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一直陽性沒轉陰,就一直隔離關起來嗎?
新冠肺炎漫延,有些病人忽陽忽陰,有些病人一直無法順利轉陰,甚至有人2個月了還一直陽性,到底這些一直陽性的病人要隔離到什麼時候呢?這一篇我們不講醫療上的處理,我們來談談法律上的規範。
這些一直陽性的病人,到底能不能被放出來?
可可這次不幸了感染新冠肺炎,然而更不幸的是她雖然已經沒有症狀,但住院1個多月後,PCR檢查起來卻仍呈陽性反應,所以一直沒有辦法解除隔離,可可一直被醫院「關」起來,不能出院。
「明明都關一個月了,根據科學證據已經沒有傳染力了,怎麼還可以把我關起來!?」
於是可可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強制醫院放人,可可認為並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應該要把她放出去。
問題
罹患傳染病,如果檢驗起來一直陽性,能不能一直把人隔離起來呢?
(A) 可以,如果一直陽性,就必須一直隔離
(B) 不行,如果一直陽性,最多60天,就必須放人
(C) 如果一直陽性,必須30天評估一次決定能不能放人
法院判決
30日須經2位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是否繼續隔離
可可於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月11日,因經專業醫師診斷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衛生局並開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可可即到隔離醫院接受治療;隔30日而於110年1月11日重新經2位專科醫師重新鑑定可可確診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仍持續陽性宜繼續隔離檢疫,因此衛生局又於110年1月11日開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通知可可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0年2月11日止繼續在隔離治療醫院接受治療
接受隔離治療的原因、法律依據及程序都合法
所以可可隔離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已經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條第1、2、3項),況且可可也在110年1月11日又經2位專科醫師重新鑑定可可確診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仍持續陽性宜繼續隔離檢疫,顯然可可仍有出院後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給不特定多數人的危險,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可可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的原因、法律依據及程序都合法。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4 條 第2項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 45 條 第3項
地方主管機關於前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判決結果
可可經2位專科醫師仍鑑定後,仍必須繼續隔離治療。
罹患傳染病,如果檢驗起來一直陽性,可不可以一直把人隔離起來呢?
(C) 如果一直陽性,必須30天評估一次決定能不能放人
大仁哥碎碎唸
去年疫情剛爆發時,曾經有病人治療了2個月仍維持陽性,這類檢驗一直陽性的病人到底能不能放出院呢?如果不能出院,難道就一直隔離、「關起來」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其實是有規範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接受隔離治療的病人必須每30天由兩位專科醫師重新評估是否有需要繼續隔離。所以如果一直陽性,每30天就必須由專科醫師重新鑑定。雖然評估後不見得就能「放人」,但一定要有評估的動作才能在保障病人的人權與社會大眾安全之間儘量取得平衡。
這個案例中,由於衛生單位已經有進行評估,因此整個過程是沒有違法的(當然,法律規範訂定得好不好是另一回事,但至少衛生單位的確是照法規做事)。這案例發生時,對於新冠肺炎何時可以出院還沒有明確規範,但現在已經有明確規範了,所以就算一直陽性,只要符合出院的要求,仍然是可以出院的。
這裡主要是要跟大家說,每30天就一定要給病人一個機會,重新評估是否仍需要隔離才行。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行提字第 1 號裁定(1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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