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大火,是因為護理師防火管理不善?
護理之家竟然發生大火,還造成15名住民死亡的悲劇,檢察官認為護理師因為防火管理不善才造成電器走火,因此認為護理師有過失致死的嫌疑,將2位護理師起訴。
護理師到底有沒有責任要做防火管理?醫院失火了是護理師的責任嗎?讓我們繼續往下看吧!
「失火了!大家快來幫忙!」夜裡的護理師驚慌地喊著。
暗夜裡,一把無名火忽然從病房裡燒了起來。大仁醫森經營的這間以照顧年長者為主的護理之家,住民們或是年紀大、或是行動不便,萬萬沒想到竟然遇上了火警。
「快!快打119!」值班的小李連忙指揮大家,一邊打電話求救,一邊協助住民們逃生。
通常不管是醫院也好、護理之家也好,夜間的醫療人力都比較少,這天晚上的護理之家也是一樣,夜間只留下幾位護理師及照顧員值班而已,人力實在不夠幫助這些住民逃離現場。
很遺憾,這場大火最後還是造成了護理之家中15位住民死亡。
檢察官介入調查後,發現起火源是家屬帶進來的「超長波床墊」,因此檢察官認為,既然住民生活公約禁止民眾使用自備電器,身為護理之家「防火管理人」的護理長秀秀、以及負責「用電安全檢查」的護理師莫莫,兩人應該要盡到管理的責任,必須為這麼嚴重的傷亡負責,因此將秀秀及莫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問題
病患私人床墊起火讓醫院發生火災,負責「防火管理人」及「用電檢查」的護理師應該要負責嗎?
(A) 既然是防火管理人或用電檢查負責人,那就要為此負責,成立過失致死罪
(B) 防火或用電檢查並不是護理師的專業,所以兩人都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法院說:要先看兩人有沒有 1.「保證人地位」及 2. 盡到「注意義務」
法院說:
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而「作為義務」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來判斷在法律上有沒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注意義務」則是以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可以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的結果。
護理師不具保證人地位
護理師的專業是醫療照護,不是消防安檢
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有:護理評估、護理措施、護理指導、護理諮詢與醫療輔助行為,且檢視護理之家的業務手冊中關於護理長及護理人員之職責規範,也沒有提到防火責任。所以護理人員基於護理人員法的法定義務,並不包含其消防安檢,且護理人員於其專業養成教育中,也是以病患照護醫療為主,消防安檢並非她們的專業,再加上護理人員平時照護病患的工作量已經很繁重,如果再課以消防安檢的責任,實在超過她們專業及工作上的負荷,而逾越法律對護理人員的要求。所以如果只以護理師秀秀指派為防火管理人,就認為她具有保證人地位責任,實在已經超出消防法相關規範的精神。
用電安全檢查的範圍是高耗能電器,與床墊無關
「落實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的檢查」文字,記載在廚房瓦斯等用具及便利商店內的微波爐、電鍋、烤箱等高耗能電器的文句後,可推知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的電器檢查範圍是專指高耗能電器,與引起火災的超長波床墊無關,不能從此規範認為護理師莫莫就負有保證人的地位。
沒有預見可性及迴避可能性
氣墊床並不是高耗能電器
護理之家禁止使用非供醫療用的高耗能私人電器,主要目的在避免電流量過載引發火災,但一般氣墊床並不是高耗能電器,而超長波床墊就算是長時間插電使用,護理人員從產品種類、外觀,判斷超長波床墊屬於低風險的電器產品,在正常使用下不致產生火災,與一般社會通念符合。
從外觀無法目視觀察電源線內部問題
如果床墊電線外觀塑膠皮沒有破損,只用眼睛看並沒辦法看出電源線內部的問題,因此超長波床墊起火,並不容易用目視的方式觀察電源線外觀而知道,不能認為護理師 2人客觀上可以預見及防止不當使用的情形。
床墊使用不當,並不是護理師可以預見及防止
火災發生時,該產品僅使用1 年,並不是老舊的機器;而2位護理師平時並未使用超長波床墊,且護理師莫莫擔任用電安全檢查者,並不曾受過相關訓練,也沒有配置有何專業器材,只用目視就必須勾選表格項目進行檢查,則就算2位護理師對機器進行檢查,也無法檢查出超長波床墊內部配線或電源線內部是否有異常,本案件因超長波床墊使用不當而導致火災發生,並不是2位護理師可以預見及防止。
判決結果
兩位護理師都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答案是(B) 防火或用電檢查並不是護理師的專業,所以兩人都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大仁哥碎碎唸
這一個故事是前幾個月的大新聞了。醫院失火,護理師卻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這事件當時佔據了新聞頭版好幾天。
最後被起訴的2位護理師雙雙被法院判決無罪,主要原因是防火並不是護理師的專業能力,並不是醫院為護理師掛上一個「防火管理人」的頭銜後,護理師就要為火災負責。而「用電安全檢查」主要的範圍則是在電鍋、微波爐等高耗能電器,住民常用的私人電氣床墊並不包括在檢查範圍之內,再加上護理師並無法預見或避免床墊起火,所以最後法院認為兩人都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這個故事應該必須要提醒醫院管理階層:防火責任必須由專業的防火人員負責,並不是把「防火管理人」掛在護理師身上就可以當作有盡到防火責任。護理師的專業是在照顧病人,而不是電氣保養或修理燈泡水管哦!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 463 號判決(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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