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高層隱匿疫情,會有刑責嗎?

疫情當前,某海賊醫院裡的護理師及放射師忽然陸陸續續出現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醫院內感控小組成員娜美發覺有異,趕緊跟院長黑鬍子報告。

「報告院長,我們醫院可能有群聚感染情形,我追查到前幾天我們曾轉了一位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的病人小八到大醫院去,那位病人好像有去過Peace Hospital,不知道會不會就是傳說中的疾病SARS,造成大家感染?」

「那位病患不符合SARS通報定義,別亂講話、製造恐慌!」黑鬍子院長大聲斥責娜美,並指示院內有症狀的醫護人員們切勿以訛傳訛、影響醫院聲譽,「就只是流行性感冒而已!」

沒想到才沒多久,就傳來Peace Hospital因為疫情傳播而封院的消息,黑鬍子院長此時才發覺事態嚴重,趕緊將有症狀的醫護人員召回醫院集中管理,並向世界政府通報,但為時已晚,後來海賊醫院裡有幾位護理師及病患確診為SARS而死亡。

於是,檢察官認為海賊醫院院長黑鬍子以及感染管制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紅髮,隱匿疫情、造成院內人員及病患傷亡,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他們兩人。

「雖然院內同仁有集體發燒之情形,但因為沒有旅遊史或接觸史,並不符合SARS通報定義,而且我們小醫院並沒有感染科醫師、也沒有負壓隔離病房,我們已經依政府命令做好最大努力的防範措施,同仁們不幸染上SARS,並不能怪罪於我啊!」黑鬍子院長向法院喊冤。

感控主任委員紅髮一同被起訴,也是深感冤屈。「我是清白的,我有三點要說,請法官明察:」

「一、我已經盡我的職責,辦理院內SARS教育訓練,也請醫院準備口罩、防護衣等設備,也要求同仁一定要做好戴口罩、勤洗手等防護措施。」

「二、通報法定傳染病是主治醫師的責任,我並不是這些病患的主治醫師,我沒有通報責任,況且,他們的症狀也與SARS通報定義不符合。」

「三、最重要的,關於院內同仁集體發燒等現象,我已經有建議院長通報,通報的決定權在院長身上,但院長叫我不要管,所以這些同仁及病患的死傷並不能怪罪於我。」

 

問題

請問如果你是黑鬍子院長,在還沒有證據院內同仁感染SARS前(還不符合通報定義),你會向政府通報嗎?
而這個案件中,你覺得黑鬍子院長及感控主任委員紅髮,會不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呢?(A)(B) 二選一、(C)(D) 二選一

(A) 院長隱匿院內感染、未通報疫情,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B) 院內同仁及病患感染疾病而死亡,與院長作為無法建立因果關係,院長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C) 感控主任委員沒盡到院內感控責任並造成傷亡,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D) 感控主任委員已盡力作為,且已建議院長通報,故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法院判決

院長部分

院長對於院內同仁集體發燒,應早有懷疑可能是SARS

「被告黑鬍子辯稱院內發燒同仁僅係單純流行性感冒,而非感染SARS病毒,故未通報云云。惟如被告黑鬍子確信上開院內發燒同仁僅係單純流行性感冒,而無感染SARS病毒可能,何以又於Peace Hospital封院後翌日將之召回醫院病房隔離,是被告黑鬍子對於院內醫護人員集體發燒等情可能與感染SARS病毒有關,應早有懷疑,惟因恐影響醫院經營及信譽,致錯失得以防免醫護人員及病患傷亡之良機。被告黑鬍子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院長並未提醒醫護人員預防及提早發現,造成人員感染SARS,有疏失

「上開傷亡,與被告疏未注意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上開院內醫護人員多人先後發燒,疑與SARS有關,造成被害人即護士、醫檢師及病患感染SARS病毒等客觀過失行為間,依一般社會之通念而言,應認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至傳染病之感染,皆由人類肉眼所不能見之細菌、病毒散播所致,本件SARS傳染病之傳染途徑為接觸傳染、飛沫傳染,常態之預防重點重在於自我防護,諸如勤洗手、切勿於接觸病患後觸碰口、眼、鼻,並視需要戴口罩,固與個人習慣之養成及自我防護之落實難謂全無關係,惟被告黑鬍子於院內醫護人員多人先後有發燒症狀後,並未立即提醒其他醫護人員注意預防及提早發現感染發生而加以控制,使病患及醫護人員在治療病人過程中不因人為疏忽而造成疾病本身以外的其它感染,反而向院內人員表示僅係流行性感冒云云,致被害人感染SARS,自難謂無何疏失。」

 

感控主任委員部分

身為感控主委,卻沒有及時採取管制措施,使同仁身陷高度危險之中

「被告紅髮兼任該院「感染控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其曾受感染管制訓練暨當時主管機關所要求如何預防及提早發現SARS感染事件並加以管制等感染管制業務所知,於知悉上開曾照護病患小八之醫護人員多人先後出現發燒等症狀等情後,應能注意倘上開先後發燒之院內醫護人員係因接觸或照護病患小八而感染 SARS 病毒,如未立即暫停其業務並將之與其他病患或工作人員隔離,將造成疫情擴散,並向院長即被告黑鬍子再三說明,以協助黑鬍子能於院內發生SARS感染事件時,能提早發現並加以管制,以避免無謂傷亡,詎被告紅髮竟疏未注意上開職責,反而於被告黑鬍子以其並非感染科或胸腔科專科醫師,要伊別管時,即未再表示意見,致使部分已因感染 SARS 病毒而有發燒情形之醫護人員,未能及時採取隔離或必要防護措施,仍繼續執行照護病患業務,或因症狀較嚴重住入該院後,未及時與其他住院病患或工作人員隔離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使其他與之接觸之病患或醫護人員陷於隨時有遭受SARS病毒感染之高度危險中。」

依傳染病防治法,感控有通報責任

「被告紅髮辯稱傳染病的通報責任應由主治醫師通報,本案死傷之被害人均非由伊診治,故不負通報責任云云。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2 項規定:「醫師診治病人……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立即採取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又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實施辦法第4 條第5 款規定:「醫療(事)得設置院內感染控制小組,負責法定傳染病之通報事宜;未設置者,應指定專人負責。醫師於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疫情時,應知會該小組或該專人」,是依前揭規定,對於醫院可以執行法定傳染病通報工作之對象,並無規範一定必須由診治醫師或是由醫院之感控小組來進行,只是當醫院發法定傳染病病患(含疑似病患)時,必須依據法規所規定之各類傳染病通報時限內向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以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監測傳染病流行疫情與即時採取相關防疫措施,此有政府衛生局函在卷可憑,是於設有感染管制委員會之醫院,負責法定傳染疾病之通報事宜,原則上應由感染控制委員會負責之醫師為之,本案被告紅髮身為海賊醫院感染管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院內醫護人員多人在臨床上出現疑似SARS症狀,自當依傳染病防治法及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負有通報責任無疑。被告紅髮上開所辯,應係出於對法令之誤解及宥於醫院素來未實際落實感染管制業務所致,自無足採。」

 

法院結論

院長及感控主委怠於防範疫情,造成多人死傷,有過失

「審酌被告黑鬍子係海賊醫院院長,綜理全院各項院務之決策 ,並肩負維護院內醫護同仁及廣大就醫民眾身體健康之重責大任,於院內醫護人員多人出現疑似SARS症狀時,為避免影響醫院之運作與信譽,未注意立即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反向院內同仁強調發燒之人員僅係流行性感冒而已,輕忽SARS 疫情在院內擴散前之警訊,終致發生院內SARS聚集感染事件 ,致上開人員死傷;被告紅髮係海賊醫院感染管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主管院內感染管制業務,本應敬業敏捷、依當時已知SARS防疫相關專業知識,妥善制定具體可行之院內防疫措施,對可疑為院內感染事件之醫護人員多人發燒警訊, 疏未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且能預見若未及時隔離可疑病患 ,加強院內感控措施,勢將造成其他病患及醫護人員於接觸可疑SARS病患時,無法避免遭受感染,詎被告二人竟均輕忽醫院感染管制之職守,罔顧院內病患及醫護人員生命及身體健康之安全,怠於防範注意疫情,致發生SARS院內聚集感染事件,致造成本案多人死傷,危害非輕。被告二人之過失犯行均堪認定。」

黑鬍子院長與紅髮感控主委,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及 5 個月,可易科罰金。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例是17年前SARS時的真實案例,醫院內爆發群聚感染,後來證實是SARS,最後院長及感控主任委員均被認為隱匿疫情有過失,而被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

比較值得討論的,感控主任委員已經建議院長通報,但院長仍不通報,那感控主委還有沒有責任?

法院說:「被告紅髮竟疏未注意上開職責,反而於被告黑鬍子以其並非感染科或胸腔科專科醫師,要伊別管時,即未再表示意見,致使部分已因感染 SARS 病毒而有發燒情形之醫護人員,未能及時採取隔離或必要防護措施。」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感控主任不能因為院長拒絕通報時,就不再表示意見,而應該要再三向院長說明嚴重性,並儘速加以管制才行

最後提醒大家,17年前大家經驗或許還不足、不知道怎麼面對。但這一次,千萬不要再重蹈覆轍,如果院內爆發疫情,主管卻選擇隱匿而不積極處理,可是會有刑責的!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1639 號判決(93.09.22)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 醫上訴 字第 6 號判決(95.09.04)
最高法院 96 年度 台上 字第 663 號判決(96.02.01)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醫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99.03.04)
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 字第 4786 號判決(9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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