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醫療廣告違法嗎?

醫師於診所之FB社群網站上刊登「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之醫療廣告,並刊登診所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衛生局認為該廣告涉及以誇大療效及聳動用語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之規定,將其開罰。

診所醫師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是以「口語化」方式作為醫療服務內容之名稱,該名稱均有醫學文獻得以證明為真實,因此不該被罰。

問題

「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是不是違法的醫療廣告?(單選)
(A) 誇大不實違法招攬病人
(B) 沒有違背公益良俗,並無違法

 

法院判決

溶脂雕塑輕盈身材是聳動用語誇大醫療效能

『本件係爭網頁內容載有診所名稱、地址、諮詢專線,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客觀上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是原告為係爭廣告之直接受益者,符合醫療法第9條「宣傳醫療業務」。綜觀其網頁整體廣告內容訊息,強調「溶脂」之聳動用語,以及「雕塑輕盈身型」之誇大醫療效能。』

『醫師所提之係爭診所手術同意書,係為「抽脂」手術同意書,與「溶脂」字義顯然差別甚多,即「抽脂」應是「抽取脂肪組織」,而「溶脂」應指「溶解脂肪組織」,顯係聳動用語。』

 

溶脂亦非手術裝置之「仿單適應症核准外使用」之用途

『醫師稱上開外科手術裝置用途「整形外科手術之軟組織乳化分解」,所謂軟組織是指人體的皮膚、皮細組織、脂肪、肌肉、肌腱、韌帶等等,因此當然包含「脂肪之乳化分解」,即所謂「溶脂」云云,然「手術乳化分解脂肪」與「溶脂」仍有字義之差距,仍屬不同概念,「溶脂」更顯非屬上開外科手術裝置之「仿單適應症核准外使用」之用途。』

 

雕塑輕盈身型非手術能達成,屬誇大醫療效能之文字

『廣告內容所稱「雕塑輕盈身型」,上開外科設備即使達成抽脂之手術成效,但根本與「雕塑輕盈身型」無關,因為成就「雕塑輕盈身型」之效果,應從日常生活作息及良好運動習慣做起,非得以上開外科手術即得達成之立即美好結果,故實屬誇大醫療效能文字。故原告稱係爭醫療廣告「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係以「口語化」方式表達內容云云,並不足採。』

 

雷射溶脂雕塑輕身型違反不正當方式宣傳之規定

『前開廣告詞句實屬無法積極證明之聳動用語、誇大醫療效能方式之違規醫療廣告,非醫師所稱以「口語化」方式表達之內容。原告所刊登「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等詞句之係爭廣告使用等字樣,涉及誇大難以積極證明內容為真實及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醫師稱上開外科手術裝置用途「整形外科手術之軟組織乳化分解」,所謂軟組織是指人體的皮膚、皮細組織、脂肪、肌肉、肌腱、韌帶等等,因此當然包含「脂肪之乳化分解」,即所謂「溶脂」云云,然醫師「手術乳化分解脂肪」與「溶脂」仍有字義之差距,仍屬不同概念,亦可見「溶脂」顯非屬上開外科手術裝置之「仿單適應症核准外使用」之用途,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

判決結果

「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是不是違法的醫療廣告?
(A) 誇大不實違法招攬病人

大仁哥碎碎唸

「雷射溶脂」「雕塑輕盈身型」算不算違法醫療廣告呢?醫療廣告通常會被認為違法最關鍵的點在於有沒有「誇大不實」,法院認為「溶脂」與「抽脂」並不相同,因此是聳動用語,而不是「口語」,另外「雕塑輕盈身型」更不是醫療上手術可以立即出現的成效,所以更屬於「雕塑輕盈身型」,最後法院認定此為違法的醫療廣告。

記得,醫療廣告千萬不能「誇大」或「聳動」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72 號判決(106.11.1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1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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