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術後卻雙腳癱瘓?醫師被判刑的原因是…

Tony是一位中年男性,長期有背痛且延伸至右下肢,非常苦惱。Tony經過復健科治療後,背痛情況仍然無法改善,於是這次找到了神經外科名醫 Dr. Strange。Dr. Strange為Tony安排MRI後,發現是腰椎第1234節皆狹窄合併神經壓迫,故為Tony安排住院並實施腰椎手術。

4節腰椎手術可是大手術,當天開了7個小時才完成。術後當天晚上,Tony卻覺得雙腳無力(術前雙腳肌力5分、術後肌力2分)。Dr. Strange認為是因為術中血壓偏低,導致脊椎缺血引起麻痺,所以決定使用類固醇藥物治療Tony。

一星期後,Tony症狀並未改善,因此再度安排MRI檢查。

「都過了一星期了,我怎麼還是兩隻腳都無力、站不起來?」Tony對Dr. Strange提出疑問。

「沒事沒事,只要再繼續吃藥及復健就好了」Dr. Strange一邊看著MRI,一邊對Tony這麼說。

Tony不放心,隔天再詢問院內其他醫師。沒想到醫院高層與另一名神經外科醫師卻一起向Tony解釋,說Tony的情況需要緊急再度手術,當天開刀後才發現原來腰椎有大量脊椎外血腫,且造成馬尾神經根壓迫。

Tony雖然再次開刀清除血塊,但雙下肢肌力卻已無法再回復,領了殘障證明。檢察官因此對Dr. Strange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

「第二次手術有很大的問題,原本照我的方法治療,病人雙腿力量已慢慢恢復,結果第二次刀竟然又讓他變無力了!」Dr. Strange這樣跟法官說。

 

問題

你覺得Dr. Strange有刑事上醫療過失嗎?(單選)

(A) 有過失,主要是因為開刀失敗,讓病人併發馬尾症候群
(B) 有過失,主要是因為病人術後雙腳無力,Dr. Strange卻沒有去查原因
(C) 沒過失,脊椎外血腫或馬尾神經根壓迫皆是脊椎手術可能併發症,且手術同意書都有寫這些風險。
(D) 沒過失,Dr. Strange的開刀過程或術後處置皆符合醫療常規

 

醫療鑑定

醫師未及時加以處置,有延誤病情之嫌

「病人於第一次手術後產生雙下肢無力(肌力2~3分)及疼痛,乃由於第1、2、3、4腰椎脊膜腹側有大量脊膜外血腫,造成馬尾神經根壓迫及左側第2、3腰椎弓釘位置太內側,引起椎弓破裂及神經根壓迫所致,然而此脊膜外血腫及椎弓釘錯置,皆為手術可能發生之併發症,此等手術風險有時難以避免,難謂手術有不當及疏失。惟若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宜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本案病人從101年3月12日第一次手術後至3月19日始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3月20日進行磁振造影檢查,3月21日施行第二次手術,此部分,醫師未及時加以處置,似不無延誤病情之嫌。」

 

病人無脊髓缺血之證據,血腫壓迫為導致病人神經功能惡化主因

「此類手術後神經功能惡化之常見原因為椎弓釘位置不佳造成神經根刺激、手術中神經根過度牽引及局部血腫造成神經壓迫等,而非罕見之脊髓缺血所造成,且臨床上並無病人脊髓缺血之證據。本案病人並非屬無症狀之血腫,依第1次手術後MRI及第2次手術中之發現有血腫、局部止血物質造成神經壓迫及椎弓釘位置不佳造成神經根刺激,係為導致病人神經功能惡化之原因。」

 

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及時排除可能原因,醫師違反醫療常規

「臨床上,有神經功能惡化及影像有異常發現時,應及時排除可能原因;與前次鑑定所據之文獻資料認脊膜出血需接受手術比率僅為0.1~0.2%無關,且另有留置過多止血物質造成神經壓迫、椎弓釘位置不佳造成神經根刺激,無法單純化為血腫問題。本案醫師未及時加以處置,似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

 

法院判決

醫師延誤病人接受治療時機,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

「本件被告醫師於為病人施行第一次手術後,已知悉病人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其身為專業神經外科醫師,且為病人之主治醫師,本應注意病人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而依被告醫師之專業知識及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於101年3月12日對病人施行第一次手術後,未及時加以處置,直到病人家屬尋求其他醫師處置,始於101年3月19、20日由醫院安排影像檢查,並於同年月21日由第二位醫師為病人施行第二次手術,被告醫師顯已延誤病人接受適當醫療處置之時機,其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行為,自屬明確。」

判決結果

你覺得Dr. Strange有刑事上醫療過失嗎?(單選)
(B) 有過失,主要是因為病人術後雙腳無力,Dr. Strange卻沒有去查原因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又是醫師被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了!可能有些人看到醫師被判決有罪會覺得這對神經外科醫師並不公平,脊椎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手術,併發症及風險的機會本來就很高,醫療又不是百分百包醫,怎麼又判決醫師有罪?

沒錯!其實法院也知道醫療行為不是100%醫好,所以法官要求的並不是「不能發生併發症」,就如同鑑定報告裡說,手術風險難以避免,故手術並無不當、也無疏失。但是,鑑定報告卻指出「臨床上,有神經功能惡化及影像有異常發現時,應及時排除可能原因」「本案醫師未及時加以處置,似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法院的判決也是著重在「病人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而Dr. Stragne卻未及時處置,最後才導致病人雙腿肌力惡化。

所以,大仁哥最後再跟大家強調:其實法院並不要求醫師的醫療行為不能有併發症,而是要求一旦發生併發症後,應該要儘快發現儘快處理。之前許多有罪判決也都是持這個觀點,所以大家一定密切注意病人的術後狀況,術後病人若有併發症,一直要積極處置哦!

這個案例中,醫師就是因為沒有積極檢查病人狀況而被判醫療過失,一審被判了有期徒刑10個月,後來到了二審才爭取到緩刑三年,不然醫師就要被關囉!

看完這一篇文章,如果您有什麼心得,也歡迎您在底下留言與我分享~~~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醫易 字第 3 號判決(106.12.0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119 號判決(1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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