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拒絕被召回隔離,會違反醫學倫理嗎?
SARS期間,某醫院爆發院內感染,為避免擴大傳染,市政府決定召回院內所有醫療同仁於院內隔離。黑傑克醫師雖然是醫院內主管級醫師,理應服從醫院召回隔離之命令,然而黑傑克醫師認為醫院並沒有完善之配套措施,與其返回高風險之醫院內部隔離,不如直接在家居家隔離,因而拒絕返院。
事後,市政府以黑傑克違反醫學倫理為由,不但處黑傑克罰鍰,還給予黑傑克醫師停業三個月之處分。
「隔離時怎能執行醫療業務?」黑傑克對法院這麼說。
「到院隔離,與醫師到院執行醫師業務、為病人治病是完全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市政府將這混為一談,認為我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真是錯得離譜!」黑傑克醫師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法院還他一個公道。
問題
黑傑克醫師拒絕醫院「返院隔離」的要求,是違反醫學倫理嗎?(單選)
(A) 返院「隔離」與返院執行「醫療業務」無關,故醫師沒有違反醫學倫理,不應以此理由裁罰
(B) 醫師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指揮,黑傑克醫師拒絕接受命令,確實違反醫學倫理
行政法院判決
這個案子峰迴路轉,黑傑克被市政府及衛生局裁罰停業後,先經過訴願程序,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市政府敗訴,認為黑傑克醫師並沒有違反醫學倫理:
返院是集中隔離,並非執行醫療業務,故拒絕返院無違背醫學倫理
「查醫師之天職是照顧病患,並不因不同專科而有所區別,尤其因天災、事故、戰爭或傳染病而發生大量傷患時,具有醫師資格者,理應投入醫療之行列,是上開醫師倫理規範,堪稱正論。然查本件市政府召回黑傑克醫師返院集中隔離,其目的並非僅為照顧病患,更係為避免某醫院的感染疫情向外擴散,已如上述;是以,當時黑傑克醫師既有傳染疾病之虞,屬將隔離狀況,尚不能執行醫療業務、也無法執行醫療業務,自無違反上開醫師法第 24條之規定。」
既無違背醫學倫理,不應決議停業處分
「從而,市政府召回黑傑克醫師係本於黑傑克醫師「疑似被傳染者」的身份,則市政府以黑傑克醫師未能依命令返院接受集中隔離,而認定黑傑克醫師拒絕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規定,以黑傑克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 項第3款規定,決議停業3個月,即屬率斷。」
「黑傑克醫師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覆審決議,即屬有理,爰由本院予以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然而市政府再上訴之後,最高行政法院卻又撤銷這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這麼說:
醫師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與是否執行醫療業務無關
「依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集中隔離..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黑傑克既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令和平醫院自92年4月24日起全院管制,員工召回集中隔離不得拒絕,黑傑克為該院之醫師,依醫師法第24條規定,即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與其當時是否能在醫院中執行醫療業務無關。」
醫師應遵守醫師法之相關規定
「醫師法第25條規定之懲戒,係屬為維持醫師職業倫理或紀律所必要之一種懲處方法,查黑傑克醫師於市政府發布上開命令時,仍為和平醫院執業中之醫師,則自應遵守醫師法之相關規定,又「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除維持專業自主外,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以維繫良好的醫療執業與照顧病患的水準,除了考量對病人的責任外,同時也應確認自己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通過之醫師倫理規範,由該規範可知,醫師除了具有對病人之責任外,同時也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負有責任,而醫師法第24條既明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則主管機關基於當時之考慮,以醫院內之醫事等人員,處於高度感染區,恐因已遭感染而不自知,可能將病原散播危害他人,為防疫之需要而下達先行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之命令,醫師之天職(社會責任)是照顧病患,尤其因天災、事故、戰爭或傳染病而發生大量傷患時,具有醫師資格者,理應投入醫療之行列,始與上開醫師法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通過之醫師倫理規範相符。」
醫師應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不得例外
「黑傑克醫師不能以被通知返院僅係為了隔離,遂據以推卸參與SARS防治之責任。黑傑克醫師係市政府所屬的醫事人員,理當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尤其當其他的醫護人員都遵從指揮而歸隊時,更不得例外。」
黑傑克醫師拒絕接受命令,違背醫學倫理
「黑傑克醫師僅顧及自身安危,拒絕接受命令,其有違背醫學倫理之情事,至為明確,市政府以黑傑克醫師違背醫學倫理之情事予以懲戒,為醫師法所明定之懲戒事項,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黑傑克醫師原本以為行政法院撤銷了停業處分、終於還給他公道,最後卻被最高行政法院打了回票,黑傑克醫師仍然被認為違反醫學倫理,而應該接受處分。
大仁哥碎碎唸
疫情當前,醫師若不服衛生主管的指揮,到底有沒有違反醫學倫理?甚至,會不會構成違法呢?
SARS期間,和平醫院封院並召回所有醫療人員在院隔離,有醫師不服此命令,拒絕返院,選擇在家居家隔離,雖然醫師主張返院隔離與返院執行醫療業務並不同,但最後法院仍認為醫師必須接受主管機關之指揮,裁罰有理。
這個案例中,醫師拒絕被召回醫院隔離,被認為違反醫學倫理以及醫師法而被裁罰停業。因此,醫師有接受主管機關命令的義務,若不接受,可是會違反醫學倫理、甚至違反醫師法哦!
另外,很多朋友反映:明明召回隔離的規畫有問題,例如動線、場所…等等,甚至事後也被監察院糾正,如此醫師也是違反醫學倫理、違反醫師法嗎?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醫師也有提出,法院是這麼回答的:
「至於監察院糾正案固然指摘隔離措施欠當(選址未盡審慎、未切合「隔離」之學理要求),召回院內醫護人員之目的並未釐清,貿然強制召回,引起抗爭議論,核有未當等語。然行政訴訟僅得審 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而不及於是否妥當,上開監察院之糾正案僅指措施未當,尚難執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也就是說,雖然召回措施欠當,但這與法院的判決是兩碼子事。(白話文:那是你家的事,我不管)
所以…..意思就是醫師就是要聽老闆(衛生局)的話,你不聽就等著被罰吧!(泣)
參考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 訴 字第 1708 號判決(94.06.21)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 判 字第 2054 號判決(9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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