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1萬判賠確定!發燒卻變植物人到底是發生什麼事?
「我們家的小妹到底會不會恢復回來?」小妹的家人擔心地問著醫師….
是這樣的,「小妹」是19歲的大學生,那天因為發燒到醫院就診,醫院診斷出是急性腎盂腎炎需要住院,沒想到住院的過程中忽然發生癲癇、休克,後來雖然醫院緊急施予急救,小妹仍然因為腦部缺氧而癱瘓,變成植物人。
小妹的家人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因此請求檢調進一步調查。小妹突發的痲癇是發生在施打了抗生素(ceftriaxone)之後,會不會是抗生素有什麼問題?還是施打的過程中漏了什麼細節?沒想到檢調深入調查之後卻發現了醫療過程中一個可疑的地方:這抗生素的使用規定是不能與含鈣溶液混用,但小妹當時因為合併低血鈣,所以醫師曾經給予葡萄酸鈣溶液補充鈣離子。
到底小妹突發的痲癇休克與這一連串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關係?小妹的家屬決定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希望醫院能給一個交代。
於是,漫長的訴訟過程就這麼開始了…
問題
請問第三代抗生素ceftriaxone不適合於下列何者情況下使用?
(A) 敗血性休克
(B) 多重外傷合併休克
(C) 嚴重燒燙傷
(D) 以上都可以用?以上都不能用?
經過了多次的訴訟來回、要賠不賠、有過失沒過失,刑事部分,一開始是成立過失重傷害罪,但後來逆轉改判無罪。但民事部分卻一直沒有結果,直到2年前高等法院的第三次更審判決醫院要賠1551萬後,今年最高法院認同這個判決,歷經16年,終於判決確定。
法院判決這麼說
衛生署函示ceftriaxone不得與含鈣產品併用
依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7月6日函示所為提醒,並於同年9 月14日再次提醒之函示,則均具體表明「抗生素之ceftriaxone sodium(即第三代抗生素之靜脈注射劑)因為與鈣不具相容性,若與含鈣溶液或含鈣產品併用,會產生calcium-ceftriaxone 沈澱,特別容易沈澱在肺臟及腎臟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國外曾發生新生兒致死案例,雖未發生於成年人,惟此藥品不相容性之風險將存在於所有年齡層病患,因此衛生署呼籲醫師為病患處方含ceftriaxone sodium成分藥品時,宜謹慎小心避免與含鈣溶液併用,即使是使用不同輸注管也不行,倘因治療上之需要,也必須在使用ceftriaxone sodium 48小時之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之溶液或產品」等藥品資訊,復於96年9月27日公告所有含ceftriaxone成分藥品之仿單均應加刊上述警語。可見在醫師指為施打葡萄糖酸鈣當時,依衛生署之函示及當時之醫療資訊及常規,在使用第三抗生素之療程期間,其自應注意在使用第三代抗生素時,應避免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葡萄糖酸鈣,以免產生種藥物相互影響之不良副作用。
醫師違背仿單適應症外使用的原則
醫師未注意ceftriaxone 藥品仿單警語,而於使用第三代抗生素後之48小時內即給予病人葡萄糖酸鈣使用,而醫師就其當時併用葡萄糖酸鈣之必要性,並未提出醫學學理證據或相關醫學文獻佐證,亦有違背上開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則應可認定其有違反當時的醫療常規。
護理師未完全徹底沖洗輪液管
葡萄糖酸鈣仿單皆有說明本品注射時,須保持澄清狀態,方可使用,且一般而言,注射液有混濁情形,均不建議繼續輸注。葡萄糖酸鈣加入食鹽水不會產生沉澱,就病人使用藥物分析,輸注液之混濁應與第三代抗生素沉澱物有關。輸注第三代抗生素後,以食鹽水沖洗藥袋,若沖洗不完全,仍有可能於加入葡萄糖酸鈣,與原殘留之第三代抗生素接觸而產生鈣沈澱」、「補充鈣離子如注射速度過快可能發生休克副作用,11:50病人被發現癲癇發作,如係快速注射,癲癇通常會即刻發作」、「一般輸注葡萄糖酸鈣,應以低於每分鐘200毫克之速度注射,葡萄糖酸鈣1支為10c.c.,加入100c.c.食鹽水,由點滴給予,僅需稍微注意點滴速度,避免全速輸注,即可低於每分鐘200毫克之速度注射」。而藥物沈澱之情形乃係於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有混用或併用之情形時,始會產生,故可推認護理師於加入葡萄糖酸鈣前,未以可相容之溶液,完全徹底沖洗點滴之輸液套,以致產生calcium-ceftriaxone藥物沈澱之情形。
護理師發現混濁狀況卻加快滴注速度
護理師於97年5月22日9時52分為病人添加葡萄糖酸鈣前,竟疏未注意上情,而未徹底清洗輸注套,且在發現輸液管路阻塞或內容物混濁狀況,竟未停止輸注,反而加快點滴輸注速度,堪認其執行醫療業務之過程,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判決結果
醫院違反醫療常規,應賠償1551萬元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我追了好久了,10幾年前,從我剛開始在讀法律時我就一直在注意這個案子的進展,2年前高等法院的第三次更審判決成立醫療過失,醫院該賠償1551萬,當時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我看起來沒什麼好挑剔的地方,心裡就覺得大概就會確定了吧!果然今年最高法院認可這個判決,於是這個經歷了16年的案子,終於塵埃落定。
雖然這個案子一直在討論ceftriaxone到底可不可以混合到含鈣溶液,但判決中討論的已經是10幾年前當時的舊規定,但我想最重要的不是當時怎麼規定,而是「現在」怎麼規定,我們「現在」又該注意什麼?
因此我們就來看看現在的規定吧!目前衛福部對於ceftriaxone最新的規範是這樣的(雖然是「最新」的規定,但其實也是民國98年的規範了)
把以上的文言文翻譯成白話文再整理一下,就是下面這張內容:
如果從最新的規範中,我們可以得知混用的規範已經放寬了,原則上只要不是「同管線同時混用」似乎就OK。
我們也來看一下藥品仿單規定(這邊借用一下Sandoz的仿單):的確也是把衛福部的新規範寫上去,似乎也是放寬了使用規範。
BUT!! 人生最重要的BUT又出現了!
如果我們再繼續把仿單仔細看完,會發現雖然把衛福部的新規範放上去,但仿單上卻沒有把舊規定拿掉,仍然留下了這句:
也就是說,既然還留著這句話,那48小時內的接續使用就仍然成立「仿單外使用」,既然成立仿單外使用,那就要照仿單外使用的規範才行(仿單外使用的規定如上,或參考「雞尾酒療法」卻導致藥物過敏?「仿單外使用」可以嗎?)!如果做不到仿單外使用的規定,那就還是請您在48小時內避開ceftriaxone與含鈣溶液的混用吧!
所以,回到一開始問大家的問題,敗血性休克、多重外傷合併休克、嚴重燒燙傷、哪一種情況不適合使用ceftriaxone?
咦?這些情況不是滿常用ceftriaxone的嗎?對!Ceftriaxone在這些情況下是常見選擇沒錯,但是,大家也不要忘了,這三種情況下,我們大量輸液除了生理食鹽水以外,林格氏液Lactate Ringer也常是第一選擇(含鈣溶液!)。問題就在這裡,當輸液使用了林格氏液Lactate Ringer後,根據仿單規定,前後48小時內是不適合使用Ceftriaxone的,這時請改用其他抗生素!
10幾年的血淚教訓,千萬請大家要小心啊!
參考判決
刑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9 年度 馬簡 字第 200 號(100.08.24)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 字第 68 號判決(101.09.0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2 號判決(103.09.25)
民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2 號判決(101.09.0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醫上 字第 9 號判決(103.01.14)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85 號判決(104.01.1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105.11.2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1048 號判決(106.08.0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 醫上更(二) 字第 1 號判決(108.04.12)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1436 號判決(109.04.1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 醫上更三 字第 1 號判決(111.09.21)
最高法院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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