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過勞職災卻被醫院解僱?怎麼辦?
醫師、護理師過勞發生職災倒下了,怎麼辦?更慘的是還被醫院解僱?我們能不能跟醫院求償?醫院如果不賴帳又該如何是好?今天來看一個醫師過勞倒下的故事,一起來看看醫師、護理師、醫療人員過勞職災時,到底應該怎麼辦?
喬森是好福利醫院的外科住院醫師,來到這裡工作第4年的他,終於升為外科總醫師。但外科總醫師的工作負擔非常重,不僅一大早就要查房、主持晨會、還要負責科內人力調配,除此之外,每個月還必須值班輪值8-10班(白天正常上班、且夜間留守醫院值班),每個月加班時數高達120-150小時。
這一天喬森醫師在連續上班32小時後,突然劇裂頭痛還合併噁心嘔吐,沒想到檢查後竟然是腦部動靜脈血管畸形合併腦出血,雖然醫院緊急為喬森安排開顱手術急救,但喬森醫師仍然失能已經無法再繼續工作,醫院隔年就將喬森醫師解聘,不再續約。
喬森醫師認為發生腦出血是因為過勞職災,要求好福利醫院給予慰撫金及退休金,但醫院主張喬森醫師是一年一聘的醫師,醫院不再續約並沒有不法。於是喬森告上法院,要求好福利醫院要負起賠償責任。
問題
你覺得好福利醫院有沒有過失呢?(單選)
(A) 醫師一年一聘,醫院本來就可以不續聘,醫院並沒有不法
(B) 醫師一個月值8-10班是醫院常態,也是醫師訓練過程之常態,醫院並沒有過失
(C) 醫院並不能片面不續聘,且不續聘應該給予退休金
法院判決
喬森符合職業災害
喬森發病前半年每月加班時數高達127至155小時不等,且於發病前一日值班24時後持續工作至發病當日下午4時,共計長達32小時,由此可認定喬森業務範圍及工作內容繁重,且工時及加班時數頻繁冗長,大幅超越超時工作的標準,且喬森的加班時數大幅超越超時工作的目標疾病,而為職業促發的疾病,可以認喬森的病症符合勞基法第59條所稱的職業災害。
雙方僱傭契約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不能因契約期滿而告終止
喬森主張僱傭契約雖為一年一聘,但喬森的工作性質屬持續性的工作,而且從96年10月起受雇於好福利醫院達6、7年,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且喬森先後擔任外科住院醫師及直腸外科住院總醫師,工作內容包含巡房、晨會、 開刀、門診、留守病房、教學指導人力調配、主持討論會等,不能認為喬森的業務性質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 。又雙方從喬森受僱時起迄102年9月30日止,每年簽訂1 年期之聘書,持續6年未曾中斷,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好福利醫院通知喬森僱傭契約已於102年9月30日因契約期滿而告終止,顯屬無據,不能認為兩造間之契約已於102年9月30日合法終止。
雙方勞動契約以起訴狀送達為終止契約的表示
喬森在102年10月18日經診斷為中重度失能,無法不依賴協助而能獨立行走及照料自身所需,且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顯不堪勝任工作,是喬森依職災保護法第24條1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核屬有據。又喬森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好福利醫院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並自送達隔天(即104年4月1日)起加計30日(即104年5月1日)為生效日,故雙方的勞動契約業已於104年5月1日起合法終止,應堪認定。
判決結果
喬森自96年10月1日起受僱於好福利醫院,於104年5月1日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工作年資共計7年7月,依勞基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為16個基數;雙方對於喬森的平均工資為11萬3,273元並不爭執,所以喬森請求好福利醫院給付勞工退休金181萬2,368元【計算式:113273×16=1812368】。
(C) 醫院並不能片面不續聘,且不續聘應該給予退休金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來講醫師過勞職災。
前幾年住院醫師還沒納入勞基法時,超長時數的工時真的很可怕,現在住院醫師已經納入勞基法,工時已經比較有節制(有節制還是很長啊!),雖然工時跟以往相比已經大幅改善,但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這個故事是要跟大家討論過勞發生職災時,可以怎麼辦?萬一醫師過勞發生傷病時,後續流程是:
1. 鑑定是否職災:確認疾病、工時、因果關係
2. 續保勞保:為了避免僱主惡意解僱,發生職災後勞保是可以續保的
3. 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如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4. 與醫院協調後續處理:如退休金或賠償金之類的。
其中第3點,原則上醫院並不能單方面說「不續聘」就可以當作沒這回事,續不續聘是有法律規範的,而當醫院不願意出面處理時,終究需要法律途徑解決,只不過法律途徑對雙方都是折磨,且結果不見得對自己有利(法律判賠一旦確定,每年的利率可是用5%算的哦,很可怕!)所以還是建議大家好好坐下來談吧!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勞訴 字第 70 號判決(1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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