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修改手術同意書,可以嗎?

黑傑克是著名眼科診所的醫師,擅長的手術是白內障手術。這天他接到了檢察官的出庭傳票,原因是上次他幫病人那美開完白內障後,那美的視力不僅沒改善,甚至還降到了0.1。因此那美就向檢察官提告黑傑克有醫療過失。

黑傑克收到傳票後整天心神不寧,但是靜下心仔細想想後,知道總得要來面對,於是自己開始審視這段醫療過程的病歷記錄。

黑傑克翻出了手術同意書,戴上了眼鏡,仔細再檢查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裡寫著:

「1.手術疾病名稱:白內障 2.建議手術名稱:水晶體囊內摘除術(左)及人工水晶體植入術(左 )」

同意書上面有黑傑克之姓名及日期,但其他部分卻留白。

同意書後面「以上手術相關事項業經貴院醫師詳加說明,簽署人已充分瞭解。簽署人:那美」最後面則是有那美的簽名。

但黑傑克發現了同意書上醫師的聲明「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這一部分中的:

「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這幾個選項,那美都沒有勾選。

黑傑克忽然想到之前曾經看過一篇部落格文章,上面提到如果手術同意書沒有將併發症記載清楚,那醫師敗訴的機會很大。

手術同意書要寫併發症,黑傑克就是看到這一篇 ➡ 腦瘤術後卻失明?醫師沒解釋風險要賠償?

於是黑傑克決定將這些選項全部打勾,並且在同意書上「補充」了幾個字:建議手術原因為「視力模糊(左)」、「散瞳約一小時等候 ,病人沒有再進一步詢問」等等。補充完後,黑傑克鬆了一口氣,心上的大石頭終於放了下來,並把補充後的手術同意書交給檢察官……

問題

被病患提告後,可以在手術同意書上,再「補充」及「打勾」嗎? (O) (X)

 

法院判決

黑傑克於審理中坦承不諱

黑傑克對於上揭於那美簽署手術同意書之後,逕行在手術同意書上加註上揭文字而加以變造,復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而行使等情,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黑傑克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前後相符。黑傑克於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中,當庭提出之變造後之手術同意書1 件而行使一節,亦有上揭變造後之手術同意書在卷可稽。

 

黑傑克變造及行使手術同意書,損害那美以及案件調查之正確性

黑傑克明知於那美簽具上開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之後,即不得擅自更動手術同意書之內容,竟於101 年2 月21日後某日時 ,在上址診所內,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將上開手術同意書上之疾病名稱變造為「白內障(左)」、增填建議手術原因為「視力模糊(左)」,並於醫師之聲明「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部分增加勾選:「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等項 目,及於增填「散瞳約一小時等候 ,病人沒有再進一步詢問」等文字,用以表示黑傑克於100 年11月3 日為那美實施手術之前,有進行上開告知義務, 以此方式變造上開手術同意書私文書。黑傑克復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3 年9 月29日下午3 時52分許,在檢察署偵查庭內,持上開經變造之手術同意書向檢察官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那美及案件調查之正確性。

 

判決結果

被病患提告後,可以在手術同意書上,再「補充」及「打勾」嗎?不行,這樣是偽造文書。

黑傑克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仁哥碎碎唸

歷史總是不斷地重演。大家都知道不能再去修改病歷或手術同意書,但這種事情卻還是不斷地發生。而且這種案件每次都一樣,都是醫療過失的部分醫師無罪,但偽造文書的部分卻是罪證確鑿,醫師被判刑。

事實上,刑事上有沒有醫療過失,看的是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至於告知說明的部分,其實是民事的範圍。所以「未解釋風險」一般情況下頂多是民事要賠償,而不會有刑事責任。可是一旦修改病歷或手術同意書,卻會有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反而得不償失啊!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466 號判決(104.03.0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212 號判決(104.08.26)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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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篇讓病人簽了手術同意書,真的就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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