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施暴者被放回來?怎麼辦?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原文由此去: 自由開講》遇到醫療暴力,該怎麼處理?

 

作者:楊坤仁

這兩天某醫學中心醫療暴力事件佔據了許多新聞版面,筆者是醫學中心的急診醫師,也曾經遇過醫療暴力事件,而最後施暴者被法院處以8個月有期徒刑。所以筆者在此分享一下遇到醫療暴力時,醫療人員可以採用的做法,供大家參考:

據報導,這件醫療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不僅在值班室外叫囂、還打破值班室玻璃。之後警察到場,警方卻說施暴者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筆者認為,此時施暴者算不算現行犯、能不能逮捕、是有討論空間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縱使警方認為該施暴者不屬於「實施後即時發覺」而不成立現行犯,施暴者仍然有成立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的空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不過這需要視現場整個空間時間的密接性決定,筆者不在現場,倒無法直接評論能不能「逮捕」。

但事實上重點倒不在於「逮捕」,因為不管有沒有「逮捕」這個動作(或名詞),施暴者做完筆錄後就會被放回來,後續的法律程序(例如提告、抓去關……)都是之後的事,當下都緩不濟急。

那「事發當下」的處理方式怎麼做?其實就是早期報警。早期報警可以防止損害擴大,例如避免後續的傷害、殺人之類的情況。但施暴者做完筆錄,被放回來之後呢?如果又繼續鬧事怎麼辦?

那就再報警一次啊!反正每鬧一次、就報警一次,鬧兩次就報警兩次。一來可以讓警力介入保護醫療人員的安全、二來每一次的報警都會留下警方正式記錄,這些記錄日後在法庭上都會加倍奉還給施暴者。

筆者自己的經驗是:報警第1次時,施暴者被警察勸離、第2次時施暴者還是被勸離、第3次時施暴者就失控爆炸、直接在警方面前有攻擊行為,接著他當然就被警方壓制,然後就被帶走了。

因此,面對醫療暴力時,千萬謹記要早期報警、如果對方持續鬧事干擾醫療,則是再次報警,用以維護自身安全,以及其他病人之安全。以上淺見,希望未來各位醫療人員們都可以在一個安全放心的環境行醫!

(醫學中心急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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