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病人不出院就是不出院,醫院可以強制病人出院嗎?

 

病人因發燒不適至某醫院急診,然而在急診留觀時忽然突然癲癇發作、無呼吸、無脈搏,急診急救後, 病人接受剖腹探查手術及住院,然而病人已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意識不清長期臥床。

病人住院四年後,醫院正式發文給家屬,告知病人已無住院必要,建議出院並轉入護理之家,然而家屬未處理。隔年醫院再次向法院送陳報狀,表示終止醫療契約,但家屬仍不辦理出院。病人住院七年後,醫院正式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病人出院。

問題

既然醫療契約已成立,醫院可不可以片面終止醫療契約,要求病人出院?
(O)可以(X)不行。理由是?

 

法院判決

若無危急之情況,醫院應預先通知,給予時間尋找替代照護

「醫療契約性質兼屬強制且具公法上義務,醫療院所應依行善原則,忠實建議病人應轉診或接受其他較妥適之治療,基於病患自主權之尊重,疾病患與醫療提供者間之信賴關係,病患原則上有任意終止醫療契約之權利,然而醫院則不具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此乃係因醫院所受委任處理者,為病患之生命、身體與健康等人格法益,倘醫院於治療進行中任意終止器醫療,對於病患生命、身體與健康法益將造成重大不利益,自不應一概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定。但此並非意謂醫院絕無終止醫療契約之權利,而醫院得於何時終止醫療契約?應依據醫療契約之目的,斟酌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判斷之,而在醫院無法繼續診治病人時,須於病患無危急之情況下,預先通知,給予病患充分時間找尋替代之醫療或照護提供者,而後始能依醫療法第75條第3 項通知辦理出院或轉院而終止醫療契約,病患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俾使醫療資源得以有效利用。」

 

醫院預先通知並給予時間後,可合法終止醫療契約

『參諸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病人在手術切除乙狀結腸後,病情也逐漸獲得穩定,代表手術去除感染病灶,已達到治療效果」之鑑定結果,及病人住院病程記錄及會診回覆單所載,醫院就病人之病情進行會診結果,及參考醫院所提出病人最近一年之病歷資料顯示,針對於病人目前之病況,原告醫院係予以支持性治療(例如:管灌餵食、 點滴補充營養等),被告並不需依賴醫療設備維生等情以觀 ,足徵醫院於病人住院期已持續給予相當之治療及照護 ,並已合理判斷其適度完成其醫療債務。至於病人之缺氧性腦病變係醫院無法繼續積極診治,屬需長期照護之情形 ;況病人目前病情穩定並已轉入外科普通病房,已非病況危急之人。據此,醫院自得預先通知被告或被告之家屬,並給予被告之家屬充分時間找尋替代照護提供者,而後始能在合於醫療法第75條第3 項規範下終止醫療契約。』

 

醫療法規定:病人可出院者,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在醫療提供者決定病患已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或病患拒絕配合醫療行為,甚至病患必須轉診,而由醫療提供者合法終止醫療契約時,病患即無請求該醫院繼續治療之權利,此由93年4 月28日修正醫療法增訂第75 條第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病人可出院者,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俾使醫療資源得以有效利用。」等語即明。』

判決結果

既然醫療契約已成立,醫院可不可以片面終止醫療契約,要求病人出院?(O)可以
但有三個條件:1. 病患無危急狀況;2. 預先通知;3. 給予充分時間找尋替代醫療或照護。

大仁哥碎碎唸

病人若拒絕出院,醫院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要求病人出院呢?雖然醫療法第75條第3項規定「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但沒有其他條件或限制?這個判決告訴我們醫院在終止醫療契約、要求病人出院前,必須做到三個條件:1. 病患無危急狀況;2. 預先通知;3. 給予充分時間找尋替代醫療或照護。如此才可以合法地終止醫療契約,要求病人出院。

另外,大仁哥這裡還注意到一件事,法院說:「醫療提供者決定病患已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或病患拒絕配合醫療行為,甚至病患必須轉診,而由醫療提供者合法終止醫療契約時,病患即無請求該醫院繼續治療之權利。」重點是其中這句「病患拒絕配合醫療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病患有醫療暴力行為、或其他不願意配合醫療行為的行動舉止時,只要病人沒有危急狀況,醫院也是可以終止醫療契約的哦!

最後再提醒一次大家,終止醫療契約、要求病人出院的三個條件:1. 病患無危急狀況;2. 預先通知;3. 給予充分時間找尋替代醫療或照護。記起來了嗎?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10 號判決(106.07.2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醫上字第 8 號判決(106.11.0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2 號裁定(107.02.07)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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