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你知道醫院判賠2198萬的判決,已經被最高法院廢棄了嗎?|【醫療常規】

大家還記得兩年前那件醫院被判賠2198萬的案例嗎?當時病人手術時發生氣體栓塞併發症而導致缺氧性腦病變,成為植物人,醫療鑑定認為醫療過程符合醫療常規,然而高等法院卻認為醫院端鑑別診斷有過失,判決醫院必須賠償病人2198萬。

文章回顧:➡ 醫院要賠2198萬!到底發生什麼事?(上)

前提提要

 

高等法院判決摘要

1. 醫師泛稱疑似感染,卻沒有列入闌尾炎為鑑別診斷,應注意而未注意,違反醫療常規

2.醫師及醫院延遲治療及誤診造成病患重傷害,成立過失侵權行為,要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這件案子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近最高法院的判決終於出爐了,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把這判決廢棄,已經發回給高等法院重新審判囉!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的理由吧!

 

最高法院看法

 

理由一:當天安排腹腔鏡手術是合理判斷,符合醫療常規

醫師鑑定意見雖然認為以此病人的症狀及血液生化檢查結果,常見鑑別診斷包括右側卵巢輸卵管膿瘍、闌尾炎等,但也認為:病人的婦產科超音波檢查發現有7.5×5.5公分的右側子宮附屬器官腫瘤,懷疑卵巢腫瘤扭轉或輸卵管膿瘍,因此當天安排腹腔鏡手術確認診斷並治療,是適合的,並沒有證據指出不行;醫審會的醫療鑑定書也記載:大仁醫森診視病人及進行相關檢查後,安排腹腔鏡手術,以確定診斷,並進行治療,符合醫療常規。所以,以莉莉的症狀及血液檢查結果,大仁醫森為她安排及執行腹腔鏡手術,是否有不符醫療常規的情形,並不是沒有再研究探求的餘地。

高等法院沒有說明莉莉是否經診斷為闌尾炎,與大仁醫森的醫療處置及執行手術的關聯性、與莉莉所受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就以大仁醫森沒有將闌尾炎列為鑑別診斷,認為大仁醫森應該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這判得太急了。

 

理由二:醫院並沒有延誤治治療

莉莉於13時58分到醫院急診,主訴右下腹疼痛,經抽血檢驗,臆斷為右側卵巢膿腫,醫師囑咐給予抗生素治療,到隔日7 時進行抽血檢查,並於當天 16時50分開始給予抗生素,莉莉當天20時10分發燒體溫38 .9 度,且突然感到腹部劇烈疼痛,醫師馬上安排內診及超音波檢查,診斷為感染、卵巢畸胎瘤扭轉或卵巢輸卵管膿瘍,而醫審會鑑定書記載:醫院對急診病人採團隊醫療照護,白天及夜間值班醫師輪流,並沒有延遲診治。

高等法院沒有說明其醫審會報告不可採信的理由,就認為醫師沒有及早鑑別診斷、醫院有遲延治療,也判斷得太簡略。

 

理由三:手術發生併發症導致缺氧性腦病變,與延遲治療沒有因果關係

且病人家屬主張莉莉是因為該手術,發生氣體栓塞的重大併發症,造成急性休克併缺氧性腦病變之永久損傷。高等法院沒有說明醫院、醫師延遲治療導致莉莉發生缺氧性腦部病變的依據為何,就下對醫院不利的判斷,這亦有可議之處。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原高等法院判決關於命醫院連帶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大仁哥碎碎唸

兩年前這個判決出來時,我就有跟大家聊過這判決理由不充份,上訴到最高法院後一定會被打回票,等了兩年,終於如同當時的預測,最高法院將這判決廢棄了。

前情提要➡ 醫院要賠2198萬!到底發生什麼事?(上)

還記得兩年前我那篇文章出來時,還有一位自稱法界人士,藉各個管道一直私訊及留言,批評我法律學沒幾年,不懂裝懂、發文誤導社會,要求我撤掉文章。(應該把他的私訊貼出來給大家欣賞的,可惜都被我刪掉了 XDD),如今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爐,果然也是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有誤。如同我當時說的,目前最高法院是很嚴謹的,以醫療糾紛來說,如果醫療鑑定認為醫療端符合醫療常規,但法院卻不採信時,一定要提出更足夠的證據推翻醫療鑑定才行,而不是自己不採信就可以不採信。

(這裡並沒有要說我很厲害的意思,畢竟我只是一個小人物,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這只不過是我這幾年來好像也有十幾年,看了幾百篇醫療糾紛的判決後的小心得而已。)

話說,我還是覺得很無奈,醫院判決2198萬的新聞鬧得轟轟烈烈,醫院有多少人因此而失去醫療熱情、有多少人因此而對法律憤憤不平,但現在最高法院把這判決廢棄了,卻沒有人知道這件事,這傷痕也難以撫平,唉….實在很感嘆啊!

不過我還是要站在中立立場講個話,醫療人員們真的不需要因為這些驚悚的判決而失去救人的熱情,也不要因為怕被告而不敢路邊救人(偷渡講一下最近的時事XDD)。被告是一回事,會不會成立是另一回事,如果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法院終究會還醫療人員清白的!

只不過,雖然最高法院廢棄了這個判決,但目前只是退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案子還沒定讞,所以目前大家也只能先鬆口氣,之後如果有最新的進度(離定讞最快還要2-3年哦!),大仁哥這裡再繼續更新給大家囉!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08 號民事判決 (111.06.15)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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