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家屬拒絕對未成年子女治療,醫師要負責任嗎?
病人如果未成年需要治療,然而家長卻拒絕醫師治療,醫師該怎麼辦?如果因此無法給予病患治療會不會吃上官司呢?這次我們再來看看這個真實案例吧!
17歲少女因為紅斑性狼瘡於醫院住院接受治療,住院期間發現貧血、肋膜積水、呼吸衰竭等情形,醫師建議輸血、肋膜積液引流、氣管內管插管、轉入加護病房等治療,然而皆遭家長拒絕,且家長亦不願簽署任何拒絕治療之文件。
幾小時後醫師終於給予病患呼吸氣管內管插管治療,然而少女卻因缺血性腦病變而昏迷臥床,幾年後少女不幸離世。因此家長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控告醫師殺人罪以及要求賠償700萬元。
問題
1. 未成年病患嚴重貧血,家屬卻拒絕輸血、拒絕治療,醫師因此無法輸血,算不算醫療過失?
2. 家屬不願意簽拒絕證明時,醫師將此記於病歷,法律上有沒有效?
病歷記載
當日病歷中更以中文記載:「家屬揚言拒絕處置之後果她應負責」「總值住院醫師已告知家屬目前情況,但家屬拒絕抽血,拒絕抽肋膜積液,拒絕下加護病房,家屬願自費補充白蛋白,但家屬稱自己頭痛,不願再與值班醫師討論,且不願簽任何負責文件or記錄」
鑑定報告
「依據相關病歷記載, 病患家屬有多次拒絕醫療處置及拒絕醫師解釋病情之情形,但相關醫師仍不斷持續解釋病情及勸說家屬同意病患接受治療,…」
法官判決
「依據相關病歷記載,病患家屬有多次拒絕醫療處置及拒絕醫師解釋病情之情形,但相關醫師仍不斷持續解釋病情及勸說家屬同意病患接受治療,惟病歷中並未詳加記載與家屬會談之情形,故無從判斷醫師告知內容;依據病歷記載,病患施作插管之必要性,已由醫師向家屬解釋等語(參見本院卷2第27至28頁),經對照病歷 ,確有被告臺大醫院醫護人員多次對原告OOO或OOO姊姊說明解釋病情、治療方法等醫療相關資訊之記載(參見本院卷 1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更有原告OOO拒絕醫護人員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之紀錄(參見本院卷1第55頁背面),顯然被告醫師於進行相關診察或治療行為前,已就醫療行為之必要、風險、併發症及副作用、進行治療及拒絕治療之可能效果,為相當之告知說明,應已符合醫療法規定之意旨,…」
「被告醫師所採取之醫療處置行為,依卷證以觀,尚無悖於一般醫療常規,且已一再秉於醫療專業,向原告OOO告知其等認為依當時狀況最適當、有效之醫療方法或措施,縱然原告OOO依其主觀認知,對於施用於OOO之醫療方式多有意見或無法接受,致被告醫師於尊重病患及家屬自主權之前提下,仍無法均於即時採取其等建議之醫療行為,仍難認為被告醫師因無法說服原告袁明潔如數採行其等建議, 而有何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或醫療疏失行為存在,…」
「原告袁明潔復主張本件病歷係遭事後變造,其未曾有拒絕輸血、抽血等醫療行為云云,然觀諸相關病歷之記載,形式上由不同之護理人員按照一般醫療慣行予以連續、無中斷之紀錄,並由負責記載人員於紀錄文字後簽名或蓋用印文,顯無事後增刪修飾,而與一般病歷記載不同之處,難認被告有何事後假造病歷之行為。衡之被告實無可能於記載病歷時,慮及原告將於事後就本件醫療行為加以爭執,進而為預作防範,而假造病歷紀錄,則在原告未舉出其他事證,證實其所指病歷記載之原告袁明潔拒絕相關醫療處置部分,係被告在事後方予假造之情況下,尚難僅憑其單方面之推論與臆測,而否定病歷之真實性,原告於此主張,顯不足採,在此說明。」
大仁哥碎碎唸
很多醫師對於不遵從醫囑、拒絕檢查或治療的病人會給簽署拒絕治療同意書,但有時候卻會遇到病人不但拒絕檢查治療、亦拒絕簽署「拒絕治療同意書」的情形,那又該怎麼辦?
法庭上看的是證據,因此只要醫師病歷與護理記錄一致,且沒有偽造的動機或行為,那這些病歷記錄的證據都是有用的。所以如果病人拒絕治療,出事後又反悔鬧上法庭,我們只要病歷都有記載清楚,就不用擔心。就像在這個案件中,法官根據病歷記載認定醫師已盡病情告知責任,然而家屬既然拒絕治療,那醫師只要做到自己該做的,那就沒有法律上的過失問題了。
另外一方面,也有醫師會有疑問:「拒絕治療同意書」這文件到底有沒有用?有些法界人士認為「拒絕治療同意書」是沒意義的,理由是「理論上,病人接受(侵入性)治療需要同意書,因此沒有同意書時本來就是無法執行的,那當然就沒必要還得寫一張拒絕治療同意書」。
但是大仁哥認為:法庭上就是看證據,多一分證據就是多一分的說服力,所以當病人拒絕重要的檢查或治療時,請病人簽一份拒絕的證明是可以保護醫師的。而病人如果拒絕簽署「拒絕治療同意書」時,那也沒關係,就醫護同步在病歷上留記錄即可,原則上法官也是會採信的!
希望各位醫師們遇上這種無奈的事時,都可以平安下莊唷!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39 號判決(103.06.30)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醫上 字第 25 號判決(106.07.04)
讀者來函Q/A補充
Q1:請問家長真的可以拒絕兒童的治療嗎,這種情形有沒有違法呢?
答:在緊急情況發生前,由於家長是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權利為兒童做決定,而當所做的決定有害於兒童時,法理上醫師則是可以有權以執行「最有利於兒童」的醫療行為的。若家長真的拒絕兒童的治療,導致兒童傷亡是否需要負責任?照目前法律的規範,如果兒童有生命危險,家長卻執意不送醫院,則家長則會觸犯刑法「遺棄罪」,是有刑責的。然而若家長有將病童送至醫院,醫師卻照著家長的意思不急救,則反而是醫師可能觸犯「不作為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反而是醫師會有刑責。因此緊急情況時,該救還是得救,家長說的是不算數的。
Q2:在美國,緊急情況時就算家長拒絕,醫師若不治療病患也是違法的,在台灣只要家長拒絕,醫師就不治療了嗎?
答:若照國內法律規定,其實只有末期病人簽署DNR後才有權利拒絕急救,也就是說緊急情況時(迫切有生命危險時),只要病人不是末期病人,醫師則是必須搶救的,縱使家長拒絕也一樣,事實上當緊急情況發生時,家長是沒有權利可以拒絕治療的,醫師必須也應該給予病患急救。所以其實國內的規定並沒有跟美國不同,只不過執法的程度有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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