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竟然腦部缺氧,醫師是延誤生產嗎?|【醫療常規】
Zoe是一位期待著小寶寶出生的年輕孕婦,這天早上破水了,所以入住到某評價很好的婦產科診所待產,但是入院後過程卻不太順利。
由於Zoe子宮頸開頸緩慢,診所黑傑克醫師給予催產素催產,然而打針之後Zoe卻開始劇烈腹痛,後來有找麻醉科醫師實施無痛分娩,但都已經過了半個小時,Zoe的腹痛仍然沒有明顯改善。
至於胎心音監測也是不穩定,剛做完無痛時,胎兒心跳是180,沒想到一小時後卻降至60,黑傑克醫師發現這狀況之後,立即安排緊急剖腹手術。
不幸的還在後頭。
沒想到胎兒產出後,APGAR分數只有1分及6分(滿分為10分/10分),情況非常不好。後來胎兒雖然經過急救,但腦部已經重度缺氧、並產生重度肢體障礙,需要人照顧。
Zoe質疑黑傑克醫師怎麼沒有提早發現胎兒窘迫、儘早處理。從胎兒心跳180到後來的緊急剖腹,中間竟然延遲了近2個小時,因此決定向法院提起告訴,希望討回公道。
高等法院認為有醫療過失的情形,認為黑傑克醫師應該賠償Zoe及家人共740萬。
黑傑克醫師不服,決定再提出上訴。
問題
根據以下時間進展,你覺得黑傑克醫師有醫療過失嗎?
(10:00多打催產後開始腹痛、10:30胎心音陸續到180、11:30胎心音不穩定會掉到60、12:00緊急剖腹)
(A) 黑傑克醫師延誤胎兒評估,應該賠償
(B) 黑傑克醫師已儘快處理,沒有過失不用賠償
法院判決
這個案子竟然已經纏訟13年了!民國97年發生的事情,一直到今年4月才終於確定。一審時認為醫師不用賠償,沒想到二審卻逆轉認為醫師該賠740萬,後來醫師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判決有問題,將高等法院醫師判賠的判決廢棄,並請高等法院重新審判(法律用語:更審)。
(就是老闆不滿意,要求退回重寫的意思。)
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後的判決,終於在今年出爐了,後來再經最高法院後全案終於確定。我們就來看看到底最後的判決是如何吧!
原二審法院判賠原因1:胎心音記錄非連續記錄,醫師使用瑕疵的機器,有疏失
「可知病人Zoe使用之胎心音監視器有無法於監視紀錄單明示時間,且紀錄紙上顯示有多次非連續紀錄等瑕疵,查當時該診所接生之產婦應不只Zoe 1人,尚有其他產婦等6人,但僅見Zoe使用之胎心音監視器有異狀,Zoe使用之胎心音監視器有異狀,黑傑克醫師係專業醫師,竟以有瑕疵之胎心音監視器供Zoe使用,必無助「早期發現異常,早期處置」,況且依公平原則,Zoe使用,必無助「早期發現異常,早期處置」,況且依公平原則,黑傑克醫師未能舉證證明上開胎心音監視器紀錄之無時間顯示及不連續等重大瑕疵,並未造成其延遲研判發現胎兒有胎兒窘迫症情事。故堪認黑傑克醫師無法藉由胎心音監視器之紀錄,作正確之觀察及藉由警告系統察覺產婦異常而怠於醫療行為,其顯為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疏失,造成胎兒因胎兒窘迫症而受有上述重傷害之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因為胎心音記錄不連續,就認為醫師有過失
「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認胎心音監視器紀錄不連續為重大瑕疵,而為不利醫師之判斷,未免速斷。」
重審判決:不能認為胎心音非連續記錄,即認醫師有重大瑕疵
「依醫療鑑定書鑑定意見載明:「根據卷附病歷之胎心音紀錄中最後一張胎心音紀錄紙上,胎心音有不正常之胎心音減速情形。此張胎心音紀錄紙上有數分鐘非連續紀錄,根據醫師及護理人員表示為孕婦側躺等醫療處置所致。」況麻醉科醫師為Zoe做無痛分娩時亦曾拿掉胎心音監視器,另護理師於麻醉科醫師發現胎心音下降後,亦協助找胎心音位置、給產婦氧氣、搖產婦肚子、側躺等作為,則胎心音紀錄紙上有數分鐘非連續紀錄,應認係因醫護人員為Zoe做側躺等醫療處置所造成,自難據認該紀錄不連續乙情,遽以認黑傑克醫師確有醫療行為之重大瑕疵。」
原二審法院判賠原因2:胎心音下降後,醫師未立即到場處理,有過失
「自11時4分之第2份第1頁監視紀錄反推30分鐘,即可勾稽確知第1份第3頁之胎心音監視紀錄顯示胎兒心跳過速飆升至180次左右之時間點應為10時35分許,此狀況顯示當時胎兒心臟供氧急促,已有新的病況發生,黑傑克醫師係專業醫師應知曉心跳飆升,必事出有因,當可謹慎研判此可能為胎兒窘迫症狀之徵兆,甚且10時42分後,胎心音降至60以下,均未立即到場診斷處理,卻予以忽視,未加以防範,終至發生上述重傷害之結果,則黑傑克醫師顯未依循一般公認之臨床醫療行為準則,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以從事醫療行為,即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堪以認定。」
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因為醫師未到場,就認為有醫療過失
「原審未遑詳查,徒以黑傑克醫師未到場診視,遽認其有醫療過失,自有疏略。末查黑傑克醫師抗辯胎心音上升至180 之情形,為臨床常見之現象,此可見於同日其他產婦之病歷紀錄;又其院內之病歷表記載雖簡略,但護理人員已於7:30、7:50、8:50、9:30、10:40、11:32監看Zoe之胎心音或為無痛分娩注射,且記載於分娩記錄表。」
重審判決:胎兒窘迫並無法由胎心音監視防止,且病歷之胎心音可判定為催生之正常陣痛
「綜合上開鑑定書之鑑定意見,認胎兒窘迫之情形,並無法由胎心音監視器予以防止,又胎兒窘迫不是常見之原因,事後依此認定為胎兒窘迫之最早前兆,恐有困難。另Zoe於診所之病歷資料所附編號(1)至(5)子宮收縮胎心音監視紀錄單,僅編號(5)可看出胎兒心跳異常,其餘均無法看出胎兒窘迫,亦無法單獨據以診斷為胎盤早期剝離;且依病歷資料所附之胎心音記載及子宮收縮圖,可判定係為催生後之正常陣痛。」
最後,這個案子在經歷13年後,終於判決醫師並沒有醫療過失。
「由上述各項證據,並無法證明黑傑克醫師之醫療行為有何過失,且黑傑克醫師發覺胎心音異常後,於同日12時05分為Zoe進行剖腹產手術,難認有延誤,是認對胎兒窘迫之發生及其各項醫療處置亦無疏失之處,自不構成侵權行為責任。Zoe及其家屬據此請求黑傑克醫師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於法無據。」
判決裡則是還有許多生產時應該遵守的「醫療常規」鑑定意見,也簡單附給大家參考:
1. 依各醫院之規範不同,無論胎心音監視器是否設有警告系統,一般醫護人員會於一定時間內觀察胎心音監視器上胎心音變化情形;惟並無每30分鐘一定要觀察胎心音變化之規定,然一般於30分鐘1次為原則。
2. 胎心音注視器係有助「早期發現異常,早期處置」,惟即使發現胎心音異常,監視器並無法避免產程進展中胎兒窘迫情形,使新生兒受傷害等合併症造成之損傷。
3. 依醫療常規,胎兒窘迫症之處置,初步為將產婦採左側臥姿勢,並給予氧氣,如胎兒窘迫情形未改善,則採收緊急剖腹產。
4. 所檢附之所有胎心音紀錄,均未明示時間,惟依所附子宮收縮胎心音監視紀錄單,有一部份可診斷為胎兒窘迫,但並無法單獨據以診斷為胎盤早期剝離。胎盤早期剝離之診斷需配合臨床徵候,如腹部僵直、陰道出血等,但上開臨床徵候,在病歷中並無描述。
5. 於11時20分許發現胎兒窘迫後,為請麻醉醫師準備麻醉、備血、為產婦消毒、導尿等術前準備,均需相當時間,故至12時5分許進行手術,尚難認有延誤。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真的纏訟了很久,但今年終於落幕確定。發生這種事對於醫病雙方都是打擊,不管最後判決如何,其實都已經造成醫病雙輸的局面。
大仁哥想藉這個案例提醒大家的是:因為生產有許多風險,所以醫護人員一定要更小心地面對與處理產婦的狀況,萬一真的發生不幸,現在已經有生產事故救濟的管道可以申請。如果可以的話,醫護人員應該儘量協助病方一起度過這不幸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醫 字第 11 號判決(102.11.2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 醫上 字第 1 號判決(107.01.23)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760 號判決(108.01.10)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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