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嗎?

黑傑克醫師是手塚醫院之主治醫師兼院長,因為黑傑克年事以大,且醫院醫師人力不夠,長期以來就以專科護理師協助值班及第一線處理病人。小青,是醫院內最資深的專科護理師,也是黑傑克醫師最得力的助手。

這段日子以來,因為手塚醫院夜間沒有醫師值班,所以黑傑克都安排小青負責值班,處理住院病人在晚上發生的臨時狀況。小青處理完病人狀況、開完醫囑藥囑後,則是會在病歷蓋上院內其他醫師,如李醫師、陳醫師的印章。

這一天半夜,院內住院的老胡病情惡化,小青給予強心針、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後,老胡最後仍然不治。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事有蹊蹺,懷疑專科護理師小青擅自執行醫療行為,似乎違反了醫師法的規定…

 

問題

你覺得專科護理師小青夜間值班處理病人狀況,有違法嗎?(單選)

(A) 小青值班已有黑傑克醫師授權,沒有違法
(B) 小青值班時,在沒有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行為,違反醫師法之密醫罪。

黑傑克醫師指示小青值班,有違反密醫罪嗎?(單選)

(C) 黑傑克醫師沒有直接執行醫療行為,不關他的事,無罪。
(D) 黑傑克醫師讓沒有醫師執照的專科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一樣違反密醫罪

 

法院調查

證人李醫師表示:住院病患的醫囑都不是我寫的,我沒有授權

「我只有擔任手塚醫院週一、三、五上午8至12時之內科門診醫師,沒有負責住院病患,也不會去核住院病患的病歷;住院重症病患都是由其他醫師負責;此案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表上之醫囑,都不是我所書寫、親自蓋章或授權專科護理師以我的名義書寫、核章。」

 

證人護理師表示:醫師在晚上不接電話,都是專科護理師在處理

「手塚醫院治療紀錄之臨時治療欄,於白天會有醫師真的下醫囑,晚上則沒有,晚上醫師不接電話,所以晚上都是小青在處理。」

 

法院判決

醫師法規定:在醫師指示下,護理人員才可執行醫療業務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 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專科護理師與醫師成立密醫罪的共同正犯

被告小青領有護理師專業證照, 受僱在手塚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師工作,於某日凌晨在手塚醫院值班,當時無任何醫師留守待診,其自行對病患老胡下醫囑指示對病患老胡施打升壓劑、利尿劑等醫療行為,其上開所為自非屬醫師法第28條但書第1款之於醫師指導下之醫學院、校學生實習而執行之醫療行為,第2款之醫療院所之輔助人員於醫師在場指導下,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以外之醫療行為,及第3款醫師法第11條第第1項但書情形)被告黑傑克雖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然分別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小青,共同實施犯罪,彼此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成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共同正犯。

 

判決結果

黑傑克共同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無緩刑、必須入獄)
小青共同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你覺得專科護理師小青夜間值班處理病人狀況,有違法嗎?
(B) 小青值班時,在沒有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行為,違反醫師法之密醫罪。

黑傑克醫師指示小青值班,有違反密醫罪嗎?
(D) 黑傑克醫師讓沒有醫師執照的專科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一樣違反密醫罪

 

大仁哥碎碎唸

專科護理師到底可不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呢?

現在已經有專科護理師辦法(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了,所以原則上專科護理師是可以執行醫療行為的,所以先請大家不用擔心。可是既然專科護理師可以執行醫療行為,為什麼這個案子裡,專科護理師會被判密醫罪?

關鍵的重點是在專科護理師雖然可以執行醫療行為,但必須是在「醫師監督下」。這個案子中,專科護理師小青在值班或是急救中,所下的醫囑都是個人行為,尤其是下了醫囑後蓋李醫師的章,而李醫師完全否認有授權小青可以用李醫師的名義去處理病人的狀況。因此小青執行醫療行為時並沒有受到醫師監督,這樣是不行的。

至於黑傑克醫師呢?黑傑克醫師明明有醫師執照,怎麼也成立密醫罪?其實密醫罪是口語說法,正式的名字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而且在刑法的概念中,兩人有犯意連絡、共同實行犯罪,就成立共同正犯,所以黑傑克醫師雖然沒有第一線下醫囑,但黑傑克醫師指示小青可以自己處理病人,因此跟小青一起成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不懂沒有關係,大家只要知道醫師如果指示專科護理師在沒有醫師監督時自行執行醫療行為時,也是同樣犯法的哦!)

因此,如果小青在黑傑克的監督下、以黑傑克的名義處理病人是可以的,但沒有醫師監督、又以其他醫師的名義,那小青和黑傑克兩個人就都一起違法了!另外,「監督」並不要求醫師一定要在現場,只要是醫師可以瞭解、掌握病人的狀況就行了哦!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到底可以執行哪些醫療行為呢?法律規定,專科護理師可以做的事,如下:

(一)傷口處置
1.鼻部、口腔傷口填塞止血。
2.表淺傷口清創 。
3.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
4.拆線。

(二)管路處置
1. 初次胃管置入。
2. Nelaton導管更換、灌洗或拔除。
3. 非初次胃造瘻(Gastrostomy)管更換。
4. 非初次腸造瘻(Enterostomy)管更換。
5. 非初次恥骨上膀胱造瘻(Suprapublic Cystostomy)管更換。
6. 胃造瘻(Gastrostomy)管拔除。
7. 腸造瘻(Enterostomy)管拔除。
8. 動靜脈雙腔導管拔除。
9. Penrose 導管拔除。
10. 真空引流管(Hemovac)拔除。
11. 真空球形引流管(Vacuum Ball)拔除。
12. 胸管(Chest Tube)拔除。
13. 肋膜腔、腹腔引流管拔除。
14. 周邊靜脈置入中央導管(PICC、PCVC)拔除。
15. 經皮腎造瘻術(Percutaneous Nephrostomy)引流管拔除。
16. 膀胱固定引流管(Cystofix)拔除。
17. 周邊動脈導管(Arterial Line)置入及拔除。

(三)檢查處置
陰道擴張器(鴨嘴器)置入採集檢體。

(四)其他處置
心臟整流術(Cardioversion)。

(五)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代為開立
下列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之代為開立:
1. 入院許可單。
2. 治療處置醫囑。
3. 檢驗醫囑(含實驗室及影像)。
4. 藥物處方醫囑。
5. 會診單。

(六)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七)非侵入性處置
1. 石膏固定。
2. 石膏拆除。

(八) 相關醫療諮詢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醫訴 字第 1 號判決(102.08.30)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 醫上訴 字第 13 號判決(103.11.12)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164 號判決(104.04.29)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106.04.20)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2187 號判決(1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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