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了頭,急診卻沒有安排電腦斷層?
前幾年,有個轟動醫界法界的醫糾新聞:「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醫院須自證無過失」當時原本高等法院判決病家敗訴、醫院不用賠償,沒想到最高法院卻把高等法院的判決廢棄,認為高等法院應該再「斟酌」一下、更仔細一點裁判才行。
今年,最新的高等法院判決又再次出來了,判決到底有沒有改判呢?我們今天就來看看最新判決怎麼說。
故事提要
「這醫師實在太可惡了!」老謝正向法院討公道。
「那一天,我太太不小心在浴室滑倒撞到頭,送到了急診。急診竟然只是把她擺在那邊,什麼都沒做,結果呢?後來我太太就忽然失去意識昏倒,這時急診才給她做電腦斷層掃描,才發現是腦出血。是怎樣?難道人來急診都要擺到休克了,才要救嗎!?」
「病人來急診時,意識都是清楚的,我們照了頭部X光,也沒有發現頭骨骨折,也幫病人傷口縫合了。沒想到病人在留觀時忽然失去意識,這時我們也緊急安排腦部電腦斷層發現了腦出血,發現後也緊急安排開刀手術,一切都沒有違反醫療常規」醫師說明。
「別再說了!就是你們延誤了檢查,才讓我太太沒來得及搶救!」
後來謝太太經過開刀後,仍然沒有恢復意識,並且在臥床幾個月後離世。老謝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堅持提告。
「我查了資料,當時我太太已經有熊貓眼、也有嚴重頭痛、而且也嘔吐了好幾次,這次都是必須做腦部電腦斷層的,而且醫院也規定留觀病人必須每15分鐘觀察生命徵象,急診卻沒有任何生命徵象記錄,他們不僅拖延檢查、也沒有注意病人的狀況,這些證據非常明確!」老謝這麼向法官討公道…..
到底醫院有沒有延誤診療而造成謝太太的不幸?
案子原本一審法院認為醫院有過失,應該賠償病家60萬元,二審的高等法院則是認為醫院不用賠償。但案子送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卻說既然醫院有過失,就必須負起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才行:
最高法院:醫院有過失,須負「無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理由1:病人至少二次嘔吐該安排腦部電腦斷層
謝太太昏迷之前,至少有二次嘔吐,依照醫院急診部的頭部外傷治療準則規定,本來應該立刻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去檢查是否有顱內出血。
理由2:留院觀察期間沒有生命徵象記錄
依照病歷記載,自從謝太太開始留院觀察開始,到發現意識昏迷時為止,都沒有未看到謝太太在於留院觀察時的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的相關記載,醫師的確有疏忽的情形,沒有安排電腦斷層,有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
理由3:醫院應負起「沒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依相關急診醫囑、病歷及護理紀錄,都沒有看到謝太太留院觀察期間的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的相關記載。本件事故相關的醫療過程因為沒有相關記載而不夠明確,醫院應該負起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楚,因此判決不當,應該廢棄。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既然醫院有過失,那應由醫院端負起因果關係舉證的責任,若醫院端舉不出來,則應該是醫院判訴才對,因此才叫高等法院「請重做」。話說回來,其實這倒也不是最高法院「創新解」,這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過了4年,今年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後的判決出爐,仍然認為醫院沒有過失,不需賠償。
高等法院更審認為:醫院沒過失,不需賠償
理由1:並不是熊貓眼、也不是瀰漫性頭痛
謝太太右眼窩處的瘀青與顏面撕裂傷很接近,是顏面軟組織撞擊後所引起的急性損傷,而不是熊貓眼;而且謝太太因撞擊撕裂傷的位置,位於右臉眼眶部位,跟頭痛的位置相同,這跟『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疼痛位置屬於瀰漫性、非固定位置的情形不同,所以依照病歷紀錄的「嚴重頭痛」,不能就此斷定是『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
理由2:只有嘔吐1次、並沒有嘔吐2次
謝太太在進行頭部X光檢查時有噁心1次,並不是嘔吐,縫合傷口時第1次嘔吐,於喪失意識後第2次嘔吐。醫師在病人第1次嘔吐時,沒有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並沒有違反「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準則」所說的「嘔吐2次或以上」的情況。
理由3:雖然病歷沒有記載生命徵象,但事實顯示病人意識清楚
雖然依照病歷紀錄,記錄從22:30開始留觀至23:59發現病人意識狀況改變為止,並沒有生命徵象的記載,但是病人在23:59前,還可以自行表達要上廁所,而且依據病人可以經由家屬扶起下床而改坐於輪椅上的事實,推斷病人當時意識清楚,依照昏迷指數評估,可達14或15分。因此可以採信醫院所說:從晚間20時36分病人到達醫院急診到當晚23時59分昏迷前,醫師有親自診視評估或藉遠處觀察方式,評估謝太太意識狀態均為清醒,並沒有變化。
因此並沒有違反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研定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的留院觀察檢視建議,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能認為醫院有過失。
最後,既然醫院沒有過失,那當然就不用再負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了,最後法院判決病家敗訴,醫院沒有醫療過失,不需要賠償。
大仁哥碎碎唸
等了好久,終於等到這次的判決了。雖然這最新判決出來後,病家果然繼續上訴,目前案子又再次到了最高法院,不過個人覺得這次的判決滿完整仔細的,最高法院應該不會再打回來才對,我們就靜觀其變,到時如果又有新的變化,大仁哥這裡再分享給大家。
而這一篇除了要跟大家分享這最新判決以外,主要還是要跟大家聊聊醫糾新聞。每次有醫糾相關的新聞出來時,媒體就會像啫血一般地大似宣揚,然後大家看到新聞媒體報導後,常常就隨之起舞破口大罵,但其實一來這些新聞不見得正確(例如這個案例的新聞標題的「醫院須自證無過失」是錯的,法院從來沒有要求「醫院要自證無過失」)、二來這也不是法院最終判決,並不用過度在意。
總之,現在已經越來越少「很奇怪」的醫糾判決了,大家在醫療上只要該做的事都有做,原則上是不用太擔心醫療糾紛的!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醫 字第 15 號判決(103.06.16)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醫上 字第 24 號判決(104.08.05)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227 號判決(106.03.29)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110.04.21)
最高法院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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