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於颱風日工作,雇主應否加倍發給工資|期刊選讀

真實案例

某日颱風來襲,某醫院所在地政府已宣布當天停止上班上課,然而醫院卻要求護理人員上班,且沒有給護理人員加倍的工資。因此護理人員主張醫院已經違反勞工法令。

請問:護理人員於颱風天出勤,醫院是否應給予兩倍工資?

 

前言

這一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文章是「護理人員於颱風日工作,雇主應否加倍發給工資?」收錄在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7期(2019年1月),作者是台北護理健康大學的邱慧洳教授。

這篇文章是改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皮勞小字第5號小額民事判決,原判決是一位護理師在與醫院長期累積的勞資糾紛後,以雇主違反勞基法,而向法院提出請求薪資給付及終止勞動契約的訴訟。而颱風天的薪資爭議則是其中一小部分,作者則是針對此部分延伸,而寫了這篇文章。

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第39條本文中段: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37條,休假日是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解析

一、有規定或工作規則,依約定或工作規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三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所以勞動契約如果有事先約定,就照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那就依法規規定。

 

二、無約定或工作規則,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如果工作條約沒有事先約定,那就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那要點裡又怎麼規定呢?第七點是寫:「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則是照要點: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宜不扣發工發;應雇主要求而出勤時,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

 

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內容是否為強制規定?

重點來了,颱風假其實並不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國定假日或勞工休假日,而是屬於「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規定的天然災害,所以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第七點:「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注意,這一段的文字是用「宜」而不是「應」,所以只是「建議」,而不是強制規定,因此不能以此為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

 

結論

最後,作者這篇文章的結論依照前文的討論以及其他法院之實務見解(如: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宜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簡字第192民事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1號判決等),認為除非醫院與護理師之間事先已有約定颱風天上班應兩倍工資,否則醫院沒有給予兩倍薪資並不算違法。

 

大仁哥碎碎唸

在看這篇文章之前,大仁哥一直以為颱風天出勤時,醫院「應該」給予當天上班的醫療人員兩倍薪資,沒想到仔細看完文章、以及註腳的參考判決之後,才發現原來真的只是「宜」而不是「應」加給薪資。(甚至,條文裡是寫「加給」而不是「加倍給」,勞基法裡的假日出勤是加倍薪資,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加倍」。)

且大仁哥再請教業界的老闆們實務上的經驗,得到的答案仍是:「颱風天出勤的確沒有規定要加倍給工資」,真的是出乎我意料。

所以,颱風天出勤時雇主可以不需要付兩倍薪資哦!(所以選一家會照顧員工的好公司真的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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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醫療過失刑事案件移送調解後是否仍受告訴期間之限制|呂寧莉|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6期

➡ 未盡告知義務並違反醫療常規,始負醫療責任|王聖惠|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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