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要求強制隔離,有沒有違憲呢?

SARS期間,某醫院爆發院內感染,為避免擴大傳染,市政府決定召回院內所有醫療同仁於院內隔離。黑傑克醫師雖然是醫院內主管級醫師,理應服從醫院召回隔離之命令,然而黑傑克醫師認為醫院並沒有完善之配套措施,與其返回高風險之醫院內部隔離,不如直接在家居家隔離,因而拒絕返院。

事後,市政府以黑傑克違反醫學倫理為由,不但處黑傑克罰鍰,還給予黑傑克醫師停業三個月之處分。

黑傑克醫師不服處分,決定提出釋憲,認為強制隔離的作為已經違憲…

 

問題

政府因為疫情控制,而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會違憲嗎?(單選)

(A) 強制隔離沒有經過法官審理,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護
(B) 疫情控制比較重要,因此強制隔離沒有違憲

 

大法官釋憲

強制隔離立法是屬正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必要處置所包含之強制隔離,旨在使主管機關得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置於指定之處所,使與外界隔離,並進而為必要之檢查、治療等處置,以阻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維護國民生命與身體健康,其立法目的洵屬正當。

 

強制隔離規定是必要且有效控疫情的手段

強制隔離,其目的並非直接出於拘束上開受隔離者之人身自由,而面對新型傳染病之突然爆發,或各種法定、指定傳染病之快速蔓延,已(或將)造成全國各地多人受感染死亡或重大傷害之嚴重疫情(例如SARS),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處置,進而予以觀察、檢查、預防接種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

 

傳染病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並不同,不須走刑事處罰之程序

強制隔離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已如前述,故其所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自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類。

 

強制隔離與防疫決定,與法院審問作決定並不同

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客觀之決定,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必須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就是否拘禁加以審問作成決定之情形有別。

 

傳染病相關防治措施,自以主管機關較為專業,較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之措施,方得以克竟其功。傳染病防治之中央主管機關須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訂執行計畫,並付諸實施。是對傳染病相關防治措施,自以主管機關較為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釋憲結果

政府因為疫情控制,而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會違憲嗎?

(B) 疫情控制比較重要,因此強制隔離沒有違憲

 

大仁哥碎碎唸

疫情期間,政府為防範疫情擴散而下強制隔離的決定,但到底強制隔離有沒有違反人身自由、會不會違憲?SARS期間,的確有醫師因不服強制隔離的規定而受罰,因此申請釋憲。但最後釋憲的結果認為,傳染病之強制隔離與刑事案件並不相同,為了疫情有效控制,應由衛生主管機關之防疫措施決定,因此強制隔離並沒有違憲!

不過,釋憲文也認為「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所以後來的傳染病防治法也有修法,當因為疫情而必須採取強制隔離時,必須要有隔離治療通知書,上面註明應該要隔離多久,且若病人不服時,也有權利向法院要求審理哦!

 

參考判決

大法官釋字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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