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可以嗎?網站能不能附媒體報導連結?
診所醫師於其診所之網頁附上採訪連結(1)醫師接受媒體電子報採訪,關於「忍痛不看牙?鎮靜牙醫幫忙不再害忙」之相關報導;以及(2)關於醫師在財經新聞台製播之節目上,說明無痛植牙、術後高壓氧等內容,遭人向衛生局提出檢舉,主張網頁內容涉嫌違反醫療法醫療廣告之規定。
衛人局派人調查後,認為的確違反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不可以「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的規定,開罰診所。診所醫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診所於網路上連結媒體的醫療報導,算違法的醫療廣告嗎?
(A) 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能「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所以違法
(B) 法院認證沒有違法
法院判決
媒體採訪內容為醫療簡介,非醫療廣告
『醫師接受電子報採訪,內容提及:「一般民眾常因懼怕看牙而延誤就醫,導致蛀牙及牙周病之問題,但為使患者可忍受牙科手術之壓力及恐懼,已有所謂TCI (Target control infusion ,標靶控制輸液)鎮靜牙醫植牙療程,可以利用TCI 電腦監控軟體計算藥物濃度,並透過靜脈注射方式給予短效型鎮靜藥物,而TCI 電腦輸液幫浦會依照病患之體質需求,精準給予最適當之藥物劑量,患者可以在很淺眠之狀態下完成牙科手術。醫師為順利為患者進行拔牙,甚至植牙等治療,為了避免傷口腫脤,還會加入高壓氧輔助,使患者甦醒時間快、恢復快。」審視該篇內容,確實是在介紹TCI 鎮靜植牙療程及高壓氧之實施過程及效果。』
「節目上談論有關無痛植牙、術後高壓氧治療等內容,並配合植牙動畫及高壓氧進行之影片,仍係在介紹上開TCI 鎮靜植牙療程及高壓氧之實施過程及效果,故該等報導及電視節目內容確應屬醫學新知之說明;而衛生局於本院審理中,對於該部分亦不主張為醫療廣告,而認僅為醫療簡介。足認該等報導及電視節目內容本身並無以明示、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而達到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情形,確非醫療廣告,合先確定。」
不能僅因內容披上媒體外衣,即認為是醫療廣告而違法
「綜上所述,係爭報導及電視節目內容,既經衛生局認定非屬醫療廣告,不具招徠醫療業務之目的,而係爭網頁之原始內容亦符合醫療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縱將兩者加以連結,亦僅係係爭診所於網頁上說明服務內容及介紹醫學新知,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合法得提供之網路資訊,衛生局自不得僅因該報導及電視節目內容有媒體包裝之外衣,即認屬醫療法第86 第5款所禁止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之醫療廣告,此顯有誤解該款禁止規定之規範意涵。至醫師因上開連結,而間接增加診所及原告知名度、或增加民眾前往係爭診所就診之機會,此應屬附加之效益,但不能以此即認該網頁連結報導及電視節目之情形,即在禁止之列。」
若強行不能宣傳醫療業務,是妨礙民眾獲取醫療新知之權利
「診所確有為患者實施鎮靜植牙及術後高壓氧治療,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等醫療業務即為該診所之服務內容,而係爭網頁所連結係爭報導及係爭電視節目內容,衛生局復無主張有任何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之情形,故無論是作為醫療知識或藉以說明其服務內容,應均符合上開規定。況醫療院所所宣導醫療新知,該新知之範圍必與醫療院所所經營之業務相關,否則強令牙科診所不能宣傳關於牙科醫療業務新知,難道要求牙科診所之網頁應宣導婦科、產科甚至精神外科之醫療業務新知,此豈非強人所難,亦使瀏覽該牙科網頁之民眾得不到預期想瞭解之醫療新知,徒增搜尋之困難。再試舉一例,如強行限制醫療院所不能於己身網頁上連結與己身醫療業務之有關之報導、電視採訪內容,則如台大醫院、長庚醫院等綜合且為教學之醫院,於其等醫院所架設之網頁上,根本無法連結何種醫療業務之報導或採訪,因為任何醫療專科均為該等醫院之醫療業務範圍內,此不啻妨礙民眾自醫療院所及執醫療牛耳之教學醫院獲取醫療新知之權利。」
判決結果
診所於網路上連結媒體的醫療報導,算違法的醫療廣告嗎?
(B) 法院認證沒有違法,因為醫師於媒體發表之內容屬於醫療新知,非招攬病人之醫療廣告
大仁哥碎碎唸
又是一個醫療廣告被衛生局開罰後,又被法院逆轉免罰的案例了。
因為醫療法第86條有這樣的規定:醫療廣告不可以「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這個案例中,診所在網頁上藉由連結附上媒體的報導,衛生局就以違反醫療法規定而罰款5萬元。
(法規內容條文可參考:「慶開幕免掛號費」代價竟然是….?醫療廣告怎麼做才不會違反規定?)
但是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媒體報導的內容屬於合法的「醫療新知」,網站上診所的公開資訊(名稱、地址、…等等)也沒有違法,既然如此,衛生局怎麼可以「一個合法的資訊放在一個合法的網站上」就認定違法?法院認為衛生局並沒有道理因此而開罰,況且醫學中心的網站上也常常有「醫療業務」的報導,並無違法。
法院在判決中再次強調,媒體或節目報導必須是在內容中「明示或暗示其醫療業務而招徠病患為醫療目的」,才叫醫療廣告,且網站上的內容最重要的是不能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之情形,所以最後認為該診所的網站刊登屬於合法的業務宣傳。若不能宣傳(介紹)醫療業務,甚至是妨礙了民眾獲取醫療新知的權利哦!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9 號判決(102.06.2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130 號判決(102.10.08)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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