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可不可以私自錄音保護自己呢?

「大仁哥,我們跟病人病情解釋的內容不會一字不漏的寫在病歷上,那到底可不可以錄音呢?」

這是我最常被問的醫療法律問題,這裡幫大家再整理一下:到底醫師私自錄音會不會違法?而私自錄音的內容又能不能當作法院上的證據呢?

官方說法錄音須經雙方同意

1. 法務部函釋表示:
醫師如就診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除了另有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外,仍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能進行。
2. 衛福部的「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亦表示:
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如果沒有經過雙方同意會不會違法?

1. 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由於對話的一方是醫師本人,故兩人之對話對醫師而言並不是「秘密」。醫師若是從病歷的角度保留對話記錄,亦非「無故」竊錄,不成立犯罪。然而若醫師散佈錄音內容給第三人就成立妨害秘密。

2. 會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第第41條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足生損害他人者」要罰。醫師錄音若沒有惡意散播,就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也沒有損害病人權益,不會被罰。但若將錄音內容散播出去則會違反個資法。

3. 會不會觸犯通訊保障監察法
通保法第29條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因為醫師為通訊之一方,且並非出於不法的目的,故不會被罰。

未經同意的錄音能不能成為證據?

1. 民事部分:
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最高法院則是這麼認為:「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也就是視情況而定。然而於醫療情況時,一般情形下錄音只是為了證明「醫師有作病情說明」的防禦使用,這種情形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2. 刑事部分:
若是公務員違法取證(如警察),刑事訴訟法158-4條是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是視情況而定。然而若是一般民眾,最高法院則是認為可以當證據使用:「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或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2571號判決)

所以醫師可以未經同意私自錄音?

1. 法律層面:
若當作病歷記錄的一部分,且沒有散播錄音內容,並不構成違法。

2. 道德層面:
若被發現私自錄音,將破壞彼此醫病關係。

3. 結論:
雖然私自錄音不構成違法,但大仁哥曾經與法官談過此問題,法官認為這仍會影響法官判決時的心證「如果你沒做虧心事,為何要私自錄音不敢讓病患知道?」因此大仁哥這裡對於錄音保持中立意見,可以錄但不積極建議,(醫師如果發現病患私自錄音一定會很不滿,同理醫師自己私自錄音也會使病患不滿。)這由各位醫師自己抉擇。大仁哥還是覺得醫病互信比較重要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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