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病人簽了手術同意書,真的就有用嗎?
上次說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及治療皆需要同意書,但「同意書簽了真的就有用嗎?怎麼聽說很多人簽了同意書仍然被判賠錢?」是很多醫師心裡的疑問,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同意書到底要怎樣才會有效?
同意書- 有講才算數
一樣要提到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2676號判決,當時的情況是有位病人要做心導管,但醫師並未仔細解釋做心導管手術的風險,就請護理師拿同意書給病患簽,然而後來卻發生不幸,病人因心導管併發症而死亡。
結果法院是這麼說的:
「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意思就是:同意書不是簽了就有用哦!一定要真的有先解釋過,而且病患或家屬懂了才行。也就是說,如果沒人解釋,光叫病人簽名,這樣的手術同意書不管寫了多少內容,都是不會有效的。
同意書- 有寫才有用
如果通過了第一關,醫師真的有去解釋、病患也懂了。同意書上又要有什麼內容才會有用呢?這內容就是醫療法第63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由於醫療法規定「可能發生之併發病及危險」要說明,而且在此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法院也解釋「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皆必須告知。所以同意書就必須把所有「可能」的併發症都寫上去才行。當然,這時候醫師們一定會有個疑問,如果這「可能」的機率很低很低、低到幾乎是零的低,那還要不要講?關於這個問題,法理上的確要講,當醫師因為機率過低選擇不講時,法理上就是剝奪病人知道的權利,既然如此,醫師就要自己去承擔這「萬一」發生的風險了。
如果若真出了併發症,回頭檢視手術同意書時,同意書裡卻沒寫到這項併發症,法院就會因此認定醫師沒有解釋到此風險,那就很抱歉,醫師可能又要賠償了。(是你自己覺得不會發生你才不講的吧,現在既然發生了,那你就自己負責吧!)
結論- 有講才算數、有寫才有用
所以,大家應該比較清楚了。同意書必須先經過告知說明的動作才會有效力,而且內容則是要寫得越詳細越好,沒寫到的法院可能就會當作醫師沒講到。現在大家知道為何有的同意書有用、有的同意書沒用了吧?
作者:楊坤仁(急診醫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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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因白內障手術,延伸醫療糾紛的問題,請問,我能請教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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