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上班時被病家性騷擾,誰要負責任?

護理師Cathy在醫院內照顧病患時,病患老蔡的兒子小蔡,趁Cathy不注意時,故意摸了好幾下Cathy的大腿內側。Cathy因為還有其他病人要照顧,當下只能先忍耐,但已經造成Cathy之驚嚇與身心受創,還導致Cathy憂鬱症復發。

Cathy後來向醫院通報性騷擾事件,沒想到醫院卻認為這是誤會一場,希望Cathy不要跟病患家屬發生衝突,還希望Cathy能與小蔡和解。

Cathy認為醫院沒有積極處理這性騷擾案件,所以向法院提告,要求醫院賠償。

 

問題

護理師被病患家屬性騷擾,誰該負賠償責任?(單選)
(A) 醫院
(B) 病患家屬
(C) 病患家屬跟醫院都要負賠償責任
(D) 摸大腿不是性騷擾,病患家屬及醫院都不用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雇主與性騷擾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證明已盡力防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參考我國民法188條之規定,明定雇主違反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範時,應與性騷擾之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為避免雇主責任過重,特增列雇主之免責規定。」尋繹民法第188條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可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亦係舉證責任之倒置,即先認雇主對於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所遭性騷擾情事,有未遵行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各種防治性騷擾規定或未盡力防止之責任,且此與受僱人損害之發生未必有因果關係,即學理所謂中間責任,故僱用人為免除其賠償責任,應證明其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始得主張免責。』

 

被告醫院並未在各個具體場所張貼公布性騷擾防止之資訊

「被告醫院雖然主張已經依照規定制訂院內的「性騷擾防治辦法」,而且定期舉辦性別及性騷擾宣導教育訓練課程。但醫院的「性騷擾防治辦法」揭示的途徑,只在院內的電子郵件系統、電子公佈欄、及文件管理系統可得查知,並沒有在各個具體場所張貼、公布甚至印發,如此一來,偶爾到院就醫的病患或病患家屬,能否在醫院大廳或甚至各個科室知道這些內容,已有疑問。」

「而且醫院所提出的歷來教育訓練課程清單,在這性騷擾事件之前,有關性騷擾的議題,兩年來只有3天曾舉辦相關課程,而且同樣沒有見到是否有對不特定的對象進行宣導。此外,也從沒有看到有什麼對外預防性騷擾的措施。因此對於需要不斷接觸病患或病患家屬的醫護人員來說,並沒有任何預防來自外部人士性騷擾的具體措施。」

 

雇主應一再宣導防範性騷擾,讓不特定人都可以接受此資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並非在要求雇主防止全部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但重點是,雇主對於預防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究竟是否已經盡力作了如何的防止措施,如果職場是雇主可以控制,而且該職場也是屬於開放空間,員工也隨時跟不特定人接觸的話,雇主應該思考如何預防或者至少要一再宣導防範性騷擾,以該不特定的外部人士都可以容易接受到這些資訊,而不是只由院內電子系統或久久一次的教育訓練。」

 

判決結果

醫院與小蔡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Cathy共22萬元。

(C) 病患家屬跟醫院都要負賠償責任

 

(新聞擷取自自由時報)

大仁哥碎碎唸

兩性關係一直都是法律上會被特別保護的,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雇主與性騷擾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白話文就是:員工被隔壁老王性騷擾了,老闆要跟老王一起負責。)這麼規定的目的就是希望老闆必須盡力去防止工作場所內的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如果老闆該做的都有做了,那才不用跟隔壁老王一起負責。

怎麼樣才叫「該做的都有做」、「有盡力去防止」?法院要求,除了要定期舉辦兩性教育、性騷擾防止課程以外,還必須要在各個公開場所公布張貼或發放宣導海報,才可以讓開放空間裡的所有人(法律用語為「不特定人」)都知道。因為法律上是規範工作環境不能有性騷擾行為,而不是規定「誰」不能做性騷擾,也就是說,不管是病人、家屬、路人、或隔壁老王,在醫院裡對人性騷擾,醫院都有責任去防範才行

當然,法院也說,並不是只要發生性騷擾,醫院就要負責,但至少醫院必須一再宣導防範,並且讓不特定人都可以接收到此資訊,如此醫院就不用連帶負責。不過,這些舉證責任是在醫院身上,所以醫院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到處張貼及宣導性騷擾防治,才不用跟隔壁老王一起負責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4841 號判決(108.06.20)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26 號判決(1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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