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猝死,護理師沒巡房有過失?醫院要賠償嗎?

李媽因為有燥鬱症、阿茲罕默症、情感思覺失調等等的情形,這次到身心科病房住院。

這天晚上深夜,室友發現李媽雙腳伸出床欄,身體掛在床欄上雙手下垂,過了幾個小時人卻一動也不動。室友才發現原來李媽早已沒了氣息,趕緊呼叫求救,但醫療團隊雖然盡了全力,卻仍然無功而返。

李媽搶救失敗後,家屬無法接受這件事的發生。調閱了監視器後更發現李媽維持這個姿勢已經1、2個小時了,因此家屬認為是醫院的過失、醫院沒有即時發現才導致李媽的悲劇。

「護理師沒有按照查房的規範查房,才導致這次的不幸!」家屬這麼說。

當天大夜班負責值勤的護理師小百合,在法庭上解釋:

「我們夜班護理師一個人要照顧28位病人,學姊之前教我每 3 小時巡房 1 次就好,我一開始是 1 小時巡 1 次, 但被病人說會干擾他們睡眠,所以後來我就都看監視器畫面確認病患的狀態。當天李媽坐起身來,身體靠在床欄上卻低著身,李媽好像手正在撿掉在地上的東西似的,我看她的手都有在動啊!」

醫院也根據鑑定報告,說:「即使本案被告小百合依照病房手冊規定每小時進行查房,病人仍有可能因腦部缺氧在極短時間內死亡,故兩者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

 

問題

您覺得李媽在病房內因不明原因死亡,醫院或護理師要負責嗎?(單選)

(A) 如同醫院所說,就算即時發現,也不一定可以即時挽救,因此沒有因果闗係,在法律上不成立。
(B) 護理師沒照病房手冊每小時查房,有過失,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C) 護理師大夜班需照顧28位病人,情有可原,因此護理師刑事無罪,但醫院民事須賠償。

 

法官判決這麼說

 

護理師沒有依工作手冊的規定於每小時須巡房 1 次並留下記錄,違反注意義務、有過失:

證人護理師證稱:「病房當時住28位病人,有規定 1 小時巡房1 次,有巡查表需填寫」;「每小時巡房 1 次,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巡房方式是到每間房間去走,看病人有無呼吸或其他什麼狀況,夜間睡眠時間也是要走進病床看,除非病友有交代會嚇到,我們才會遠遠的看,但是這間病房並沒有交代不要走近床」

工作手冊大夜班工作職責規定:「視情況而定隨時查房,以了解病人病況,最少每小時須查1 次並留下記錄」,依照規定,護理師小百合理應每個小時到李媽的病房巡防1 次並留下記錄,但小百合卻便宜行事,只看監視器畫面方式確認病患生理狀況,代替實際巡房,明顯違背工作手冊的規範,就算醫院人力配置不足,但依照當時的情形並沒有不能注意的事情,這可以認為護理師小百合沒有每1 小時定期巡房1次,有過失。

 

護理師承認沒有去巡房

小百合自己承認:「我看監視器時,每 1 格我的眼光都會停留 5 、6 秒,看病患有沒有下床走動 、上廁所等活動,大概每小時看 1 到2 次的監視器,我認為看監視器算是輔助的性質,那一天在我對完藥物,準備查房前,同房病友就來跟我說病人有異狀。那天從 0 點到他告訴我有異狀前,我還沒有實際去查房。」由此可知小百合從凌晨 0 點開始值班,到病人室友於當天凌晨3 時44分向護理站揮手呼叫為止,期間長達 3 小時又44分,都沒有到病人李媽的病房作任何巡房的行為。

 

醫療鑑定的報告有瑕疵

醫審會雖然說急救下也有可能因為缺氧而產生腦死之結果, 但是李媽從凌晨0 時7 分起,到凌晨2 時 5 分間都還有意識及動作,如果護理師有依照規定巡房,並且適時給予適當協助,應該可避免李媽發生窒息或死亡的結果, 醫審會沒有考慮到此情形,就推認護理師小百合的過失行為跟被害人李媽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因此鑑定意見明顯有瑕疵,不能以此認定對被告小百合有利。

 

護理師明顯有過失,成立侵權行為及過失致死罪

小百合為醫院受僱的護理師,沒有依照工作手冊巡房、也沒有確實觀看監視錄影畫面,明顯有過失,被告小百合應成立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及刑事過失致死罪。

 

判決結果

護理師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醫院及護理師應賠償家屬共200萬元。

(B) 護理師沒照病房手冊每小時查房,有過失,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的案例中,雖然一位護理師在大夜班要照顧28位病人很不合理,但法院在判決時,是把「病人很多」跟「只看監視器而不查房」分開來討論。法院認為病人很多是沒錯,但當下並沒有「無法查房」的理由或原因(例如正在急救)。沒有查房是事實,且工作手冊明確規範護理師應每小時查房1次,這個部分護理師明顯違反規定,因此法院認定護理師成立過失,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雖然大仁哥這裡認為醫院的規定很不可思議:護理師在同時要照顧28位病人的情況下,又必須「每小時查房1次」!?但醫院既然這麼規定,又白紙黑字寫在工作手冊之中,那醫院就是自己整死自己了。所以提醒大家,現在很多醫院為了評鑑要求,制定了許多看似精美、很有規範,但實際面卻做不到的「工作手冊」、「SOP」。這些「SOP」如果沒做到,都可能會是「過失」的依據,一定要多加小心。

其實根本原因並不是工作手冊表面上制定得多漂亮,而是醫院到底有沒有補足人力啊!

 

參考判決

刑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7 號判決(109.08.2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 上訴 字第 1366 號判決(110.02.02)
民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醫 字第 2 號判決(109.07.09)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 聲 字第 99 號裁定(109.09.1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 醫上 字第 5 號判決(審判中)

 

延伸閱讀

轉診過程中維生機器(IABP)竟然沒電?

洗腎導管竟然掉落導致病人出血死亡?護理師應該賠償嗎?

護理師看過來,護理發生過什麼醫療糾紛?這6篇精選讓您平安下班!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

一般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