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住院病患噎死?醫療人員該負責嗎?

病患住院時,吃飯時卻不慎噎死,這種情況到底是不是醫師或護理師沒盡到注意義務?算不算醫療人員的過失呢?這次我們就來看看實際上法官會怎麼裁決哦!

實際案例

75歲老婆婆,因為精神疾病合併失智,在療養中心住院。住院期間懷疑老婆婆於廁所自行撿拾廚餘食用,結果不幸被豬骨噎住窒息,雖然護理師發現後立即給予哈姆立克法積極搶救,但最後老婆婆仍不幸身故。

護理師向檢察官表示她必須照顧將近30名病患,實在是分身乏術、無法隨時注意到婆婆會不會撿拾廚餘。然而院方提出醫院的護理人力配置符合規定、且皆通過評鑑標準,並無血汗過勞情形。因此檢察官仍然認為護理師沒盡到注意義務,而將護理師起訴。

請問,你覺得在這個情形下,法官會不會判護理師業務過失罪呢?

 

判決結果

法官後來依據三大理由,判決護理師無罪。

第一:病患有獨立進食能力

法官經過調查後發現,死者雖然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但是仍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可以獨自進食,也不是危險進食需要注意的病患,亦不需要專屬看護從旁照顧或協助,所以護理師不用一直注意她的進食狀況。

第二:護理師不是病患的專屬看護

法官認為護理師並不是病患的專屬看護,當時用餐時間該護理師必須看護的病患高達60人,不能要求護理師對此病患提供一對一的高度注意,也無法從頭到尾密切觀察病患進食情況,因此並無法注意此病患是否有嗆食哽塞之情形。

第三:護理師有在用餐區域來回巡視

用餐時間,護理師是要注意用餐病患沒錯,然而此護理師的確有在用餐區域來回巡視、並照顧現場的病人。此時護理師當然無法注意到老婆婆在廁所的個人行為,更別說是提前發現老婆婆有何異狀。而護理師在經通知發現臥倒的老婆婆時,也立即施以哈姆立克急救,因此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形。

因此,這件案子後來法官於一審、二審皆判護理師無罪,都認為護理師並沒有疏於照顧病人的情形。

 

同場加映:吃火鍋噎死醫護被告

有另外一件類似的案子。

病患一樣是有精神疾病,住院時吃家人帶來的火鍋噎死,家屬就怒告醫療人員沒盡到注意義務。檢察官認為,雖然這位病患是有幻想、幻覺、怪異行為思覺失調患者,但並未發生過吞嚥困難或是嗆咳的情形,並不需要個別的護理人員陪同進食,且醫療人員發現病患噎到後亦有積極搶救,皆符合醫療常規,所以這個案子檢察官最後則是不起訴確定。醫療人員並不需要為病患的異物梗塞負責。

 

結論

從以上兩個案件可以發現法界對於病患進食噎死的看法:

如果該病患平常就有自主進食的能力、不是高風險嗆咳病患,醫療人員是不用隨時注意病患進食狀況的,因此並不需要為病患的嗆食梗塞負注意的責任。然而要注意的是,病患嗆咳後,醫療人員仍必須要負急救的責任,該做的急救如哈姆立克或CPR仍都要符合醫療常規去搶救才行唷!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訴字 000119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上訴字 002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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