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沒開立死亡證明,卻因此逃過罰款。原因就在…

死亡證明書的開立是醫師常見的工作內容之一,但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時,要注意什麼呢?要小心哪些情況才不會違法呢?我們今天就來看看吧!

 

「大仁哥,我有一件事情想請教你:」張醫師這樣子問我。張醫師是一位服務於醫學中心的內科醫師,也是我的好朋友。他似乎剛下診,手上還拿著一杯咖啡。

「怎麼了?」我問他。

「是這樣子的,我有一個照顧很久的病人。他前幾天因為氣切管掉了,被送到急診。但是到醫院前就已經心跳停止、沒有生命跡象。後來在急診急救無效後,急診醫師只開了一般診斷書,並沒有開立死亡證明。」

「嗯,所以?」

「今天家屬就到門診找我,拿著急診的診斷書,問我能不能幫他們開立死亡證明書。」

「那你開給他們了嗎?」

「沒有,我就覺得怪怪的,所以先來問你的意見。」

「沒開就好,千萬不要開啊!」我對張醫師這麼說。「我先給你看一個案例 死亡證明寫錯時地 醫師被罰10萬打官司敗訴 ,這是前幾天才發生的而已。醫師因為開錯了死亡證明,而被法院罰了十萬元!」

「哇!這麼嚴重?」

「是啊,所以我跟你說,我們開死亡證明時,有三件事一定要注意。」我繼續說「也就是『一病二親三真實』。」

「一病二親三真實?」

「沒錯,法律上關於開立死亡證明書有三項重要的規定:第一:要自然病死、第二:要親自檢驗、第三:要符合真實。」

我繼續跟張醫師說明:

「首先病人必須是要自然病死,才可以開死亡證明。也就是說,如果病人是意外、車禍、中毒或者其他非自然疾病導致的死亡,例如酒醉嘔吐嗆死,都是不可以開死亡證明的。法律有規定,如果『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必須要報請檢察機關相驗。也就是說只有在病人是自然死亡的情況下,我們才可以開死亡證明。而你這個病人有可能不是自然死亡,所以我們不能開死亡證明,必須報請檢察機關相驗。」

「第二,法律規定醫師必須要親自檢驗屍體才可以開死亡證明。如果你沒有親眼看到屍體的話,那是不能開死亡證明的。因此就算這病人是自然病死,他家屬到你診間要求開立死診,因為你沒有親自檢驗屍體,你仍然不能開。」

「第三,要符合真實。『符合真實』這一條聽起來很理所當然。但是我剛才給你看的那則新聞,就是因為死亡證明書的時間寫錯而『不符合真實』,法院根據規定認為這位醫師出具不真實的死亡證明,而判醫師要罰款十萬元。」

「喔,原來如此,那我瞭解了」張醫師接著又問我:「那除了以上三件事,我們還要注意什麼嗎?」

「最重要的就是以上三項,其他則是一些開死亡證明的小事,例如:診治期間病人病死的,則由診治的醫院開立。轉診時病死的,接手的醫師也可以開立。」

「我知道了,感謝唷!」張醫師喝了一口手上的咖啡,終於放心地離去。

大仁哥小叮嚀:
開立死亡證明書是醫師一定會遇到的事情,且法律要求醫師必須要慎重地開立。就算是失誤開錯都可能要罰錢,更別說如果是故意開立不實的死亡證明,還會吃上刑法偽造文書的官司,各位醫師們可千萬要小心啊!

開立死亡證明一定要記得:一病二親三真實:要病死、要親自、要真實!
第一:要自然病死。
第二:要親自檢驗。
第三:要符合真實。

 

參考法條:

醫師法第 11 條第1項前段: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醫師法第 11 條之 1: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醫師法第 16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療法第 76 條第 3 項: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1 項:
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2 項:
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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