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從檢查台上摔落,是誰該負責?|【醫院管理】
阿美因為長期心跳過慢、呼吸喘、人虛弱,到大醫院檢查後才發現是心臟「完全性房室傳導阻礙」,喬巴醫森建議要安裝心臟節律器,才可以有效改善阿美的狀況。
那天手術過程順利,喬巴醫森放置完節律器後,走出導管室跟阿美的家屬解釋:「手術十分成功,現在裡面在做最後的整理,阿美大約10分鐘後就會出來,我想只要再觀察幾天就可以出院了!」
話一說完,導管室內卻忽然傳出碰撞聲響及驚呼聲,沒想到竟然是阿美摔下手術機台!阿美因此撞到頭導致腦出血,雖然醫院緊急幫阿美開刀清除血塊,但阿美仍然陷入昏迷。最後阿美在臥床幾個月後,不幸因為敗血症而死亡。
家屬質疑,當時技術員就是因為解開了阿美的手腳約束,又沒在旁注意,才導致阿美摔落機台。
技術員小徐則解釋,那天是因為阿美想咳痰,主動要求小徐解開約束,他才幫忙解開。而且他也有提醒意識清楚的阿美要小心、不能亂動,但因為小徐還有收拾器材的工作要做,結果才轉身收拾沒多久,阿美就摔落了。
阿美的家屬決定提出告訴,要求醫院賠償。
「我都有照著導管室的作業規範,對於意識清楚的病人解開約束後,都有提醒他們不能亂動,沒想到阿美自己擅自移動才忽然摔落,我當下根本沒有辦法防範,這並不是我的過失啊!」小徐向法官解釋。
問題
您覺得,阿美摔下機台導致日後死亡,誰該負賠償責任?
(A) 喬巴醫森
(B) 技術員小徐
(C) 院長
(D) 阿美是自己亂動才摔落,醫師、技術員及院長都不用賠償
醫療鑑定怎麼說
解開約束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
「意識清楚的病人於手術結束後即可解開約束帶,以減低病人之不適感及不安感。本案依病歷紀錄,未記載開始手術及解除約束帶之時間,然此約束屬常規處置,並非病歷必須記載之事項,僅可推測應係於手術結束後,解開約束帶,當時病人意識清楚,於手術完成後解開約束, 以減低病人之不適感及不安感。」
「本案解除約束之時點推測於手術完成後,當時病人意識清楚,可充分配合,臨床上並無不妥,符合醫療常規。」
法院判決這麼說
技術員解開約束,並沒有過失
法院依照被告聲請,查詢其他醫學中心提供內部制定的「心導管檢查作業規範」,對於使用約束帶並沒有特別規範,因此可以認為被告所說「使用約束帶只是為了避免病患在過程中碰觸傷口而導致傷口感染,在手術完成後就沒有再使用的必要。」並不是虛假的。因此,小徐既然是在手術完成後才解除約束帶,而且當時阿美也意識清楚,所以小徐解開約束帶並沒有不當或違反醫療常規。
不能要求技術員從頭到尾觀察阿美的一舉一動,因此小徐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阿美是在手術完成、解開約束帶後,等待病床推入心導管檢查室時,才從心導管機台上跌落。當時阿美的意識清楚,而且行動控制能力並沒有受限,而小徐除了必須進行術後傷口護理的工作以外,還要負責術後收拾整理,例如移除消毒紗布、儀器設備、器械用具及布單等等,否則病患就沒辦法從檢查台上移動到病床上,因此並不能要求小徐在從事這些工作時,還必須從頭到尾觀察阿美躺臥在心導管機台上一舉一動的高度注意義務,更何況小徐只是受僱在醫院的心導管檢查室技術員,只負責執行術後護理及整理工作,並沒有指派護理人員的權責,並不能將他的職責無限上綱,也就是說,即使醫院手術或心導管室的人力配置不足,也不能這樣就認定小徐有過失。小徐並沒有違反護理人員應盡的注意義務。
醫院沒有妥善配置人力或增設保護措施,沒有盡到保護病人安全的義務
阿美下半身躺臥的寬度只有45公分,而且四周並沒有設防護設備,因此阿美從心導管機台上跌落的風險的確比一般病床或手術台還高,醫院應該給予更高程度的保護及照料,以確保病患在施行手術、術後等待清潔整理、及移動到病床時的安全,例如可以設置移動式護欄或妥善配置人力,用來避免病患此時跌落的危險,而且這些防範措施相較於病患而言,醫院明顯較有能力去完成,但醫院卻沒有去做,只以醫護人員提醒病患不能擅自移動的方式,那不能認為已經有盡到醫療契約上保護安全的義務。
判決結果
醫院沒有盡到保護病人安全的義務,必須賠償7位家屬共515萬元
這題答案是 (C) 院長 (醫院負責人) 要負賠償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例目前上訴到高等法院,案子並還沒定讞,但大仁哥覺得不管最後的結果如何,病人安全的保護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還是提前分享給大家!
法院認為技術員當時的確必須要忙著收拾工作而無法注意到病人狀況,因此並不是他的錯,追根究底是因為醫院沒有足夠的安全措施或人力才讓病人摔落機台,因此醫院該賠,而不是技術員要賠。
其實大仁哥肯定法院這樣的判決,如果醫院不用負責,只會讓血汗情形更嚴重,醫院拚命省錢縮人力、加重臨床醫療人員工作負擔、出事了又要第一線人員負責,那根本不合理!只有讓醫院必須對人力設置負責,才可以讓照顧品質提升,進而增進病人的安全!
所以,下次如果有病人跌倒事件要寫報告時,就附上這篇判決,然後寫上:「人力不足,請院長負責吧!」XDD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 5號判決(109.03.27)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3號判決 (審判中)
延伸閱讀
➡ 什麼情況該通知病人回診?闌尾炎未通知病人回診,誰該負責任?
➡ 更多你不知道的醫療法律?目錄由此去:那些老師沒教過你的醫療常規
臉書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