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重要醫糾判決TOP5排行榜

2019年快結束了,今年有許多纏訟多年的醫療糾紛訴訟終於判決定讞。大仁哥這裡幫大家整理出這些終於落幕的爭議判決,也幫大家排個TOP5的名次,名次是用纏訟多久結案來排名(真慘,這應該叫衰尾排行榜吧!)。

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批評判決不會讓你安全下莊,從中學習才能永保安康,所以這裡我們不評論法院對錯,而是要依據法院的判決來提醒大家該注意到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踩別人的坑啊!

 

TOP 5:開刀治腿卻變截肢,醫師無罪確定

(97年事發、98年偵查、103年判決確定、108年再審翻案)

14歲的凱特因為騎車出車禍送至急診,急診發現凱特的右小腿腫脹、足背動脈無跳動,會診整形外科後,整形外科豪斯醫師認為凱特有腔室症候群,必須馬上實行筋膜切開術。

手術順利完成,凱特術後至一般病房住院繼續治療及觀察。豪斯醫師於術後當天及隔日皆有訪視凱特,確認患肢末稍血液循環狀況,但之後週末兩日豪斯醫師則是未親自訪視凱特,改由值班醫師確認循環狀況。

然而休假後,週一時凱特的傷口開始持續出現黃褐色滲液及惡臭,有組織壞死之情形發生,凱特認為豪斯醫師疏於照顧術後狀況,故忍無可忍於半夜辦理自動出院,改至鄰近的醫學中心就診。

沒想到醫學中心卻診斷「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必須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

凱特被截肢後心有不甘,決定控告豪斯醫師有刑事上醫療過失。

這判決讓我們學習到的是:看過病人就要寫病歷!看過病人就要寫病歷!看過病人就要寫病歷!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判決詳情可見➡ 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上)

 

但此案於108年年底經再審翻案成功,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病人是轉院過程中膝關節脫臼才導致循環不良組織壞死,因此改判醫師無罪。

判決詳情可見 ➡ 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下)

 

TOP 4:未送加護病房,判決逆轉變無罪

(101年事發、103年偵查、108年判決確定 )

病人68歲,本身有肝硬化,這次因為肝腫瘤住院開刀。他,則是資深主任級外科醫師,這次負責為病人動刀。

病人開刀過程仍屬順利,然而術中因失血達1500cc,故術中曾接受輸血紅血球及新鮮冷凍血漿,術後醫師認為加護病房感染風險較高,所以將病人於下午3時許送回一般病房。

結果沒想到當日晚上7、8點,病人就開始覺得呼吸困難並逐漸休克,經醫療人員急救後再轉送加護病房,但兩天後病人仍然不治。

於是醫師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若能於本案手術後妥適提高病人之監護照護密度,便可「予以早期確診」,且「以血管攝影確診及栓塞止血,或再度剖腹探查合併止血」治療,而有效降低病人死亡風險,大幅增加生存機率。』因此判決醫師有過失,並處8個月有期徒刑,且因為醫師並不認罪,法院認為醫師態度不佳亦未給予緩刑(沒有緩刑,如果判決確定,醫師就真的必須入獄被關)。

因此醫師上訴至二審。二審法院認為:醫師並未違反醫療常規,逆轉判決變無罪。

這個判決學到的則是:畢竟鑑定並不見得能設身處地思考當時情境,因此就算鑑定報告認為有疏失,法院上仍有轉寰空間。

判決詳情可見➡ 「未送加護病房」有罪變無罪,判決逆轉你一定要知道的關鍵!

 

TOP 3:抽脂致死案,醫師有罪且必須入獄

(101年事發、101年偵查、108年判決確定 )

病患至醫美診所接受抽脂手術,病患在大約1個多小時內作完靜脈麻醉及抽取1250cc脂肪手術後,醫師詢問病患有無不適,因無特別不適,故病患自行乘計程車離開。然而在離開診所回到家後,病患開始覺得心跳加速、呼吸困難,大約離開診所3小時後即播打119求救。不幸的是,病患送至醫學中心時已無生命跡象,當晚醫院即宣告急救無效。

刑事部分雖然檢察官經偵查後以不起訴處分,然而家屬再聲請交付審判,經准予交付審判後,案情進入法律程序。

最後三審定讞,醫師必須入獄服刑兩年。

這個判決學到的仍是病歷記錄!(又是病歷記錄!)病歷真的很重要吧!

判決詳情可見➡ 抽脂手術術後卻死亡?驚人!醫師必須要入獄服刑!?究竟發生什麼事?

TOP 2:子宮外孕案,醫師有罪且必須入獄

(99年事發、100年偵查、108年判決確定 )

她,是一位34歲女性。因為驗孕陽性,而到某醫院婦產科看診。醫師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有胚囊,但還沒有發現心跳,因此醫師認為是早期懷孕,建議之後門診再繼續追蹤。三天後早上,她忽然下腹痛至診所就診,診所婦產科醫師聽她轉述醫院檢查結果,在安排腹部超音波及內診後,認為病人下腹痛是因為骨盆腔發炎,所以開立抗生素及安胎藥後,讓她離院。

然而離院後她卻持續嘔吐及腹痛不止,當天晚上再由家屬送至診所。此時她已經痛到臉色蒼白、冒冷汗、無法下車。家屬請醫師至車上看診後,醫師再給她止吐針治療,並告訴她這是妊娠孕吐,回家休息即可。沒想到回家幾個小時,她仍持續腹痛,後來打119送至大醫院時,已經休克昏迷、無生命徵象,最後醫院發現她是子宮外孕破裂合併內出血休克,後來雖然緊急接受開刀急救,但仍於住院2週後,不幸身故。

法院最後判決醫師有罪,且必須入獄服刑。

這個判決教我們的則是病人反覆不舒服時,一定要更小心檢查病人的狀況。

判決詳情可見➡ 一位病人之死。「婦產科醫師入獄服刑」判決教我的三件事 

 

TOP 1:心導管葉克膜案,判決逆轉變無罪

(98年事發、100年偵查、108年判決確定 )

Tony 因胸悶不適,經檢查後心臟內科史塔克醫師認為需要做心導管術以進一步檢查及治療。然而心導管術中發現病患心臟三條冠狀動脈皆嚴重阻塞,需要開刀作冠狀動脈繞道術,或者保守一點、繼續用心導管術疏通心臟冠狀動脈。

家屬選擇心導管術,但在史塔克醫師繼續治療時,Tony卻發生心因性休克,急需葉克膜救命。但此時合作的外院心臟外科醫師當下有病患在開刀而無法「立即」趕到,終於在一個多小時後趕至醫院才幫 Tony安裝葉克膜。

但Tony後來仍併發多重器官衰竭,不幸離世。

醫療鑑定報告指出,本案件並非情況緊急的急性心肌梗塞病人,罹患之心臟病為高風險性疾病,若在同一醫院內無隨時可提供心臟外科團隊或葉克膜設備之支援,或在20分鐘內無可供轉診之醫院,就貿然執行此高風險性之心導管介入治療,恐怕有疏失之嫌疑。

因此史塔克醫師被檢察官起訴,後來高等法院也認為醫師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並判處史塔克醫師五個月有期徒刑。

後來再經最高法院退回判決,高等法院重審後,終於認為醫師無罪確定。

這個案件也是鑑定認為有疏失,但法院再仔細調查後,認為根本就沒有「葉克膜必須隨時待命」的醫療常規。

判決詳情可見➡ 執行心導管術要不要葉克膜待命?十年終於有答案…

 

《病人自主權利法》也是在今年2019年正式上路

除了以上的判決以外,今年醫療法律界還有一件大事,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

《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是「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適用範圍包括了五大疾病: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法定疾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內容有哪些?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又有什麼不一樣?請見:【五分鐘懶人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以上,就是今年的重要醫糾判決及新聞總整理加悲情排行榜,希望大家都可以藉這些判決提醒自己的醫療過程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一起提升病人安全、共創雙贏!如果覺得這篇整理對你有幫助,也歡迎分享!

 

延伸閱讀

➡ 腰椎術後卻雙腳癱瘓?醫師被判刑的原因是…

➡ 做完手術竟被燙傷?判決教我的三件事,尤其第三點最重要!

➡ 超音波沒檢查出肝癌,是醫療過失嗎?

➡ 更多你不知道的醫療法律,請至那些老師沒教過你的醫療常規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

一般留言

  1. Chang Oxoriel

    謝謝此專欄 整理 如此詳細 長期關注急診 外傷 及重症 的醫療 incident, lawsuit, conflict

    感慨許多 都是一再重複 法律歸法律 醫療歸醫療 最少經驗應該累積 學習
    大家應該進一步合作 急診 外傷 醫師 LW Line: oxoriel

  2. 非常感謝您的支持,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努力,讓醫療環境及病安更好!

留言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