醫療行為

 

法院有罪判決這麼說

 

心理治療如果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應屬醫療行為

有關「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深度團體心理治療」內容,如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應認為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另臨床心理師執行業務範圍僅限於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至於深度團體心理治療部分, 僅限於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未及於臨床心理師;另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非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由小孟領導特殊團體心理治療,屬治療行為

「如帶領者是由不具醫師資格之人向病患口頭為上開表示,是否屬醫療行為?」,經精神醫學會均覆稱「是醫療行為」;而本件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時,均只有被告小孟在場擔任領導者為精神病患為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被告喬巴醫森並沒有在場,且由領導者說明及引導治療進行方向、檢查項目、決定治療時間之結束,並由醫院護理人員在場協助及填寫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記錄,故被告小孟擔任領導者所為特殊團體心理治療,顯係治療行為。」

於是,6次的判決中,有3次法院是依據以上的內容,認為團體心理治療是醫療行為,小孟跟喬巴醫森違反密醫罪。

 

法院最後無罪判決怎麼說

但,今年剛出爐的最後一次判決,是認為無罪的,法官這麼說:

心理治療如沒有涉及診察、診斷、治療,如處方、用藥、手術、麻醉,可以由其他相關醫事人員帶領

依據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 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於團體心理治療活動中,扮演帶領者或協同帶領者之行為,若確實未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應不屬於執行醫療業務,此亦有臺灣精神醫學會函示。是「特殊團體心理治療」非以由精神科醫師親自帶領為限,亦即特殊團體心理治療除涉及診察、診斷、治療(如處方、用藥、手術、麻醉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帶領該團體心理治療活動外,得由醫師以外相關醫事人員(如臨床心理師)帶領該團體心理治療活動。

小孟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未涉及診察、診斷、或處方等治療行為,不是醫療業務

「幫你統整,藥物要吃,合併運動,不要胡思亂想,心要放下」等語。然其僅言幫病友小A統整藥品,並無下醫藥之處方。被告小孟於活動中另對病友小B表示:「可以幫你做腦部檢查」,對病友小D表示:「我們再安排腦波檢查」等語。但僅口頭言之,並未實際對病友做腦部或腦波檢查,自與醫師利用儀器對病人之身體做檢查,作為幫助瞭解病人身體的不正常狀況之診察有異。另小孟對病友小C表示:「藥物可以使血清素濃度增高,症狀改善。」等語,此僅闡述藥物之功效,尚非對於病友為疾病之診察、診斷或處方、用藥等治療行為。小孟特殊團體心理治療均未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如處方、用藥等)等之醫療行為,即難認屬醫療業務。

台灣精神醫學會回函給本院的內容是以特殊團體心理治療的在場領導者都是喬巴醫森為前提,如果在場的領導者不是喬巴醫森,也沒有涉及診察、 診斷及治療,就不屬於執行醫療業務。

若執行者是受醫師指示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並不成立醫師法第28條的密醫罪

醫師如交付醫療輔助行為予不具有相關醫事人員證照或欠缺相關專業能力或經驗之人執行者,復不於執行過程中在場指示、指導或監督,並應負其因違反選任或監督義務所生責任。然該執行者雖不具醫療法第10條第 1 項所定之醫事人員資格,既係受醫師指示或醫囑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究非醫師法第28條所指之密醫行為,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這無罪判決出來後,檢察官終於沒有再上訴,最後小孟和喬巴醫森終於無罪定讞。

(B) 心理治療並不需要由醫師親自執行,小孟跟喬巴醫森最後會被判無罪

 

大仁哥碎碎唸

判決確定後,報紙的標題是:「最扯烏龍密醫案終還清白」。嗯…大仁哥很少在批評判決,但這次其實我也認同是烏龍判決,而且這還煎熬了10年,當事人真的是有夠辛苦的!(雖然很烏龍,但也不能怪法官哦,畢竟6次判決裡有3次是如此認定,所以並不是個人因素,而是系統因素。)

其實10年前正是醫療糾紛最高峰、卻又是彼此最不熟悉的年代。當時很多判決都過度用文字去解釋醫療,導致有些判決很「奇怪」,以這個案子來說,主要的爭議點就是團體心理治療是不是醫療行為?能不能讓沒有醫師資格的人去執行?這讓我想到前一陣子也有人在吵「擦藥」算不算醫療行為?就文字定義是啊,那既然是醫療行為,校護、甚至一般民眾自己擦藥,通通都違反密醫罪抓去關?咦?怎麼會這樣?

幸好,這10年來醫界法界持續溝通,一次一次的判決累積下來,處理醫療糾紛也越來越成熟,最近這幾年已經很少出現很奇怪的判決了。

真的非常感謝前人「先烈」們的「犠牲」,讓我們現在可以過比較正常的日子。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判決(105.04.0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醫上訴字第 826 號判決(105.12.27)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53 號判決(106.09.0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 7 號判決(108.12.10)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742 號判決(109.03.0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 5 號判決(109.06.23)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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