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懶人包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是不久前行政院為了處理醫療爭議事件而通過的草案,雖然行政院草案離正式立法院通過還有一段距離,但我們還是先從懶人包來看看草案裡在講什麼吧!

根據官方表示,「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是為了為「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並建立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儘速向病人等溝通、說明之機制,俾利後續調解程序之進行」而立的法案。

 

首先先針對名詞定義做說明:所謂的「醫療爭議」是指「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醫療事故」則是指「病人接受醫療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

 

我們可以把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的時間軸畫成幾個階段:院內關懷、爭點評析、爭議調解、系統除錯。而「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首先即在各個階段成立不同的組織: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責評析機構、醫療爭議調解會及專案調查小組,以處理各階段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院內關懷」這個階段:

 

法案裡規定只要大於100床以上的醫院,院內皆要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提供關懷服務,並且主動告知病人及家屬相關程序及資訊。

 

而關懷小組於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院方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其他陳述,並不能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以鼓勵院方勇於向病人或家屬誠實說明、表達遺憾或歉意,並緩和醫病緊張關係。

 

再來則是爭點評析階段: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委託具醫事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醫療爭議之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評析過程則是採雙向匿名。雙方當事人皆可繳納費用申請醫療爭議事件之評析意見。

 

此評析意見主要提供於後續醫療爭議之調解程序參考運用,目的在於拉近醫病雙方之認知差距、使調解程序順利進行及修補醫病關係,所以評析意見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法案規定醫療爭議事件進入訴訟前,必須先強制調解。

 

主管機關則應設醫療爭議調解會,以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

 

調解程序原則上並不公開、也不能錄音錄影。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遺憾、道歉、讓步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其他陳述,一樣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若雙方調解成功,則當事人不能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且調解結果等同判決之效力。相反的,若調解不成功,亦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且調解期間並不受「六個月內提告訴」規定而影響告訴權利。

 

最後,則是系統除錯階段:

 

為了預防不良事件再次發生並解決系統性因素,故亦要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為了鼓勵醫療機構勇於通報,並藉由分析之內容發現真相,營造重視病人安全之文化,所以這些病安事件通報資料、以及重大醫療事故之根本原因分析,同樣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最後,這「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的目的,主要仍是為了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並提升醫療品質而定之法案。仔細研究其內容,會發現各階段的溝通內容、評析結果、調解過程、原因分析等等,均不得採為訴訟裁判之基礎,以鼓勵醫病雙方可以坦誠面對醫療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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